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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政[]131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政〔〕77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它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其所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支付等工作。
各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配備村級協辦員,負責組織本村(居)委會參保人參保繳費,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四條縣財政、編辦、公安、國土資源、民政、殘聯、計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五條我縣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以下稱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二章基金籌集和個人賬戶
第六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按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的繳費標準繳納或補繳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依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參保人繳費政府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30元/人•年;對于城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戶和農村二女絕育戶父母參保,縣財政另外給予30元/人•年補貼;對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獨生子女死亡或三級以上傷殘后未再生育夫妻)、節育手術并發癥(三級以上)等特殊困難群體,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檔次(每人每年100元)的繳費標準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七條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代繳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余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章養老金待遇
第八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55元/月。對長期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但最高不超過10%。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第九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凡在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農村居民,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鎮居民,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戶籍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十一條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二條建立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上級財政補貼標準以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標準,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水平。
第四章與有關社會保險的銜接
第十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老農保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將原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最低標準折算成繳費年限,折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5年(原個人繳費部分財政不再補貼),同時應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定和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按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定期結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十七條老農保基金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同時向參保人提供個人繳費賬戶有關信息、咨詢和查詢。
第十九條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委會每年對參保人參保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審查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參保人或家屬以非法手段獲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縣財政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