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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積極支持我市出口企業擴大出口,緩解出口企業由于出口退稅滯后而造成的資金緊張局面,拓寬融資渠道,加強銀貿、稅貿協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業務的通知》(銀發[)276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出口退稅專項貸款(以下簡稱專項貸款),是指以國稅部門審核確認后的出口企業應退未退稅額作為還款保證,由市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稱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對出口企業發放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專項貸款是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的一種形式,企業或商業銀行可按照銀發[)276號文件要求,自主選擇其他形式的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業務。
第三條專項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財政部門協調、外經貿部門協助、國稅部門配合、銀行和擔保公司具體操作,貸款銀行自主審查、自主發放,遵循“財政協調、銀稅貿配合,稅款質押、中介擔保、專戶管理、逐筆審核、循環周轉、封閉運行、安全收貸”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貸款對象為近年來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制度健全、有良好信譽、且末發生過逃廢銀行債務、套匯騙匯、出口騙稅問題的各類出口企業。
第五條各商業銀行均可從事專項貸款業務;商業銀行從事專項貸款業務事前應當告知市財政局。
第六條出口企業辦理專項貸款的程序:
(一)在同意發放專項貸款的銀行開立出口退稅專用帳戶。如專用帳戶原在其他銀行開立的,應當填寫《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變更申請書》(式樣附后),辦理退稅專用賬戶轉移手續;
(二)向國稅部門申請出具《應退未退稅款證實書》;
(三)持貸款申請書和《應退未退稅款證實書》向擔保公司和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貸款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出口退稅總體情況、申請貸款的原因及金額。
第七條專項貸款在符合《貸款通則》及銀行信貸管理規定的前提下,擔保公司和貸款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專項貸款,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擔保和貸款手續,并確保在辦結手續的當日,貸款資金到達出口企業帳戶。貸款發放原則上以出口企業應退未退稅額為限,貸款期限由銀企雙方協商確定,原則上不超過9個月。
第八條專項貸款辦理到位后,擔保公司應當將貸款協議和貸款借款憑證(復印件)送交國稅部門;出口企業將該專項貸款還清后,應當將還款憑證復印件送交國稅部門,國稅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退稅帳戶變更、核對、核銷等事項。
國稅部門應當確?!稇宋赐硕愵~證實書》中注明的應退未退稅額,退稅時退入該專用帳戶。
第九條專項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同級財政對所形成的貸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給予貼息,年按30%補給,以后逐步增加到60%。擔保公司在為出口企業辦理專項貸款擔保時,免收風險保證金。
第十條出口退稅專戶實行封閉管理,退稅款劃入專用帳戶后,只允許用于歸還專項貸款本息,在專項貸款和其他出口退稅帳戶托管貸款本息末還清前,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國稅部門不予辦理出:退稅專用帳戶轉移手續(國家有關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因出口退稅指標限制,造成不能按期還款的,貸款企業應在貸款到期日前15天,向貸款銀行和擔保公司提出貸款展期申請,并辦理展期手續。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外經局、國稅局、人民銀行、各有關商業銀行應及時溝通情況,互通信息,銀行要將出口企業專項貸款執行情況及時通報給財政部門和國稅部門;在發放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貸款過程中,各相關部門要積極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稅專項貸款的管理工作,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鼓勵和支持我市企業擴大出口。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