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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市場經營秩序,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讓全縣人民度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我縣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須經縣安監局審批。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統一到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安監局窗口咨詢、報名,經現場驗收,到縣安泰安全教育培訓中心參加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審核批準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縣工商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或偽造《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四、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必須從準入的生產企業進貨;禁止向無證經營戶銷售煙花爆竹;禁止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三無產品”;禁止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如禮花彈等A級產品);禁止私設門市或倉庫。
五、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必須持證上崗;必須從有資質的批發企業進貨;不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三無產品”;不銷售按照國家標準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煙花爆竹運輸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和危化品專用運輸車輛承運。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七、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縣安監局負責持有煙花爆竹(批發或零售)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戶的監管。縣公安局負責對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活動的監管;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運輸活動。縣工商局負責持有工商執照經營戶的監管。縣質監局負責煙花爆竹質量監管。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要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九、鼓勵群眾舉報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