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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貿易術語FOB風險防范
在我國的出口貿易實踐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CFR。選用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種貿易術語對出口更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個出口企業都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外進口商的信譽狀況來慎重選擇。但是,近些年來在出口貿易中由于使用FOB貿易術語,而使出口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趨勢,在此有必要論述一下在出口時使用FOB貿易術語的弊端,以向廣大的出口企業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與借鑒。貿易術語選擇得恰當與否,將會對貿易雙方當事人產生極大的影響,因為它關系到貿易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貿易術語的本質
FOB貿易術語原意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英文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從該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在FOB貿易術語項下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主要責任、風險和費用概括如下: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自付費用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貨物出口手續,繳納出口稅費;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和費用。
買方必須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自付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并辦理進口手續;自費租船訂艙并將船名、交貨港口及時間,及時地通知賣方;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和費用。
FOB貿易術語的使用有著悠久的歷史,它的產生距今約有180余年之久。它僅適用于以船舷作為風險分界線的海上運輸及內河運輸方式。近年來,隨著國際運輸業的蓬勃發展,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方式已成為國際貿易運輸的主流,FOB貿易術語已不適應現代的運輸方式。為此國際商會(ICC)反復強調如果當事人不打算將貨物越過船舷交付,應使用FCA術語。盡管如此,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貿易商,仍然執著地使用FOB貿易術語,可見FOB貿易術語在實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質上是在裝運港船上實際交貨的一種貿易術語,其結匯時間本應該是以交貨付款為原則。但在國際貿易中由于買賣雙方相距甚遠,難于完成在賣方交貨的同時買方支付貨款的“實際付”操作,更多的是通過運輸單據進行“象征付”,即賣方將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運輸單據通過銀行交到買方時,買方相應地對其付款贖單。在實際業務中,FOB貿易術語項下也常常采用這種信用證支付方式。
出口貿易采用FOB貿易術語時,由于買方負責租船訂艙,使得賣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貨物的運輸提單,這便給賣方留下了風險隱患。
二、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風險類型
1.賣方面臨市場行情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一單出口業務一經簽訂,直到履行完畢,不僅要經過許許多多的操作環節,還要受市場行情變化因素的影響。買賣雙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譽,就會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出口時采用FOB貿易術語,賣方更容易受市場行情的左右。現舉一實例說明。
2002年江西T進出口公司向韓國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價簽訂,交貨期為4月15日之前,付款條件為即期信用證。賣方在4月10日把貨物運至深圳的筍崗倉庫,等候買方的裝船通知。可是臨近裝運期,買方卻遲遲不來裝運通知,賣方多次致電催促,但直至信用證裝運有效期逾期,買方也無任何反應。據了解由于當時韓國市場行情不好,此商品價格一落千丈,買方便打了退堂鼓。因為夏布是季節性較強的商品,賣方唯恐積壓,迫不得已地將貨物降價轉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從此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租船訂艙的裝運主動權掌握在買方手中,一旦市場行情有變化,買方就可以種種理由拖遲裝運,直至信用證過期,有的甚至反過來逼迫賣方降價出售。當然這種情況純屬買方違約,根據合同可以向買方索賠,但此類買方本身就無信譽可言,即使要向他們索賠,通過友好協商大多是無濟于事的,只有通過國際法律機構來解決。但是,我國一般的貿易公司覺得打索賠官司即費人力又費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認倒霉。
2.賣方面臨無法結匯風險
采用FOB出口時,由于買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的名頭,這種情況如果是在買方付清貨款的條件下未嘗不可。但如前所述,國際貿易很難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實際交貨”方式,只有通過遞交代表貨物物權的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運輸單據,完成“象征貨”。如果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的名頭,那么在整個提單中找不到賣方與貨物有任何關系。這樣的提單一旦簽發,賣方的風險之大不言而喻。
