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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防財政違法和不規范行為的發生,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財政專項資金是指除工資正常經費以外的,由中央及上級財政部門撥付的或由本級政府安排、追加使用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條財政專項資金實行縣、鄉(鎮)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負責制。縣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審查、撥付和監管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申報、管理、監督工作;用款單位承擔本單位的用款申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種類及范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種類和范圍包括:
(一)中央、省、市的各種專項資金;
主要有:國債資金、轉移支付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救濟救災資金、抗旱資金、基本建設支出,農業、林業、水利和氣象專項支出,教育、科技、醫療衛生專項支出,社會保障專項支出,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專項支出,政法專項支出等;
(二)縣政府安排的各種專項經費;
(三)各級財政周轉金;
(四)預算外專項撥款;
(五)其他屬于專項資金性質的財政資金。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由用款單位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寫出申請,并附上有關依據和資金使用計劃;
(二)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要對用款單位的申請從項目考察、決定立項、工程的實施和資金的使用等方面嚴格把關,嚴格核實,對符合要求的,簽署意見后,報縣政府財政部門審查;
(三)縣政府財政部門對用款單位上報的材料要及時審查,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四)每年12月底,項目主管部門要向縣政府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結果。財政部門向縣政府報告專項資金總體撥付和使用情況。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部門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財政專項資金:
(一)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
(二)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執行報賬制和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
(四)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五)未按規定要求報送用款計劃或信息嚴重失真的;
(六)未按規定將自籌資金在開工前存入財政專戶的;
(七)其他不按規定使用的。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使用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撥付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再由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八條專項資金的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符合撥款要求的項目由縣財政部門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
第九條對上級要求實行報賬制的專項資金,由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專帳,項目單位報送每項支出必須有完整、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十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專款專用原則。資金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私自改變資金用途。
(二)資金管理責任制原則。所有專項資金一律由縣政府財政部門監管、撥付,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負有直接監督責任,要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到計劃項目上。
(三)效益原則。必須厲行節約,杜絕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專戶核算和專戶管理原則。用款單位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設立專項資金專帳,實行專戶管理和專戶核算,不得與經費帳戶混合使用。
(五)資金管理和項目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縣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健全包括考察立項、文號下發、資金撥付、竣工驗收等手續,確保項目按照規定的內容實施。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一律由縣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按照文件的批號、資金數額、資金用途、工程進度等進行撥付使用。立項部門要及時向縣政府財政部門提供項目的全部資料。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各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三條屬建設性項目的資金,資金達到招標金額的必須完整地將工程預算以及項目建設相關的各種合同資料送交財政部門審查。屬于專項工程的項目資金按工程進度撥款,項目驗收合格后,資金全部撥付到位。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要求有自籌配套資金的,項目主管單位必須在項目開工前將自籌配套資金全額存入財政帳戶。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所有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項目完成后,各項目單位都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縣財政部門。專項資金投入到行政事業單位形成的資產,要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手續。專項資金未使用完的,主管部門要向縣財政部門專項報告,對撥款后,三個月內項目工程遲緩不動或停止項目施工的,要收回專項資金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建立專項資金管理檔案,對每一個項目及資金的使用從考察到立項、撥款、施工、驗收都要記錄備案,歸檔管理。
第六章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由財政部門負責實行內外監督、日常監督與重點監督,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用款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對以下情況進行監督:
(一)負責對項目資金從撥付到使用結束的全程跟蹤監督。
(二)負責對管理、使用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負責對專項資金的專管、專帳、專用情況監督;
(四)對資金的分配、項目的確定進行監督;
(五)對資金使用范圍是否符合規定,資金的確定和變更是否符合程序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協同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監督。實行專項資金全程公開,即對每一項每一筆專項資金從申請到撥付、使用、驗收實行全程公開,增加透明度,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用款單位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一)對涉及救濟救災、計劃生育等專項資金在單位內部要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
(二)實行民主理財制度,將專項資金運作列入民主理財內容。
第二十二條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用款單位的配套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照規定的項目和用途使用資金,有無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擅自變更資金用途問題;
(二)用款單位是否截留、擠占或挪用資金;
(三)資金撥付及使用過程是否存在回扣、貪污、受賄、截留、擠占、挪用等違法行為;
(四)報賬制手續是否齊全;
(五)項目建設要求有配套資金的,項目單位在開工前是否將自籌資金全額存入財政帳戶;
(六)屬建設性工程項目的資金,是否實行了公開招標;
(七)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延緩滯留問題;
(八)專項資金的會計核算是否規范、符合有關財務制度;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專項資金專門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即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對大的項目和數額較大的資金,以及危房改造、救災、國債資金等要做為重點隨時檢查。
第七章責任與追究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用款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撥款的;
(二)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
(三)貪污、擠占、截留、挪用等專項資金的;
(四)會計核算不規范,違反有關財務制度的;
(五)有其他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