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鄉村集體資金管理規則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各類公司、企業等是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經濟實體。集體經濟組織具體負責集體資產的生產、經營工作。要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鄉(鎮、街)村、村民小組農民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形式組成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占有集體資產份額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平調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六條市農業局是全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制定全市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本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情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總站具體負責集體資產管理的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管理總站職責是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對鄉(鎮)人民政府、市區街道辦事處存在集體資產份額及各行政村的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審計、監督,查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市區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政府關于集體資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依照本規定監督、檢查、考核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狀況;
(三)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年檢、產權界定和評估審查。對凈值(所有者權益)進行考核,定期公布經營業績,保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四)依法管理監督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各類承包、租賃合同及其他經營性合同;
(五)審計和監督集體資產結存運用情況;
(六)確認集體經濟組織在其他企事業單位中存在集體資產份額。
(七)對集體資產承包或者租賃等合同進行鑒證;
(八)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章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
第八條農村集體資產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九條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
(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涂等自然資源;
(二)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臨時投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以及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建筑物、機械設備、產畜、役畜、林木和農田水利設施等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等;
(三)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兼并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
(四)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占有的資產份額;
(五)國家無償資助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贈予的資產;
(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貨幣資產。
(七)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債權;
(八)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十條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股份合作經營的集體資產。
第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的企業、事業等所形成的新增資產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入股或者聯營依照協議所獲得的新增資產。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發生爭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第四章資產經營
第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決定對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參股、聯營、股份合作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禁止的其他經營方式。
第十四條維護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確保集體資產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集體經濟組織成立的各類公司、企業等是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經濟實體。集體經濟組織具體負責集體資產的生產、經營工作。要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核算、管理之中。
第十五條集體資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集體資產經營者享有合同約定的經營權和收益權。
第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荒坡和耕地的使用權。但耕地、荒地必需用于農業方面的開發利用。開發和利用“四荒”必需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拍賣、租賃收取的資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十七條集體資產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的應當合理確定折舊費和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八條集體資產承包者或承租者必需按合同規定及時交納承包金或租金。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企業破產應當依法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資產推行總量控制、凈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可以依照所有權和使用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有償使用。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街)農經站負責本轄區內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工作。
(一)認真執行國家各級政府制定的關于集體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
(二)檢查、監督集體資產的運行情況。
(三)檢查所屬經營單位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對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按合同規定交納承包費、租金、押金、拍賣金、占用費、折舊費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定期向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或民主理財組織演講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集體資產實行民主管理。接受其成員監督。下列項目集體經濟組織須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年度財務預、決算;
(二)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重大變更;
(三)重大投資項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資產處置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管理須建立以下制度:
(一)財務預、決算制度;
(二)現金管理制度;
(三)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四)合同管理制度;
(五)財富物資管理制度;
(六)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七)檔案管理制度;
(八)財務公開制度;
(九)民主理財制度;
(十)資產演講制度;
(十一)集體資產占有變化制度;
(十二)專項基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或解散轉入其他經濟組織時。將集體資產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并歸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不得私分。
其成員轉入其他經濟組織時,集體經濟組織因土地全部被征用等原因而解散。原有的集體經濟的資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置。
依照有關規定,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取的土地彌補費等收益。應當轉入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的必需及時足額轉入。公積金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實行總量控制、凈值考核、保值增值管理的
(二)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卦、轉讓的
(三)企業兼并或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
(四)與境外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的
(五)租賃、承包、參股或聯營企業的投資變化的
(六)企業歇業、破產清算的
(七)當事人認為有必要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資產評估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的評估。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經營單位的集體資產評估結果,由鄉(鎮)人民政府、市區街道辦事處確認后,報市農業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總站備案,未評估或評估結果未確認的相關部門不予料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的年終收益分配必需結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兌現合同。
第二十九條集體資產轉為國有或其他單位所有的國有或其他單位必需按等價交換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占用集體資產。占用的應退回;造成損失或無法退回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各級農經管理機構應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集體經濟組織按年度對其所有的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和檢查。并由農經部門進行年檢。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有功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給予懲處、獎勵:
(一)模范執行本實施細則。
(二)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
(三)維護集體資產有顯著成績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侵犯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政紀獎勵并處以經濟處罰:
(一)對生產性固定資產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折舊的
(二)不按規定簽訂合同或合同簽訂后未依法鑒證、公證而造成集體資產流失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使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受到損失的其發包、租賃合同依法宣布無效,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集體資產。
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責任人政紀獎勵并處以經濟處罰。將集體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無償分給個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市區街道辦事處的農經站責令限期更正。
第三十五條對侵占、私分集體資產的應當返還資產。
不按規定交納承包費、租金的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追究經營者責任。對承包、租賃集體資產。
第三十六條對貪污、挪用、平調、私分及揮霍浪費集體資產等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市農業局對本實施細則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