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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新聞工作,有效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開,加強政府與社會公眾的溝通和聯系,積極主動、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府新聞發言人分為州政府新聞發言人、州政府工作部門新聞發言人和各市(縣、行委)政府新聞發言人。
(一)州政府新聞發言人由州政府秘書長或一名副秘書長擔任。
(二)州政府工作部門新聞發言人一般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授權其副職擔任,其他負責人必要時也可根據授權以新聞發言人身份對外新聞。
(三)各市(縣、行委)政府新聞發言人由了解全面情況的市(縣、行委)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
第三條新聞發言人既代表本地區、本部門,又代表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
第四條新聞發言人應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區、本部門的有關工作和政策信息,以確保能夠充分履行職責。
第五條新聞發言人應當積極接受記者采訪。地區、部門行政負責人也應積極面對新聞媒體,開展重大信息的新聞。
第六條新聞發言人應注重加強本地區、本部門新聞制度建設,規范相關工作程序,加強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與新聞媒體溝通的水平。
第七條新聞發言人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并具體承辦本地區、本部門新聞的相關事務;
(二)受理媒體記者采訪申請,接待、安排和接受記者采訪,并為記者采訪提供相關服務;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聞媒體及公眾關于本地區、本部門所涉及重大事項的報道評論情況,接受并回應社會輿論監督,制定并實施相應的新聞計劃;
(四)執行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的新聞相關事務;
(五)與政府新聞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新聞的內容要確保真實準確,要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法律、法規關于保密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常規政府信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公開并適合新聞的內容;
(二)社會熱點,指對新聞媒體及公眾普遍關注的有關社會熱點的事實確認、政府立場、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眾應注意的事項等信息;
(三)突發公共事件,指轄區內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況、政府立場、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眾應注意的事項等;
(四)重要預警信息,指包括即將發生自然災害、政府將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
(五)重大活動,指以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市(縣、行委)政府名義主辦、承辦的社會文化、經貿交流、體育競賽、會展論壇等大型活動的相關信息;
(六)對新聞媒體實施輿論監督事項的及時回應;
(七)其它需要主動及時向外界宣傳、的情況。
第九條新聞的形式。
(一)新聞會,指向新聞媒體介紹政府立場、觀點、態度和有關方針、政策、措施等政府信息的問答式會議。新聞會之前,新聞發言人應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認真研究記者可能提出的問題,并根據問題及相關資料擬定答問口徑。
(二)其他形式,指需要有關新聞但不需召開新聞會的,可視情況以召開情況通報會、新聞通氣會、組織集體采訪、接受媒體專訪、新聞稿、答復問詢、網絡互動等方式及時。
第十條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州政府新聞工作,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開展相關制度建設,推進、協調、指導、監督全州的政府新聞工作。各市(縣、行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轄區的政府新聞工作。
第十一條新聞的審批程序。
(一)以州政府名義的信息,一般事項經州政府主要領導或秘書長批準后進行;涉及全省的重大事項須經州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并上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批準后進行。州政府新聞發言人和州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并承辦以州政府名義舉行的新聞,涉事的牽頭部門負責擬訂內容并起草新聞稿和答問口徑,由州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分管副州長審定后報州長批準。
(二)州政府各部門、各市(縣、行委)政府舉行的新聞會,在舉行新聞會擬定日期的7個工作日之前,須提出書面申請(包括主題、內容、時間、范圍、人等)報州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進行;必要時由州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并報州政府領導審批。
(三)突發事件新聞。突發事件的新聞納入事件處置總體部署,堅持事件處置與新聞同步安排、同步推進。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和處置事件的行政部門是新聞責任單位。突發事件發生后,責任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向同級黨委宣傳部門通報事件發生情況,并做好新聞口徑準備。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加強對相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應由上級行政機關授權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新聞發言人的培訓和備案。
州委宣傳部、州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地區、各部門新聞發言人的培訓。
州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全州政府新聞發言人進行登記備案,并統一向社會公布。各地區、各部門新聞發言人如有變動,須及時報州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