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賣方不能接受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名頭的要求。賣方持有此類提單去結匯,要承擔巨大的風險。要求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打上自己名頭的買方本身不值得信賴,帶有這種條款的合同及信用證不能接受。
3.賣方面臨欺詐風險
采用FOB出口時,由買方指定的船務公司或其的資信狀況良好與否,直接影響著賣方的利益。近年來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買方往往不指定船務公司接貨,而是指定境外貨代公司在裝運港接貨。一些境外貨代公司在國內設立辦事處,不僅不具備實際裝運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經注冊。此類貨代公司為了賺取費,根本不恪守海上運輸法規以及履行承運人的職責,這樣就給不法買方以可乘之機。
當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所指定的貨代時,貨代簽發給賣方的運輸單據是貨代提單(HOUSEB/L),這種貨代提單并不具備海運提單“物權憑證”的性質;由于貨代公司沒有實際運輸貨物的能力,而為了運輸貨物,只能再與具有運輸能力的船務公司簽訂實際的運輸合同,此時貨代所獲得的這張單據才是真正的海運提單。按理說,貨代應把此提單交給賣方,但是有些貨代并不按規則操作。這樣,在運輸一筆貨物時,就會產生兩套運輸提單。買方委托此類船代,目的就是為了從船代手中套取貨物的提單。買方在開立信用證時,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條款,使得賣方制單時稍有不慎便無法結匯。賣方雖然掌握貨代提單,但由于貨代提單并不具備海運提單“物權憑證”的性質,這樣實際上已經貨款兩空。事發后,當賣方追究貨代責任時,往往已是人去樓空。因此,以FOB出口時,為防范此類情況的發生,賣方應堅決杜絕接受貨代提單,以確保貨款的安全回攏。
4.賣方面臨貨船銜接不順風險
在出口貨物時,船舶經常會受臺風等天氣狀況的影響,而不能如期到港。當買方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臨近,而買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時,賣方要承擔貨物在啟運港的倉儲費以及在此期間貨物滅失損壞的風險,直到貨物上船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證裝運有效期內到達還算萬幸,假如船舶逾期到達,那么賣方不僅要與買方磋商修改信用證裝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還要承擔更長一段時間的貨物在啟運港的倉儲費,以及在此期間貨物滅失損壞的風險。這樣會大大地影響賣方的資金周轉,在市場行情不佳時,還有可能造成貨物的積壓。
在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弊端,不僅限于上述四種,在此不一一枚舉。出口貿易中應盡量避免使用FOB貿易術語。
三、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風險防范
[關鍵詞] 貿易術語FOB風險防范
在我國的出口貿易實踐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 、CFR。選用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種貿易術語對出口更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個出口企業都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外進口商的信譽狀況來慎重選擇。但是,近些年來在出口貿易中由于使用FOB貿易術語,而使出口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趨勢,在此有必要論述一下在出口時使用FOB貿易術語的弊端,以向廣大的出口企業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與借鑒。貿易術語選擇得恰當與否,將會對貿易雙方當事人產生極大的影響,因為它關系到貿易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貿易術語的本質
FOB貿易術語原意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英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從該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在FOB貿易術語項下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主要責任、風險和費用概括如下: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自付費用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貨物出口手續,繳納出口稅費;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和費用。
買方必須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自付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并辦理進口手續;自費租船訂艙并將船名、交貨港口及時間,及時地通知賣方;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和費用。
FOB貿易術語的使用有著悠久的歷史,它的產生距今約有180余年之久。它僅適用于以船舷作為風險分界線的海上運輸及內河運輸方式。近年來,隨著國際運輸業的蓬勃發展,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方式已成為國際貿易運輸的主流,FOB貿易術語已不適應現代的運輸方式。為此國際商會(ICC)反復強調如果當事人不打算將貨物越過船舷交付,應使用FCA術語。盡管如此,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貿易商,仍然執著地使用FOB貿易術語,可見FOB貿易術語在實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質上是在裝運港船上實際交貨的一種貿易術語,其結匯時間本應該是以交貨付款為原則。但在國際貿易中由于買賣雙方相距甚遠,難于完成在賣方交貨的同時買方支付貨款的“實際付”操作,更多的是通過運輸單據進行“象征付”,即賣方將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運輸單據通過銀行交到買方時,買方相應地對其付款贖單。在實際業務中,FOB貿易術語項下也常常采用這種信用證支付方式。
