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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指導思想
防范和杜絕因財務管理不當而發生的不當之風的行為發生,樹立好黨政干部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規范財務收支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從源頭上教育黨政領導、干部職工樹立勤儉節約,清正廉潔的作風,進一步推動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二條財務人員的設置和職責
設出納員2名,全鄉村設置總會計1名。其中:1名負責移民資金收支管理;1名負責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及黨政正常運轉資金(即:除移民資金以外)收支管理。
會計員每月月底必須如實向分管領導和主管領導提交銀行對帳單、當月財務收支報表等收支明細帳。會計員、出納員要認真履行好《會計法》等財經制度、法規所規定的職責。出納員每月月底必須如實向會計提供支出憑證。
第三條財務資金管理規定
未通過支票轉帳所收入的現金,實行財政專戶統管。所有收入資金一律上繳鄉村財政分別存入專戶。辦理當事人必須10天內將現金全額交繳出納處,再由出納員存入專戶管理;因公借支出差或辦理事宜的借款人必須在出差回來后或事宜辦完后5天內按規定沖帳;從財會或出納處暫借資金,須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能借支。違反上述規定,按照挪用公款或違反財經紀律規定的其它款項進行處罰。
需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聯席會議研究并報經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項目的實施要根據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移民、財政扶貧等專項資金一律實行專款專用。必須通過招投標、議標或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后方能實施,經費開支按照合同規定嚴格審批。
第四條財務開支管理規定
一、財務開支一律實行一支筆簽字報銷。由鄉村長直接簽報或鄉村長明確其他副鄉村長簽報。
二、支出審批權限規定:支出500元以內由分管領導直接審批;支出5001000元。由分管領導簽字報銷;1000元以上支出須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分管領導簽字報銷。副科級以上黨政班子成員支出200元以內的可預先安排后再由分管領導審批報銷;200元以上支出按照限額審批規定執行,一般干部非特殊不能安排開支;特殊情況需緊急支出的須請示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后方能安排,否則,一律不予審批報銷。
三、凡符合報銷規定的所有支出憑證。再由經辦人簽名后,方能審批報銷。
四、報銷實行月簽字。當月各項支出憑證必須在下個月1—5日內。逾期的不予簽字報銷(確認特殊情況外)報帳時間根據鄉村財政資金調度情況統籌安排。
第五條財務開支限額規定
一、接待開支管理:1、生活開支:實行黨政辦統一調度安排。要通過黨政辦后方能安排,否則,不予報銷。支出限額上,原則根據人數而定標準,一般按40元—100元/桌安排。特殊情況超支安排,須經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后方能安排,否則,超支部分不予報銷。接待支出簽單實行一支筆簽字,簽單人員由黨政辦明確一名負責后勤管理工作人員負責,除黨政辦后勤人員簽單外,其他人員一律不予認定報銷。后勤人員外出,由黨政辦值班人員按照規定安排。2辦公用品:均執行由黨政辦后勤管理人員統一購置并一支筆簽字管理制度,其他人員購置簽字不予認可報銷。后勤管理人員外出的由黨政辦值班人員先安排調度后,由后勤人員簽字。具體支出標準力行節約,靈活安排。
二、辦公用品購置及管理規定:原則上實行先填“購置申請表”由領導審批后再購買的管理制度。200元以下可由副科級領導審批。
三、差旅報銷規定
1伙食補助每人20元/天,交通費每人10元/天。省內其他地(州、市)出差住宿費每人40元/天,伙食補助每人15元/天,交通費每人10元/天。3州內、縣外出差,住宿費每人40元/天,伙食補助每人10元/天,市內有公共汽車每人可報10元/天交通費。4縣城出差,住宿費每人10元/天,伙食補助費每人5元/天。以上出差凡乘坐公車的車費一律不報銷;乘坐非公車的按實際支出費憑車票報銷。參加會議或學習培訓,國家食宿統一安排的按規定只報住勤費或伙食補助費。
2即:出差人出差前需到黨政辦填寫《外出派譴單》副科級干部需由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差旅填報以《外出派譴單》為依據。部門負責人或一般干部由分管領導或工作組組長簽署意見,否則,不予認定報銷。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填寫《外出派譴單》要通過電話聯系請示同意,差后補填,辦理報簽手續。
3鄉村干部入村非接待任務外。按限額招待標準執行。
4干部入村用船、用車。根據工作輕重緩急而定,對包村的日常工作一般不予安排。派車用船程序原則上向黨政辦申請,由黨政辦向主要領導或在家值班領導請示同意后,方有執行。用車由司機認真登記備案,用船由黨政辦認真如實登記備案,月底報分管領導審查核實報銷。
5電話費支出管理:實行部門月包干核
b財政所每月60元,算管理制度。1經費規定:a黨政辦每月100元。c書記辦、鄉村長辦按副科級以上黨政班子成員每人每月20元核定包干。2話費核算采用充值卡進行定額使用。3月話費超過核定限額范圍的用電信部門的拔號話單進行核實,對出現長途、州內其他縣(市、區)話號,核實為非因公通話,并說明不清原因的由部門成員承擔所超額的話費。
第六條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均列為鄉村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固定資產的管理由財政所設立專帳登記管理,凡用鄉村財政經費購置的相對固定的不論金額大小。凡屬列為固定資產范圍的經辦人都必須到財政所登記,報廢的需交到鄉村財政所登記備案并存放管理,否則按貪污或私用國家財產處理。固定資產的購置:200元以下的可由分管部門領導審批;500元以下的可由分管領導審批;5001000元的由主要領導同意后,才能購置審批;1000元以上的由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條本條例未盡事宜,按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條例從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