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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2條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由主管部門和活動主辦機構負全責的管理制度。
第3條各處室,年級組負責本條線內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管理,應加強對安全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并對學校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4條學校各部門應主動與社會各有關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5條學校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6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全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7條校長和各部門主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學校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范事故發生并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第8條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9條學校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
學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
(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網絡安全教育;
(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各班級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第10條各班級應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學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
第11條政教處應根據環境、季節特點,每月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大型活動中。
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國食品衛生宣傳周和市“安全教育周”、市“119”消防宣教活動等,針對安全教育的薄弱環節,確定活動主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交通安全、飲食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等。
各年級地方課教學應根據教學內容,進行安全教育。學校要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組織消防逃生演習或消防知識講座。
第12條政教處應把安全工作與家長會、家長學校的內容相結合,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第13條班主任應與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14條黨支部、教務處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嚴禁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15條政教處、工會、共青團應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校內各種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安全制度和檢查
第16條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各部門應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17條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規管理制度。教務處、總務處等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18條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總務處應每月對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化學藥品、食品衛生、安全警示語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雨(雪)季前應加強重點防范,杜絕事故發生。
校長室應定期、不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督查,對存在問題應限期整改,對學校無力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要求解決。
第19條總務處每學年的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重點安全專項檢查內容應形成書面總結報告,報校長室。
第20條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并根據本章規定,建立有關工作制度,定期進行查驗或完善,作出工作記錄或檢查記錄。
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部門和教師,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第四章校內設施安全
第21條總務處應加強校舍管理和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第22條總務處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電安全管理。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室、小賣部、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悉使用滅火器等消防設施。開展夜間活動(如家長會、學生集會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
要加強電源、電器、電網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
第23條嚴禁在校(園)內焚燒紙張、垃圾。
第24條實驗室應遵守《化學品管理條例》等法規,按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實驗。除教學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學試劑外,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管理員應隨時登記。
第25條信息辦應加強對校園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加強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內容影響學生。
第五章校外活動安全
第26條政教處、教務處、校長室應加強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各部門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的應急方案。
實行學校大型活動審批制度。政教處組織學生到較遠地方旅游、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校長室同意。政教處、班主任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足夠的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第27條學校各部門不得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如高層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傳、值勤、擦洗交通隔物、去醫院等有傳染病源的地方勞動等)。
教師有權力拒絕任何部門或領導要求學生參加的沒有安全保障的社會活動。
第六章健康與衛生安全
第28條體育室應對體育器械、體育設施加強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
第29條體育教師應加強對早操、課間操、體育課教學等校內活動的組織工作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體育課教學應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
體育教師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予以勸阻。
第七章校園秩序安全
第30條校長室、總務處應重視校園治安秩序管理。門衛人員應堅持晝夜值班,節假日、重大活動時期學校領導應輪流值班,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件,門衛應立即向校長室或公安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31條總務處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小賣部、教室、辦公室等場所,防止投毒等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
第32條班主任在學生上學期間應建立嚴格的交接班制度,加強學生中途接送管理。不得將學生交給素不相識的人。
課間或放學時各教師樓組應安排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執勤,避免因吵鬧或擁擠引發事故。
第33條總務處、財務室、倉庫應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失火、失竊等事故。
第34條校長室、政教處應與街道、公安、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八章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35條校內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校長室。
第36條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及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及時將簡要情況報告校長室。
第37條發生安全事故后,相關部門,人員應按應急預案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并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各部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事故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38條學校財務室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學校安全、學生安全實施相關的保險業務,協助做好有關理賠工作。
第九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39條因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校長室指正并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或拖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
第40條任何教職工或領導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條列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因學生缺乏相應安全知識,致使事故發生且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本條列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條線工作管理混亂或措施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三)未按有關法規要求對校內設施實施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未按有關法規要求組織開展校外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五)未按有關法規要求組織體育教學和課外活動、開展學校衛生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六)未按本條列要求加強校園秩序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七)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
(八)對事故未及時組織處理或阻撓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41條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傷、殘、死亡等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