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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體系,提高行政效能,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健康運行,本著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多方參與、共同治理、依法管理、綜合施策的原則,根據創新社會管理要求和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有關規定適用范圍:長橋鎮行政區域。
第三條成立長橋鎮社會管理創新綜合服務隊,負責統一協調,聯合監管。
第四條綜合服務隊負責本有關規定適用范圍內日常巡查和監管,涉及國土資源、城建規劃、計劃生育、安全生產、治安調解、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生態環境治理及其它社會管理工作。
綜合服務
第五條綜合服務隊下設三個分隊,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指揮和分隊負責相結合。
第六條第一分隊負責長橋村、春光村、青果村、潭陽村日常巡查和監管活動;
第二分隊負責割后村、溪內村、甘棠村、東升村、友愛村日常巡查和監管活動;
第三分隊為機動隊,適時參加聯合監管。
第七條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村要成立由村主任負責,土地管理員、綜治協管員、計生管理員等組成服務隊,負責本區域的巡查,并要積極配合參加監管活動。
第八條綜合服務隊應遵循依法辦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統一指揮,聯合監管的原則。
第九條各行政執法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若需要綜合服務隊配合進行監管活動時,應及時與服務隊溝通,并做好業務指導,在聯合監管中做出的處罰決定的法律責任由該部門承擔。
監督管理
第十條綜合服務隊應當對參加聯合監管人員嚴格管理,加強政治和法紀、政策教育,作出思想工作鑒定。
各部門應根據綜合服務隊的鑒定意見,作為對本部門被抽調人員作出年度鑒定和績效考評的依據
第十一條綜合服務隊應向參加聯合監管的部門匯報其派出人員的工作情況。參加聯合監管的人員發生違紀問題,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綜合服務隊和參加聯合監管的人員以及村級服務隊在日常巡查和聯合監管中如有玩忽職守、執法不力、推卸拖延等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組織紀律處理,并予責任追究。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有關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