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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促進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保監(jiān)會、公安部、衛(wèi)生部、農(nóng)業(yè)部令第56號)及《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wěn)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wěn)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chǎn)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而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
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服務費用。
上述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具體費用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三條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副市長任組長,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衛(wèi)生局、市農(nóng)業(yè)機械化管理局、市人民法院、市審計局、市地稅局、市公安交警大隊等部門單位負責人任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日常工作。
市財政局為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市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監(jiān)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三)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
(四)組織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人在更換之前的財務審計工作;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條設立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辦公地點設在市公安交警大隊,由市公安交警大隊分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副大隊長兼任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市公安局及市公安交警大隊負責機動車肇事后逃逸案件的偵破和有關墊付費用的追償。
市民政局負責監(jiān)督殯葬服務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
市衛(wèi)生局負責監(jiān)督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市農(nóng)業(yè)機械化管理局負責協(xié)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農(nóng)業(yè)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市人民法院負責依法受理基金管理中心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訴訟案件。
市審計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財務審計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提供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yè)稅數(shù)額。
第六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全額轉入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繳納和捐贈來源的救助資金,應及時出具省財政廳監(jiān)制的財政票據(jù)。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nèi),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向市財政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救助基金收支情況。
第七條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jīng)營交強險繳納營業(yè)稅數(shù)額給予的財政補助資金;
(三)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shù)馁Y金;
(六)機動車車輛特殊號牌拍賣所得款項;
(七)財政補助資金;
(八)社會捐款;
(九)其他資金。
第八條市公安交警大隊應當將對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收入單獨繳庫。市財政局應當根據(jù)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將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轉至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人身傷亡喪葬費、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由救助基金在救助標準數(shù)額內(nèi)先行墊付。
(一)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搶救費用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第十條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一)醫(yī)療搶救費用限額為10000元/人;
(二)死亡喪葬費用限額為12000元/人;
(三)救助基金一般墊付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nèi)的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承擔救助任務的醫(y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墊付額度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人·次。
(四)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十一條申請救助基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亡者親屬或法定人、委托人、醫(yī)療服務機構、殯葬服務機構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墊付申請,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費用開支及證明材料等內(nèi)容進行審核;
(三)對符合墊付要求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予以轉賬墊付。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由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與醫(y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存在爭議時,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衛(wèi)生局協(xié)調(diào)解決。
第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據(jù)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fā)生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后,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墊付的費用,基金管理中心有權對肇事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追償。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其繼承人有義務協(xié)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進行追償。
第十四條對無法確認身份的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經(jīng)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相應證明后,由醫(yī)療服務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墊付。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后,應及時向醫(yī)療服務機構、殯葬服務機構和有關部門核實情況,及時墊付搶救費用,有關部門和醫(yī)療服務機構、殯葬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拒絕墊付申請人提出的不合理費用。
第十六條受害人或其繼承人、親屬不得將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請求墊付的權利進行轉讓或作為擔保。
第十七條受害人或其繼承人、親屬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書面申請救助基金的時限為自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天內(nèi)。逾期不申請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八條救助基金原則上使用轉賬方式進行墊付。
第十九條救助基金撤銷時,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資產(chǎn)按照規(guī)定上繳財政。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辦公地址、電話和相關業(yè)務聯(lián)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妥善保管救助基金的會計檔案和收支業(yè)務的有關資料;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shù)膿尵荣M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對確實無法追償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每年由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處理意見,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予以核銷。
第二十二條每年1月31日前向財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審計報告及人員變動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醫(y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市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可以根據(jù)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責任人: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或非機動車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公安交警大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