出口貿易采用FOB貿易術語時,由于買方負責租船訂艙,使得賣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貨物的運輸提單,這便給賣方留下了風險隱患。
二、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風險類型
1.賣方面臨市場行情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一單出口業務一經簽訂,直到履行完畢,不僅要經過許許多多的操作環節,還要受市場行情變化因素的影響。買賣雙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譽,就會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出口時采用FOB貿易術語,賣方更容易受市場行情的左右。現舉一實例說明。
2002年江西T進出口公司向韓國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價簽訂,交貨期為4月15日之前,付款條件為即期信用證。賣方在4月10日把貨物運至深圳的筍崗倉庫,等候買方的裝船通知。可是臨近裝運期,買方卻遲遲不來裝運通知,賣方多次致電催促,但直至信用證裝運有效期逾期,買方也無任何反應。據了解由于當時韓國市場行情不好,此商品價格一落千丈,買方便打了退堂鼓。因為夏布是季節性較強的商品,賣方唯恐積壓,迫不得已地將貨物降價轉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從此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租船訂艙的裝運主動權掌握在買方手中,一旦市場行情有變化,買方就可以種種理由拖遲裝運,直至信用證過期,有的甚至反過來逼迫賣方降價出售。當然這種情況純屬買方違約,根據合同可以向買方索賠,但此類買方本身就無信譽可言,即使要向他們索賠,通過友好協商大多是無濟于事的,只有通過國際法律機構來解決。但是,我國一般的貿易公司覺得打索賠官司即費人力又費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認倒霉。
2.賣方面臨無法結匯風險
采用FOB出口時,由于買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的名頭,這種情況如果是在買方付清貨款的條件下未嘗不可。但如前所述,國際貿易很難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實際交貨”方式,只有通過遞交代表貨物物權的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運輸單據,完成“象征貨”。如果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的名頭,那么在整個提單中找不到賣方與貨物有任何關系。這樣的提單一旦簽發,賣方的風險之大不言而喻。
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賣方不能接受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名頭的要求。賣方持有此類提單去結匯,要承擔巨大的風險。要求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打上自己名頭的買方本身不值得信賴,帶有這種條款的合同及信用證不能接受。
3.賣方面臨欺詐風險
采用FOB出口時,由買方指定的船務公司或其的資信狀況良好與否,直接影響著賣方的利益。近年來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買方往往不指定船務公司接貨,而是指定境外貨代公司在裝運港接貨。一些境外貨代公司在國內設立辦事處,不僅不具備實際裝運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經注冊。此類貨代公司為了賺取費,根本不恪守海上運輸法規以及履行承運人的職責,這樣就給不法買方以可乘之機。
當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所指定的貨代時,貨代簽發給賣方的運輸單據是貨代提單(HOUSE B/L),這種貨代提單并不具備海運提單“物權憑證”的性質;由于貨代公司沒有實際運輸貨物的能力,而為了運輸貨物,只能再與具有運輸能力的船務公司簽訂實際的運輸合同,此時貨代所獲得的這張單據才是真正的海運提單。按理說,貨代應把此提單交給賣方,但是有些貨代并不按規則操作。這樣,在運輸一筆貨物時,就會產生兩套運輸提單。買方委托此類船代,目的就是為了從船代手中套取貨物的提單。買方在開立信用證時,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條款,使得賣方制單時稍有不慎便無法結匯。賣方雖然掌握貨代提單,但由于貨代提單并不具備海運提單“物權憑證”的性質,這樣實際上已經貨款兩空。事發后,當賣方追究貨代責任時,往往已是人去樓空。因此,以FOB出口時,為防范此類情況的發生,賣方應堅決杜絕接受貨代提單,以確保貨款的安全回攏。
4.賣方面臨貨船銜接不順風險
在出口貨物時,船舶經常會受臺風等天氣狀況的影響,而不能如期到港。當買方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臨近,而買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時,賣方要承擔貨物在啟運港的倉儲費以及在此期間貨物滅失損壞的風險,直到貨物上船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證裝運有效期內到達還算萬幸,假如船舶逾期到達,那么賣方不僅要與買方磋商修改信用證裝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還要承擔更長一段時間的貨物在啟運港的倉儲費,以及在此期間貨物滅失損壞的風險。這樣會大大地影響賣方的資金周轉,在市場行情不佳時,還有可能造成貨物的積壓。
在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弊端,不僅限于上述四種,在此不一一枚舉。出口貿易中應盡量避免使用FOB貿易術語。
三、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風險防范
