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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工程變更程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工程造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區(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開發區)政府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
第三條工程變更應以節約資源、控制造價、利于工程建成后的使用為目標,進一步優化、完善原設計性能,確保符合工程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保證工程質量及安全,實現對工程項目科學管理。
第二章工程變更的分類
第四條工程變更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及原招標工程量清單以外新增減工程等內容的變化。按變更性質、重要程度和造價影響,工程變更分為重大變更和一般變更。
第五條重大變更是對工程建設規模、標準、內容、造價有較大改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工程重大變更:
1.增減單項、單位工程的;
2.工程結構、基礎發生重大變化,涉及重大質量安全問題的;
3.更改工程關鍵部位或整體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改變關鍵材料、設備規格的;
5.單個工程變更價款(估算)超過一定限額的(詳見附件)。
除工程重大變更以外的變更為工程一般變更。
第三章工程變更的提出
第六條工程變更可由建設單位提出,也可由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及使用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使用單位提出工程變更,一律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發出變更要求。
第七條工程變更根據需要由建設單位先組織參建各方深入調查研究,與原設計進行必要的技術經濟比較,經充分論證認為確有必要的,可正式進入建設單位內部會簽變更程序。
第八條工程變更實行分級管理,一般變更由建設單位按項目管理程序要求自行確定,重大變更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工程變更一旦確定或經批準,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簽發“工程變更令”,并監督執行。
第四章重大變更的審批
第九條工程重大變更須由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市級以上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區發改局組織報批,對其中工期較緊的重大變更,區發改局可先行預批準后再上報認可。
第十條遇工程搶險等突發性事件須對原工程實施重大變更,建設單位可事先口頭或書面向區發改局報告,經同意后先行緊急變更,事后及時完備圖紙等工程變更資料,并補辦審批手續。除此之外的重大變更必須事前辦理審批手續,事后一律不予受理,產生的后果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申報重大變更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重大變更報告,主要內容為變更事項、變更原因、預計效果;
2.相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3.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單價、費用及造價變化估算;
4.初步設計概算執行情況與批準初步設計概算對照表;
5.設計、監理、施工、建設、使用等單位,及專家咨詢的書面意見。
第十二條重大變更經(預)批準后,在組織實施的同時,建設單位應敦促施工單位及時編制工程量費用、造價變化額度。
第五章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及支付
第十三條工程變更價款由建設單位會同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提出的變更工程量、單價、費用及造價變化先行審核,重大變更價款應及時送區評審中心評審,變更價款以評審結果為準。
市級以上部門審批的重大變更的價款確定,由區發改局組織報審。
第十四條除搶險等特殊情況外,對不可復原、隱蔽等事后不易計量的重大變更,建設單位須及時書面通知區評審中心,區評審中心須在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前赴現場取得可計量的資料。
第十五條變更價款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該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該價格變更工程價款;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應由施工單位依據其投標文件或施工合同價格單價分析表中的工、料、機單價和各項取費標準,結合其投標文件中降價等優惠作同比例下調后組價報審。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對變更工程價款有爭議的,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調解,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建設單位與區評審中心對變更價款有原則分歧的,由分管政府投資項目的區領導協調確定。
第十七條一般變更不支付進度款,待竣工結算審核完成時按規定支付。重大變更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合同,價款經評審后可按(主)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支付總額達到項目總概算中建筑安裝工程費80%時,區財政部門應暫停支付后續進度款,待項目投資控制資料整理完成、缺口資金落實后再予支付。
第六章概算控制及調整
第十八條工程變更后,增加的價款原則上在單位工程造價和基本預備費內消化調劑,整個項目投資仍按批準的總概算進行控制。
第十九條當變更引起概算突破時,須適時辦理調概手續。根據投資控制資料,預計投資超過批準概算時,建設單位需及時整理投資資料送區評審中心評審。區評審中心按“已完成投資按實計算、預計需發生投資按概(預)算指標估算”的原則進行評審,確實超過原批準概算時,建設單位再申報調概。
第七章工程變更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條工程變更資料是工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須規范管理。對變更手續不齊、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發改、評審、財政等部門可不予批準變更、不予評審變更價款、不予支付變更價款。
第二十一條工程變更資料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變更令、變更聯系單須實時、真實,應做到格式統一、內容規范、字跡清晰、附件齊全、計算準確、編號連續、簽證完整。
2.工程變更報告及批復、變更設計文件、圖表、工程量清單、評審報告、各級簽署意見或試驗憑證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與原設計文件等工程資料一并作為竣工資料存檔。
3.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認真及時做好變更設計文件更換和被替代、作廢圖紙的處理,防止錯用圖紙造成事故。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對工程變更管理負全責,區政府相關部門各自履行相關職責。違反規定組織實施工程變更,以及審批、評審、支付價款的,一律按照《區(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問責暫行辦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規實施工程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和合同處理,主要為:
1.設計單位違反工程變更程序隨意出具設計變更文件,按勘察設計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扣減相應勘察設計費。設計失誤引起的設計修改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建設單位可適當扣減勘察設計費或提出索賠,具體在勘察設計合同中約定。
2.施工單位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擅自變更工程,監理、建設單位將不予計量和支付,并責令其按原設計施工,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可向其索賠。
3.監理單位違反工程變更程序簽發監理指令,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扣減相應監理服務費。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四條區(開發區)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區政府投資項目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區(開發區)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自行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