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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的一般常識
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的2005年9月20日頒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由依法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符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的期刊社辦刊,不受理個人辦刊申請。國家級期刊跟所有省級期刊、核心期刊一樣,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專業人員、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固定的工作場所。
就期雜志而言,期刊出版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載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期刊須在封面的明顯位置刊載期刊名稱和年、月、期、卷等順序編號,不得以總期號代替年、月、期號;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標識不得明顯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須是中文刊名的直譯;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中文刊名;少數民族文種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漢語刊名;一個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只能對應出版一種期刊,不得用同一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種期刊每年可以出版兩期增刊。
通常,在期刊的版權頁上都注明了刊物名、主管單位、主辦單位、英文刊名、出版周期、出版地、語種、開本、ISSN、CN、郵發代號、創刊時間,編委會名單、編輯名單、期刊地址和投稿方式、期刊網收錄情況。
期刊CN號碼: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內蒙古自治區21.遼寧省22.吉林省23.黑龍江省31.上海市32.江蘇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東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廣東省45.廣西壯族自治區、46.海南省、50.重慶市51.四川省52.貴州省54.西藏自治區61.陜西省62.甘肅省63.青海省64.寧夏回族自治區6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跟省級期刊的區別
國家級期刊跟省級期刊的區別非常簡單,主要是主辦單位的不同,省級期刊的主辦單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部門、委辦、廳、局、所,省級社會團體和機構,比國家級期刊的主辦單位低一個行政級別。
跟核心期刊的區別
國家級期刊和核心期刊的區別是刊物的影響力,這跟主辦單位是完全不同的一種刊物劃分方式,國內的權威的核心期刊有4個版本,北京大學的北大核心、南京大學的CSSCI,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的統計源核心期刊,以及武漢大學中國科學評價研究中心的RCCSE,通常來說,高校教師晉升副教授級職稱,需要在核心期刊上。而中級職稱、工程師系列的高級職稱則認可國家級期刊。
當國家級期的文章質量非常高,被轉載、引用次數越來越多的時候,就有可能入選核心期刊目錄,反之,如果核心期刊的辦刊質量下降,影響力降低的時候,則下一期核心期刊的目錄不予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