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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切實解決城鎮居民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1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號)、《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政文〔〕203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政辦〔〕41號)關于“切實履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的要求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監察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進行考核。
二、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分級考核、注重實效”的原則。
三、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日常巡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自查自評與重點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穩定房價的措施和成效進行考核。
四、市發展改革委、監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農業局、審計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林業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的相關方面提出巡查意見。
五、穩定房價工作的日常巡查內容:貫徹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情況;住房價格走勢情況;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情況;增加住房建設用地、住房供應及調整住房供應結構情況;房地產市場監管情況。
六、住房保障工作的日常巡查內容:工作目標任務分解下達和執行情況,中央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土地、稅費、信貸等資金落實情況,項目進度、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管理等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
七、縣級市在穩定房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市監察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人:
(一)連續一段時間內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指數季度同比或月環比增幅較高的;
(二)新建商品住房新開工面積、施工面積、竣工面積等供應類指標明顯不足的;
(三)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較高,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嚴重不協調的;
(四)新建住房價格出現過快上漲勢頭的;
(五)土地出讓中連續二次出現溢價率超過50%、成交總價或單價創歷史新高的;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緩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監管不力的;
(七)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的;
(八)未按規定建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的;
(九)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稅收政策不到位的;
(十)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其他情形。
八、對住房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縣(市、區),由市監察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責任人:
(一)未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進度的;
(二)政策落實不到位的;
(三)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處置失當的;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有關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一)執行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房價過高、上漲過快或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嚴重影響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
(二)因工作失職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或干擾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政策貫徹執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對違反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處置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四)管理、監督不力,在有關職責范圍內發生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方面特別重大安全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度組織穩定房價工作自查和住房保障工作自評。自查自評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對于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不完整的,依據統計法規處理。自查自評材料于當年12月31日前,分別送市監察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
十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點核查,主要核查統計數據的真實性、自查自評的客觀性、日常巡查意見落實情況、反映的突出問題的處理情況。
十二、年度考核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監察局在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查自評的基礎上,結合日常巡查意見和重點核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
十三、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等3個。對于穩定房價工作不力,一年內有2次以上約談記錄或1次以上問責記錄的,不得評定為“優秀”。
十四、市政府對年度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考核優秀的給予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批評。
十五、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納入對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等相關責任人的政績考核。
十六、在穩定房價工作中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涉及的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兩年內不得參與國家、省級和市級的優秀評選活動;對于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兩年內不得參與國家、省級和市級政府關于住房保障方面的優秀評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