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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規范、引導和扶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積極為自主創業者提供創業場地和創業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確認可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場地且免費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服務、管理咨詢、創業培訓、事務、法律援助等各項服務的實體。創業孵化基地應安排具有本市戶籍且在勞動年齡段內、經就業失業登記(納入市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數據庫)的城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復轉軍人、殘疾人、被征地農民以及農村勞動力等人員達到一定比例,并與入駐基地創業人員簽訂書面協議。
第三條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民營經濟發展局、市工商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予以認定。被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由市政府頒發《市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第四條創業孵化基地要與地方產業、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相結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堅持政府扶持、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充分挖掘社會資源,有效利用各類工業集中區、較大規模舊廠房、樓宇等改造辟建適合創業者聚集創業的場所,通過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社會資本入股等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孵化基地,為創業者和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支持。
第五條創業孵化基地應符合下列標準和條件:
(一)申請建設孵化基地的單位應具有獨立的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并有為入孵企業定向服務的管理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有與基地相匹配的服務管理人員。
(二)創業孵化基地分為生產加工型、樓宇型、門面型和市場型4種類型:
1.生產加工型孵化基地標準為:根據實際,新建、利用較大規模舊廠房改造辟建或在各類園區中建設的,以培育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小企業為主、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的場所。廠房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15家以上,帶動就業300人以上。
2.樓宇型孵化基地標準為:要求是多層寫字樓,總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獨立辦公室,可一次性入駐個體工商戶或企業不少于20戶,各創業人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文化傳媒、商貿服務、電子商務等創業項目,帶動就業120人以上。
3.門面型孵化基地標準為:要求地理位置相對適宜,至少由30個獨立門面集中組成,各創業人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商品零售、社區服務等創業項目,帶動就業120人以上,每年至少孵化1至2戶成為私營企業。
4.市場型孵化基地標準為:要求基地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項目相對專業化,各店面獨立,有專門的市場管理小組和管理制度,各創業人員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批發零售、現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創業項目,可一次性入駐個體工商戶及企業80家,帶動就業320人以上。
創業孵化基地要有相應的道路、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基礎配套設施;孵化成功率(穩定生產經營在六個月以上)達70%以上,
(三)創業孵化基地有良好發展前景,具有連續滾動孵化的功能;
第六條創業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基本辦公條件;
(二)協助孵化企業辦理開業手續;
(三)創業項目的開發和對接,引進投融資服務;
(四)提供法律、會計、評估、營銷、戰略設計、市場策劃、國際營銷等咨詢服務;
(五)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協助孵化企業申請各級扶持資金和創業基金;
(六)組織開展免費創業指導培訓和企業管理業務培訓;
(七)加強宣傳,營造創業文化與氛圍。
第七條創業孵化基地申報認定程序
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需向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業孵化基地可行性報告(基地建設基本情況、創業服務情況、入孵企業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二)《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三)相關證明文件:創業孵化基地企業或事業法人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入孵企業花名冊、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機、法定代表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入孵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入孵企業與孵化基地簽訂的書面協議和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四)各(區)勞動保障服務所接到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報市就業管理中心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創建辦、財政局、工商局組織專家評估確認。
第八條創業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創業孵化基地經評估確認后,政府按下列標準給予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補貼: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10萬元(被認定為市級、省級,補貼資金不重復享受)。
(二)對在創業促就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孵化基地給予相應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創業孵化對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1.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2.對本市戶籍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可申請最高限額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可申請最高限額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3.符合條件的初始創業人員進入創業孵化基地自主創業的,2年內可按實際生產經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對創業孵化基地已減免創業場地租金的不予補貼)。
第十條孵化基地采取動態管理機制,對已確認的創業孵化基地有效期為2年,每年進行復查,2年后進行再認定。對不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標準和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的,將取消其孵化基地資格,收回“市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1.孵化基地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對象違法違規經營的。
2.孵化基地被孵化對象投訴查實三次以上,沒有及時整改的。
3.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4.孵化成功率低于70%的。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