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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在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下,由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互助、扶貧濟困制度。為了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農村殘疾人的關心和照顧,保障廣大殘疾人充分地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共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成果,經研究,對農村殘疾人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資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助對象為具有縣常駐戶口,持有縣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農村殘疾人。
第三條資助標準為被資助人按所在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費標準的個人負擔部分。
第四條農村殘疾人加入合作醫療資助資金來源為縣財政專項資金。
第五條農村殘疾人加入合作醫療資助的申辦程序:
(一)申請參加下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殘疾人在當年10月1日前提供本人的《殘疾人證》、《身份證》、《戶口簿》,到所在村委會進行登記,村委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匯總并填寫《縣農村殘疾人免費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匯總表》。
(二)村委會在當年10月20日前,將本村填好的《縣農村殘疾人免費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匯總表》,報鎮農村合作醫療辦事機構進行審核。
(三)鎮農村合作醫療辦事機構11月10日前對本鎮各村上報的資料進行匯總,填報《縣農村殘疾人免費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匯總表》一式兩份,一份報縣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一份本單位留存。
(四)縣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縣殘聯和縣民政局對各鎮上報的合作醫療資助匯總名單進行審查確認后,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納入下年度參加合作醫療人員范圍。
(五)縣財政局按照縣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與縣殘聯最終確定的合作醫療繳費資助匯總名單,在次年4月底前將本級財政安排的合作醫療繳費資助資金劃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條農村殘疾人加入合作醫療資助資金納入縣合作醫療基金統一管理和結算。
第七條農村殘疾人加入合作醫療資助資金的使用接受縣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農村殘疾人加入合作醫療其他事項按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殘聯、衛生局、財政局、民政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