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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市預算管理工作,強化市屬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的支出責任意識,優化支出結構,合理配置資源,規范預算資金分配,建立科學、有效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納入市級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的評價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運用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辦法,對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科學、客觀、公正的衡量比較和綜合評判。
第四條績效評價的目的是通過對政府財政支出結果的評價,為政府和社會提供財政支出績效信息,增強財政支出績效管理理念,促進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學有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條開展績效評價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客觀公正。績效評價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基本依據,堅持“公開、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原則;
(二)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對于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在講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統一的同時,要更加注重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三)體現國家政策導向。績效評價要充分考慮國家產業政策,具體實施中對政府鼓勵和限制的產業、產品,要在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立上加以區分;
(四)突出重點。績效評價應選擇項目支出中金額較大、影響較廣的重點項目進行,特別是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工程的項目;
(五)責任追究原則。對無績效或低績效的部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章績效評價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財政局在績效評價工作中的職責:
(一)制定市級績效評價制度;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市直部門績效評價工作;
(三)審查市直部門擬定的績效評價內容、績效目標、績效指標、評價方法及實施辦法;
(四)審查市直部門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必要時進行補充調查和再評價,并提出審查意見;
(五)組織對市級財政支出(包括市級財政補助縣(區)支出)重點項目的績效評價;
(六)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績效問責和獎懲建議。
第七條市直部門在績效評價工作中的職責:
(一)組織開展本部門績效評價,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
(二)擬定本部門績效評價內容,制定相關績效目標、績效指標、評價方法和實施辦法;
(三)具體組織對列入本部門預算的財政支出項目及所屬單位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四)審查所屬單位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必要時進行補充調查和再評價,提出審查意見;
(五)向市財政局報告部門績效評價和項目績效評價情況。
第八條市直部門所屬單位在績效評價工作中的職責:
(一)擬定本單位的績效評價內容,制定相關績效目標、績效指標、評價方法和實施辦法;
(二)具體實施本單位績效評價;
(三)具體實施對列入本單位預算的支出項目績效評價;
(四)向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績效評價和項目績效評價情況。
第三章績效評價的內容
第九條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評價、財務評價和效益評價。
(一)業務評價內容主要是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評定,主要包括:立項目標完成程度、目標完成的可能性、立項目標的合理性、項目驗收的有效性、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的經濟效益、項目的社會效益、項目可持續性影響等;
(二)財務評價內容主要是指為完成績效目標安排的預算資金的使用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進行評定,主要包括:資金落實情況、實際支出情況、財務信息質量、財務管理狀況等;
(三)效益評價的內容主要是對項目完成后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進行評定,主要包括:
(1)項目投入產出暨成本效益評價,通過分析既定財政資金投入下,項目實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在數量、質量及效率等方面的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和服務對象的滿意度目標,評價既定目標實施提供產品服務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實際效果;
(2)支出的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可持續影響等;
(3)支出預期效果對政府相關政策目標的貢獻程度;
(4)影響目標實現的不利因素分析。
第十條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與項目單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
(二)國家關于相關領域的方針、政策,以及項目單位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及績效目標;
(三)項目申報書、立項評估報告等;
(四)預算執行或決算報告、相關財務會計資料;
(五)項目驗收報告;
(六)項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績效報告;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章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和程序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分級實施。
市財政局負責統一制定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辦法,選擇社會關注、影響較大或其他必要的重點項目的績效評價,指導、監督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
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項目評價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項目評價工作,并指導、監督、檢查所屬項目單位的績效自評工作。
項目單位按照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及要求編制項目績效計劃,根據預算確定的績效目標和項目實際實施情況和評價方案確定的評價指標、標準,對本單位的項目開展績效自評工作。績效自評工作結束后,應按規定撰寫《市市本級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自評報告》(格式范本附后),并隨同相關資料上報主管部門或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單位提交的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的格式和內容進行審查,在此基礎上確定被審查對象,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組織實施項目評價時,可以直接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或經過財政部門認定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價所需經費由組織方或委托方承擔。
第十四條專家組或中介機構在項目評價工作結束后,運用相關評價方法對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按規定撰寫《市市本級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報告》(范本附后),并隨同相關資料報委托方。績效評價報告應依據充分,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透徹,邏輯清晰。主管部門應將所屬項目單位的績效報告匯總報送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績效評價基本工作程序包括:
(一)成立評價工作組。評價工作組由有關專家、財政及部門有關人員組成,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專家數量不少于3人。評價人員應當具有一定理論基礎和政策水平,精通評價方法,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綜合分析判斷能力。評價專家要實行專家庫管理,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專家評估和管理有關制度,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下達評價通知書。評價通知書是市財政局或市直部門出具的行政文書,評價通知書應載明評價任務、評價目的、評價依據、評價時間及有關要求等事項;
(三)收集和核實評價基礎數據和資料,采取相應的評價方法進行分析評價,對評價中的重點、難點和疑點問題,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會審,在此基礎上形成評價結論;
(四)撰寫評價報告,經評價工作組負責人簽章后,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市財政局或市直部門。工作底稿和有關資料應妥善保管,以便備查;
(五)市財政局或市直部門審核評價報告,建立評價工作檔案。
第五章績效考評結果的應用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根據績效考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和加強支出管理的意見,并督促部門和單位落實。
第十七條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結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及時調整和優化本部門、單位以后年度項目支出預算的方向和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將是編制以后年度預算和安排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市財政局將根據評價結果,對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做出相應調整。同時,根據評價報告相應減少或調整財政資金投放規模。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根據評價結果建立財政支出績效獎懲機制;對績效優的市直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到達績效目標、預算管理運行質量差或造成損失的市直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及問責。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應及時把重大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上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協,并抄送有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一條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以增強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加強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六章責任、監督及問責
第二十二條逐步建立市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信息反饋、結果共享的管理機制,完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評價監督”三位一體的公共財政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市級各部門(單位)應重視、協助和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由市財政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河北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并由有關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實行績效問責。
(一)不按規定編制預算績效內容的;
(二)預算執行過程中,績效未按預定目標同步實現或發生偏離的;
(三)財政支出項目結束后,績效達不到預定目標或規定檔次的;
(四)干擾、阻礙、拒不接受財政績效評價工作的;
(五)拒絕、拖延提供財政評價有關資料的;
(六)串通中介機構或人員偽造、篡改或提供虛假信息資料的;
(七)采取其他消極、抵觸行為,使評價工作無法進行,并導致評價工作不能及時完成的;
(八)財政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九)其他應該問責的事項。
情節輕微的,可實施告誡、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等問責方式;
情節較重的,可實施停職檢查、調離崗位、警告、記過等問責方式;
情節嚴重的,可實施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記大過、降級、撤職等問責方式;
情節非常嚴重的,可實施開除問責方式。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