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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全區重點項目建設步伐,加大項目前期謀劃及爭取力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初步設計(方案設計)以及必要的勘測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項目謀劃與推進基金每年由區財政預算安排100萬元,并根據財政收入增長狀況逐年增加資金額度。基金由區財政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四條基金使用原則:統籌安排,保證重點,合理使用,講求效益。
第五條基金使用范圍:
(一)項目謀劃前期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l)區政府確定的區級集中安排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全額使用;
(2)鄉鎮(街道.)和部門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經認可后,給予適當補助;
(二)獎勵資金。指年度重點項目建設、項目謀劃與推進的考核獎勵資金等,獎勵對象為鄉鎮(街道)、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獎勵數額按照《項目謀劃與推進考核獎勵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條基金使用的申報、審批與撥付成立區項目謀劃與推進基金審批委員會(以下稱審批委),具體負責基金的申報、審批與撥付工作。委員會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區統計局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審批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發改委,發改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一)項目謀劃前期費用
(l)申請。各鄉鎮(街道)、部門向審批委辦公室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包括項目資料、項目謀劃及爭取.情況、工程進度、資金使用等)。
(2)審查。審批委辦公室接到申請后,對項目的申請理由、項目資料、項目前景、工作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
(3)批準。審批委辦公室將初審意見提交審批委進行審批。
(4)支付。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區財政局根據審批委的審批意見,將資金支付有關鄉鎮(街道)、部門或單位;區政府集中安排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區項目謀劃與推進基金審批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進行審核,區項目謀劃與推進基金審批委員主任審批后支付。
(二)獎勵資金
獎勵資金由區項目謀劃與推進基金審批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項目謀劃與推進考核獎勵暫行辦法》相關要求和年度考核情況提出對鄉鎮(街道)、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意見,報經區項目謀劃與推進基金審批委員會研究同意后,由區政府決定獎勵。
第七條存在以下情況之一者,財政部門停止或暫緩撥付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的;
(三)核算手續不完備、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第八條基金實行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財政部門要對基金使用跟蹤問效,做到事前參與、事中跟蹤、事后檢查,確保基金合理、規范使用,防止套取、流失或挪作他用。
第十條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基金的,將沒收全額已撥付的資金,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基金滾存使用,當年結余,轉入下年。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項目謀劃與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