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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全市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責任,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鎮、辦事處,市衛生局、人口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工商局。
二、考核內容
《市藥品安全工作考核細則》(見附件)中明確的各鎮、辦事處及相關單位承擔的工作和任務完成情況。
三、考核方式和時間
由市藥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對各鎮、辦事處及相關單位進行考核。分為自查和考核兩個階段。
(一)自查階段。各鎮、辦事處及相關單位按照考核細則內容,對年度藥品安全工作進行自查和總結,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階段。考核組對照《市藥品安全工作考核細則》,采取聽取匯報、現場檢查、查看臺帳資料等方式,深入了解各鎮、辦事處及各相關單位藥品安全工作情況,根據考核細則內容完成情況計算考核得分。考核時間為每年12月份。
四、考核等次
藥品安全工作考核總分為100分,考核得分≥95分為優秀,90-94分為合格,80-89分為基本合格,<80分為不合格。
五、獎懲辦法
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對被評為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