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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為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的具體實施單位。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概(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為合理安排建設項目資金提供真實、客觀的參考依據,有效保證財政資金規范、安全運行。
第二章評審范圍和內容
第五條財政投資評審范圍:
(一)財政性資金(預算內資金、政府性基金、非稅收入資金、其他各類專項建設類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融資(借款、貸款、墊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財政投資評審內容:
(一)項目概(預)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項目招標程序、招標方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等合規性審核;
(四)項目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五)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六)項目政府采購情況審核;
(七)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的審核;
(八)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九)其他內容。
第三章評審方式和程序
第七條財政投資評審方式:
(一)對項目建設進行全過程跟蹤評審;
(二)對項目概(預)算、竣工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三)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核查及跟蹤問效;
(四)其他方式。
第八條財政投資評審程序:
(一)財政部門確定評審(或核查,下同)項目,對評審中心下達委托評審文件;
(二)項目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或代建,下同)單位收集、整理評審資料,積極配合評審工作;
(三)評審中心根據委托評審文件,制定評審計劃,通知項目單位提交評審資料,并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
(四)評審中心按委托評審文件的要求,依據有關標準、定額、規定對建設項目內容進行現場勘查,逐項進行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并征求項目建設單位意見;
(五)項目建設單位對初步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六)評審中心根據初步評審意見和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形成評審報告并報送縣財政部門;
(七)縣財政部門審核批復(批轉)評審報告;
(八)各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縣財政部門的批復(批轉)意見執行和整改。
第九條項目概(預)算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其項目預算(招標控制價)、竣工決(結)算均需經財政投資評審;
項目概(預)算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其項目竣工決(結)算需經財政投資評審;
項目概(預)算在10萬元以下的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可以直接發包給施工方進行施工,其項目竣工結算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審核。
第四章工作職責及義務
第十條縣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管理、指導財政投資評審的業務工作;
(二)確定并下達委托評審任務,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三)協調與投資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等方面的關系;
(四)審核批復(批轉)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結論進行處理。對疑異較大的評審事項,組織評審中心會同縣紀檢監察、發改、住建、審計等部門共同會審;
(五)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六)根據實際需要對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和復核。
第十一條項目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積極配合評審中心開展投資評審工作;
(二)涉及需項目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應及時向評審中心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四)根據縣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批轉)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和整改。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及接受項目評審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項目的初步設計,編制項目概算,并報送縣財政部門評審,依據概算評審結論,向縣發改部門申請概算審批;
(二)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施工圖等設計文件和工程預算,并按規定報送縣財政部門評審。依據預算評審結論進行政府采購、招投標、簽訂合同等;
(三)項目完成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竣工決(結)算,并報送財政部門評審。依據縣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批轉)意見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固定資產移交和賬務處理等工作;
(四)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及時通知評審人員參加重要的工程會議、監理會議及工程變更審核、隱蔽工程確認等;
(五)及時向評審中心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六)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者取證的事項,應當向評審中心說明情況,不得拖延、拒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七)應當自收到評審初步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評審結論。
(八)根據縣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批復(批轉)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評審中心在開展政府性投資項目評審時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組織專業評審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二)依據項目的復雜程度,采取自審(含聘請有關專家協審)或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審等方式完成項目評審;
(三)評審人員與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直系親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實行回避制度;
(四)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內容、范圍、程序和評審結論、重要事項說明及存在問題、建議;
(五)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要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評審情況,做好評審工作底稿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六)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縣財政部門報告;
(七)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竣工結算評審核減金額在工程報審總價10%以內的,評審費用由縣財政預算安排;核減金額超過10%的部分,評審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機制,實行“先評審、后預算”“先評審、后招標”“先評審、后撥款”“先評審、后批復”的制度。
第十六條政府性建設項目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依法接受縣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如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原《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灌政規發〔20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