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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我市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182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9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是指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實施績效工資年7月31日前落實到位。
二、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規范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外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紀檢監察、組織、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構成。績效工資水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具體核定辦法。
(二)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并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后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
四、績效工資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立崗位津貼項目一般按月發放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在績效工資中所占比重為60%左右具體比重和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研究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獎勵性績效工資可設立綜合目標考核獎勵等項目具體項目由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確定各項目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確定。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單位主管部門要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制定績效考核辦法依據考核結果核定所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并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工勤、管理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勞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傾斜向承擔公共衛生服務與臨床一線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
(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充分發揮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
(四)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關系原則上單位領導績效工資水平不高于本單位職工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3倍。
五、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10號)下發前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不得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及護齡津貼等特殊崗位津貼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原省人事廳、省審計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紀發〔〕5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研究制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五)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按國家規定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人員其崗位津貼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其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滿后擬任職務(崗位)所執行標準的一定比例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單位在核定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額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六)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其績效工資標準按明確其基本工資的崗位執行。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的補助按醫改政府衛生投入文件有關規定執行。縣級財政要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省財政將縣(市)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縣級基本財力保障范圍對財力不足的增加轉移支付補助;市級財政要強化責任加強經費統籌力度對財力薄弱地區給予適當支持。(二)規范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
(三)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七、組織實施
(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具體實施辦法報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批準后實施。
(二)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績效工資與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認真做好正面宣傳引導和政策解釋妥善處理各方面的關系切實維護單位和職工隊伍的穩定。
(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