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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為指針,堅持“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宗旨,把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放在首位,以健全體系、完善制度、搞好銜接、狠抓落實為著力點,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權益,為全面建設“和諧江”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二、主要工作
(一)適度擴大困難救助的范圍
1.對無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我市城鄉低保標準的重殘人員實施生活救助。根據市有關文件精神,為全面落實對重殘人員基本生活的保障,對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為1~2級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盲視力殘疾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重殘人員”)實施生活救助,除符合條件落實低保和低保邊緣困難救助政策的對象外,其他無固定收入的重殘人員生活救助金按我市城鄉低保標準100%全額救助,固定收入低于我市城鄉低保標準的重殘人員生活救助金按我市城鄉低保標準實行差額救助。救助辦法按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殘疾人聯合會下發的《關于對無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的實施辦法》(民[]100號)執行。
2.擴大低保邊緣因病致貧救助對象范圍。為幫助更多因病致貧的大病困難家庭擺脫困境,低保邊緣困難救助的病種由原來的4種(癌癥、尿毒癥、白血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殘疾人<含重癥精神病>)擴大至8種,即增加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標準兩倍以下的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活動期或伴有臟器損害)4個病種,患者本人增列為低保邊緣困難救助對象,給予生活、醫療等相應的救助。
(二)建立城鄉低保標準自然調整、價格上漲動態補貼和低保家庭“救助漸退”機制
1.建立城鄉低保標準自然調整機制。為切實保障困難人群的基本生活,建立并實行城鄉低保標準自然調整機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物價上漲指數、最低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鄉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實際支出指數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城鄉低保標準。為鼓勵、引導、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困難對象就業和再就業,分別按照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20%~25%的比例,適當保持城鎮低保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失業保險金標準之間的距離,綜合確定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低保標準自然調整工作由市民政局會同市委農辦、市發改委、財政、統計、勞動社保、物價等部門共同辦理。
2.建立價格上漲動態補貼機制。為及時緩解價格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按季度啟動價格上漲動態補貼機制。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漲幅連續三個月達到或超過3%,即啟動城鄉低保家庭臨時物價動態補貼機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連續三個月回落到3%以內或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即停止發放低保家庭臨時物價補貼。
發放對象:(1)五類在冊的城鄉困難家庭,即城鄉低保、低保邊緣、三無、五保對象及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2)在領失業金人員;(3)城鎮登記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即距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補貼標準:臨時物價補貼的發放標準,按當月公布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水平確定。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漲幅累計達到3%且低于5%時,補貼標準為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的1/12;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漲幅達到或超過5%時,補貼標準再上浮20%。
資金來源:臨時物價補貼資金由市、鎮(區)統籌安排,按現有財政體制承擔;特困職工的臨時物價補貼資金按原渠道解決;在領失業金人員和城鎮登記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的臨時物價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資金發放:特困職工的臨時物價補貼由市總工會負責發放;在領失業金人員和城鎮登記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的臨時物價補貼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發放;其余對象的臨時物價補貼由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3.建立低保家庭“救助漸退”機制。為鼓勵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積極就業,進一步引導失業、無業人員就業脫貧、勞動自救,使低保救助政策和再就業政策的銜接更加合理,推進建立就業與低保工作聯動機制。對低保家庭中就業年齡段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就業上崗后,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標準且辦理退出低保手續的一段時期內,給予一定的照顧鼓勵,實行低保“救助漸退”的辦法:低保家庭人員就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標準1.5倍(含)以內的,按原救助標準照顧其家庭6個月,第7個月退出低保;就業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標準1.5倍以上的,按原救助標準照顧其家庭3個月,第4個月退出低保范圍。享受“救助漸退”的低保家庭,在享受低保金漸退照顧期間,繼續給予保留享受低保家庭的其他有關優惠政策。
(三)規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1.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新修訂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切實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五保供養經費在市、鎮(區)財政預算中全額安排,按原渠道支出。進一步完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審核審批程序,按照“本人自愿申請,村委會民主評議并公示,鎮政府審核,市民政局審批的程序”,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五保供養范圍,做到應保盡保。五保供養標準隨城鄉低保標準調整而調整,確保五保供養水平不低于當地農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供養經費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集中供養經費由鎮(區)財政所(局)直接撥付到敬老院,分散供養經費通過金融機構直接存入五保對象個人存折,實行社會化發放。
