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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全縣產業發展,提高產業發展水平,培育和壯大優勢產業,加快推動我縣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縣人民政府設立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產業引導資金”)。為加強產業引導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產業引導資金是縣人民政府用于促進產業項目建設和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產業項目專項建設、產業項目貸款貼息和技術創新等工作。
第三條產業引導資金來源:一是財政安排。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和縣本級財政狀況,每年度由縣財政預算安排的產業引導資金;二是向上級爭取的產業建設資金;三是按政策規定收取的部分專項收入;四是其他可以用于產業引導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產業引導資金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籌安排、分行業管理、突出重點、注重效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引導”作用,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全縣經濟建設。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成立縣產業發展建設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任顧問,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任常務副組長,分管縣領導任副組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產業發展辦”),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縣直各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全縣產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和政策保障。
縣環保局主要負責產業項目的環境評價工作。
縣發改局主要負責產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等工作。
縣財政局主要負責產業引導資金的籌集、分配、監管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具體的本行業產業引導資金扶持政策,建立本行業產業發展項目庫,參與本行業重點產業項目的篩選、論證、審查和匯總申報、資金安排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扶持對象
第七條產業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扶持縣內重點產業,有發展潛力的優勢企業或產業項目:
(一)國家有明確要求,關系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的產業;
(二)有利于推進“三化”進程的優勢產業項目;
(三)依托資源優勢,做大做強礦產品精深加工的產業項目;
(四)有地方特色,形成產業集群,有發展潛力的產業;
(五)對全縣產業調整、改造、升級有重大推動作用的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六)對縣級稅收有重大貢獻的項目。
第四章項目申報
第八條每年10月底以前,項目業主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下年度產業項目引導資金的書面申請,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縣產業發展辦。
第九條申報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書面申請;
(二)填寫完整的引導資金項目申請表;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政府相關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五)企業(或事業)法人營業執照、質監編號、稅務登記證;
(六)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協議或貸款合同文本;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條產業引導資金的安排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后,再報縣產業發展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并下達資金安排計劃。資金安排要突出重點,各行業產業引導資金60%以上應安排到該行業最有發展潛力的項目或企業。
第十一條產業引導資金由縣財政局實行專戶專賬專人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產業引導資金的撥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填寫《縣產業引導資金撥款申請表》;
(二)貼息項目要提供當期銀行貸款的結息憑證,工程類項目應出具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或中介機構出具的基建審計報告;
(三)行業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報縣產業發展辦復核;
(四)縣產業發展辦審核無誤后,由縣財政局從專戶撥付引導資金至項目單位。
第十三條產業引導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原則上在資金安排計劃下達后當年撥付到位,如遇特殊情況,經申請可延長一年。
第十四條縣產業發展辦、行業主管等部門要負責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產業發展辦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產業引導資金的;
(二)轉移、截留或者挪用產業引導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特別是改變產業引導資金重點扶持內容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