在國際貿易中,貿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簽訂,都是貿易當事人即買賣雙方意見統一的體現。如果迫不得已簽訂了FOB出口合同,賣方應力爭以下幾個條件,以防范有可能發生的風險。為了避免行情風險,賣方要及時與買方保持聯系,說服買方要以信譽為重,使其意識到長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買方盡快租船接貨。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賣方必須堅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頭,以確保在結匯之前貨物的所有權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絕無單放貨的非法行為。賣方還應要求買方與信譽好、具有承運資歷的船務公司租船訂艙,只接受正本海運提單,不能接受貨代提單。如果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賣方還應對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條款嚴格加以審核,如有難以辦到的苛刻條款,定要及時要求修改。
關鍵詞:出口貿易;CIF;對策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9-0018-01
一、我國出口貿易使用CIF的原因
目前,我國的很多出口企業因為沒有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不能很好把握貿易過程中的相關環節,最終導致企業遭到嚴重的經濟損失。那么,出口商需要在簽訂貿易合同時要謹慎選擇貿易術語,如果進口商沒有特殊要求,出口商選擇CIF進行報價。如果進口商有限制要求,出口商也應爭取采用CIF術語成交,這樣能將主動權掌握在出口商的手中。在實際操作中,我國出口貿易使用CIF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我國出口商采用CIF 術語能有效地解決船貨銜接問題,因為出口商可以按照自己的備貨情況來安排裝運。這使得出口商能充分掌控裝船、通關等環節,更重要的是,一旦采用CIF術語成交,那么可以優先選擇本國的船公司,這樣能有效降低船貨銜接的風險。
第二, 我國出口商采用CIF術語出口時,通常會找自己了解的船公司來負責裝運貨物。CIF合同下是出口商負責辦理貨物的運輸,又加上出口商對船公司有一定的了解,這樣就可以減少因道德風險而造成的貨物損失。
第三,目前出口企業已越來越關注運費和保險費的價格,出口商能否順利完成一筆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運費和保險費的高低來決定的。在CIF術語下,是由出口商負責辦理運費和保險,出口企業就可以根據自己的裝運進度來安排貨物裝運并投保,從而提高了貨物在流程上的銜接力度。在CIF術語下,當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遇到風險時,出口商向承運人或保險公司索賠就更加方便。
二、我國出口貿易使用CIF存在的問題
(一)在多式聯運方式下誤用CIF術語
根據《INCOTERMS2010》,CIF 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且貨物的風險是在貨物裝到船上時轉移給買方。但在我國的出口業務中,眾多內陸的出口商不得不使用多式聯運的方式,但卻堅持使用 CIF 術語,實際上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將我國內陸出口企業的貨物運送到出口口岸時,必然要經過陸路運輸才能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的裝運港。如果內陸企業使用 CIF 術語,當貨物在陸路運輸途中遭受損失,就得由出口企業承擔,因為CIF術語規定貨物的風險轉移點是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時才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二)對CIF術語沒有正確的認識
在國際貿易中,交貨是指賣方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轉移給買方,風險未轉移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交貨。賣方是根據雙方簽訂合同時所規定的貿易術語來履行義務,并不是一定要貨物到達目的地才算交貨。《INCOTERMS2010》規定,CIF術語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轉移,在CIF術語條件下,貨物的裝運時間即為交貨時間,裝運即為交貨地。但是,我國的很多出口企業在采用CIF術語時,在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中將裝運時間、裝運港和目的港顯示在運輸條款上,這是錯誤的,這樣做既分不清貨物風險的轉移點也不能明確賣方的責任。
(三)將CIF合同視為到達合同
到達合同就是賣方保證貨物在雙方合同中規定的交貨期內到達,如果貨物沒有按時到達,買方就可以拒收或索賠。在CIF術語下,規定的目的港是進口國的港口,但由于買賣雙方對貿易術語認識不夠,就會將該進口國的港口當成交貨地。有的人把CIF術語稱為到岸價,也就是將CIF合同視為到達合同,這對賣方來說是非常危險的。如果買賣雙方采用的是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來結算貨款,當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風險受到損失時,買方就會以CIF合同是到達合同為借口,從而提出拒付貨款,這樣一來,出口商的損失是非常大的。
(四)CIF報價的成本風險
眾所周知,CIF的報價要高于FOB報價,因為CIF包含了運費和保險費。當確定了CIF報價,但又遇到運費上漲就會減少出口商的利潤,如果運費上漲幅度很大的話,出口商甚至會出現虧損。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在簽訂貿易合同時,如果決定使用 CIF術語,不僅要加強對成本的控制,還要加強對匯率的風險意識,要隨時隨地關注匯率的變動情況。
三、對使用CIF貿易術語的建議
(一)對買方欺詐的防范
CIF貿易術語下的買方欺詐風險主要是買方利用目的港而進行的欺詐,因此賣方必須對買方提出的目的港進行嚴格的審查。賣方在確認目的港時,一定要明確目的港不能是內陸城市,還要明確目的港的具體情況,因為全世界的國家和城市太多,有可能出現同名港口的問題。因此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同一國家的同名港,則要標注該港口的所屬國的名稱;如果是同一個國家出現相同的港口,則要標注好港口的具置。
(二)對結匯風險的防范
我國出口企業有必要加強外貿業務人員的素質,使其能夠從平時的業務中察覺各種匯率的變化,從而發現可能存在的匯率風險。企業也可以選擇相關的金融產品來對沖可能的匯率風險。另外,為了避免出口企業在匯率波動中蒙受損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賣方應該爭取選擇可以在市場上自由兌換的貨幣,這樣可以避免一定的結匯風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