2.進一步加強農村敬老院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敬老院服務管理水平。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保持在80%以上。凡利用國有資產建設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作為社會公益性組織,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根據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工作崗位設置應當因事設崗、按需設崗。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四)建立新型的臨時救助制度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分類施救的有效方法。根據中央、省、市提出“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幫助低保邊緣、低收入群體解決特殊困難”的精神,在傳統的臨時救濟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規范、健全新型的臨時救助制度。對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定期定量生活救助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1.救助對象。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因特殊性、突發性、臨時性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2倍以下,且經所在鎮(區)政府認定,為臨時救助對象。
2.救助標準。依照救助對象的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強弱實行分級、分類救助。一次性臨時救助金最高限額3000元,一個家庭全年臨時救助金累計最高限額5000元。對在勞動年齡段就業暫時有困難的特殊人員,可按城鄉低保標準發放3~6個月的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
3.救助方式。根據實際,建立健全現金、實物和提供服務相結合的臨時救助方式,并注意協調專項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政策的銜接配套。
4.資金來源。臨時救助資金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通過市、鎮(區)財政預算和社會捐助等辦法籌措。市按照全市戶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標準籌措,鎮(區)按照轄區戶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標準籌措,同時應根據臨時救助需要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5.審批程序。困難對象向所在村、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村、社區居委會核實,報鎮(區)審批,村、社區居委會張榜公布,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擴大困難救助范圍、建立城鄉低保標準自然調整、價格上漲動態補貼和低保家庭“救助漸退”機制、規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建立新型臨時救助制度,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的重要舉措。各鎮(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財政、發改委、經貿委、農辦、人事、勞動保障、衛生、教育、建設、公安、司法、建設、物價、統計、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參加的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制定相關救助政策,保證救助政策的統一性,不斷提高救助工作水平,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充實社會救助工作力量
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要進一步充實和加強社會救助工作力量。市、鎮(區)民政部門要充實和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力量;鎮(區)要通過聘用人員、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專職工作人員,加強鎮(區)級“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困難職工幫扶窗口”建設,在人員、場所、辦公設施、服務程序上按要求設置到位;村、社區居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社會救助工作,為動態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市、鎮(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救助專職人員的業務培訓,提升社會救助管理和服務的科學化、專業化水平。有關部門要切實保障好社會救助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積極優化工作環境,推進社會救助工作健康發展。
(三)加強屬地分類施保和動態管理
進一步健全屬地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有進有出,保證救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救助管理統一、規范、透明。
申報城鄉低保和低保邊緣的困難對象要堅持人戶一致原則,即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在戶籍所在地村、社區居委會辦理申報手續。對有特殊情況人戶不一致的困難家庭,由居住地、戶籍地實行雙向管理。民政部門要把好低保進出口關,對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且有勞動能力的對象,原則上不進低保,可視困難情況給予一段時期定期定量的臨時生活救助,直至通過就業解決生活問題。對在就業年齡段且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不服從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村、社區3次就業推薦、介紹的,其本人按補差金額減半補助或視情取消保障待遇。要全面落實“救助漸退”政策,加強協作,緊密配合,共同做好低保屬地分類動態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就業援助機制
要進一步拓寬社會公益性崗位范圍,加大政府購買社會公益性就業崗位的力度,大力開發服務、管理、事業等方面的社會公益性崗位,優先推薦就業特別困難的低保對象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服從就業崗位安排的低保對象和其他就業困難人員,在其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就業援助證》后,幫助其在登記后1個月內實現比較穩定的就業,并幫助其按規定享受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
(五)大力發展慈善事業
慈善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在全社會進一步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充分發揮各類慈善機構的作用,大力支持建立“慈善超市”,搭建社會捐助平臺。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積極開展面向城鄉困難群眾的慈善捐贈和送溫暖、獻愛心活動,大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幫扶困難群眾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