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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縣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規范程序,提高績效,根據《省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提高區域創新能力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縣科技計劃是指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科技發展規劃,以縣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調控、引導,由縣科技局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及相關的科技進步與創新活動計劃。
二、縣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年度縣科技計劃,由我縣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承擔,并在一定時期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及相關科技創新活動。
三、縣科技計劃項目按計劃分類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2類,按管理分類分為工業項目、農業項目和社會發展項目3類。自項目立項之日起,實施年限一般不超過2年。
四、縣科技計劃項目實行常年受理申報、分批審批立項制度。
五、項目申請者(項目申請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申請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誠實守信,依法納稅,有健全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科技管理制度;
(二)項目負責人在專業上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技術水平和能力;
(三)項目負責人具備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科技活動中無不良記錄;
(五)項目組成員的學科專業結構合理。
六、科技項目申請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同一項目或研發內容相近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二)項目負責人同時主持的縣級科技項目不得超過1項;
(三)項目主要參加人員(除項目組負責人外前兩位)同期參與的縣科技計劃項目數不得超過2項。
(四)項目申請單位已承擔2項縣科技計劃項目均未完成的,不再受理其申報新項目。
七、申請項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
1、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2、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3、研究開發內容和技術關鍵;
4、預期目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和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目標、科技成果和等);
5、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6、計劃進度安排;
7、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
8、經費預算。
(三)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知識產權證書等其他附件。
八、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在項目立項、經費安排、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中,相關管理人員、咨詢專家、科技中介機構與項目承擔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九、科技項目申報立項程序:
(一)發文征集。對年度項目的申報要求、受理時間等具體事項進行通知。
(二)項目申請。項目的申請單位將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縣科技局相關業務科室。
(三)項目受理與審查。
1、項目受理。縣科技局相關業務科室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報資料不齊全或格式不符要求;
(2)項目申請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3)主要研究內容與之前已立項的項目重復;
(4)對項目主要研究內容、創新點和技術經濟目標表述不清;
(5)不屬縣科技計劃支持范圍;
(6)不符合縣科技計劃項目的其它要求。
2、項目調查。科技局組織相關人員對已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初步調查。主要包括:研發內容的真實性、企業科技信譽度、科研條件、課題組人員情況、單位財務制度、項目經費預算等。
3、項目初審。局辦公會議根據項目申報內容和科室的核實情況,對申報項目進行審議,確定專家評審項目名單。
(四)專家評審。縣科技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立項意義、技術水平的先進性、實施方案的可行性、承擔單位的科研能力、項目課題組人員配置、項目實施的難度、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根據項目情況進行評審打分排序。
(五)局辦公會議聯審。以專家評審結果為主要依據,局辦公會議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聯審和評價,提出擬立項項目公示名單。
(六)項目公示。對擬立項的項目通過科技信息網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征求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公示期七天;有異議的,主管業務科室應及時受理,認真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七)局辦公會議審批。縣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局辦公會議聯審提出的立項建議及公示情況作出立項決定,確定項目的類別,下達科技計劃項目文件。
(八)、簽訂合同。縣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縣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作為科技項目實施、督查和驗收的主要依據。
科技項目執行期間,合同內容原則上不予變更,若確需調整合同內容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執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送書面報告,縣科技局研究后作出中止決定。
十、項目在完成計劃合同任務后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縣科技局同意后組織驗收,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對科技項目進行評審。
十一、科技項目驗收分會議驗收和書面驗收兩種方式。縣級重點科技項目原則上應進行會議驗收,縣級一般科技項目可進行書面驗收。
十二、項目驗收工作應在項目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到期后1年內完成。
十三、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立項文件和項目合同書;
(三)項目實施工作和技術總結報告;
(四)涉及技術指標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項目科研經費決算表,縣重點項目需提供審計報告;
(六)取得的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驗收相關的證明材料。
十四、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為基本依據,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合同書規定的技術、經濟指標等各項內容的完成情況;
(二)項目合同書確定的項目經費實際支出決算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
(三)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十五、項目驗收由縣科技局組織,相關科室負責審查及組織實施。縣科技局在組織項目驗收時,應成立項目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成員不少于5人,由相關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經濟財務專業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組成,其中相關技術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
十六、縣科技局受理驗收申請后,30日內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十七、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項目合同確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項目,通過驗收。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一)合同規定的主要任務和指標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驗收資料不齊全、數據不真實的;
(三)配套經費不落實的;
(四)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十八、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經整改完善后,一年內可再次申請驗收或申請按結題處置。對無正當理由不進行項目驗收以及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不按時上報項目執行情況的,兩年內不予受理該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科技項目的申請,不推薦申報上級科技項目。
十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可申請按結題處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項目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二)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三)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請結題處置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具體理由,同時提交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項目工作和技術總結、項目實現的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項目經費支出決算報告等相關材料,報縣科技局審核批準。
二十、項目驗收后應及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一)辦理科技成果登記需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簡易版)錄入成果數據以及《縣科技計劃驗收證書》。
(二)成果登記后,由縣科技局出具《縣科技成果登記證書》。
(三)科技成果原則上不重復登記:
1、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2、已辦理縣科技成果登記的,如有意申報省科技成果獎勵,需申請省級科技成果登記。
(四)已登記的科技成果,一經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即注銷成果登記。
(五)《縣科技成果登記證書》作為縣企事業單位取得科研開發成果的確認證書和申報縣市級科技成果獎勵的重要依據。對應當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申報推薦各級科技成果獎勵。
二十一、科技項目實行績效考評制度。由縣科技局各主管業務科室負責定期對科技項目進行監理和績效考評,建立科技信用評價體系。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年度報告科技項目進展、合同執行、經費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科技、財稅、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督察與考核。
二十二、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