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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我區旅游資源優勢,促進漁農民創業增收,切實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漁家民宿”旅游經營行為,提高“漁家民宿”服務質量,促進我區“漁家民宿”旅游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漁家民宿”是指以漁農民為經營主體,利用自有住宅或空閑漁農村房屋,為觀光、休閑游客提供住宿、餐飲、文化娛樂及相關服務的漁農村旅游接待單位。客房規模在3間及以上、16間(含)以下,樓層層高不得超過正三層。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區行政區域內(沈家門、東港街道城市建成區和朱家尖、桃花、蝦峙、勾山、展茅、六橫等鎮區所在地除外)從事“漁家民宿”旅游服務經營活動和“漁家民宿”旅游服務管理。
第二章“漁家民宿”開業基本條件
第四條“漁家民宿”旅游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以及就餐環境、垃圾處理、污水排放應當符合衛生、環保、消防和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漁家民宿”開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生態環境良好,具有漁村風情。經營接待區域面積與接待能力相適應,有必要的地面硬化處理,房屋結構堅固,通風良好,光線充足。
2.提供住宿的“漁家民宿”應當符合消防、治安安全規定的以下要求:
(1)已營業的客房房間門的上部必須用鐵皮外包并安裝閉門器,房間與樓梯間之間隔墻采用不燃材料,且管線穿越隔墻處孔洞封堵嚴密。新建的“漁家民宿”每間客房應安裝防火門。
(2)“漁家民宿”內不應使用燃氣熱水器。當必須使用時,應在“漁家民宿”主體建筑外設置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并使用甲級防火門與外部進行分隔,管線穿越隔墻處孔洞應封堵嚴密。
(3)“漁家民宿”內設置廚房時,應與其他部位作防火分隔,隔墻應采用耐火不燃燒體。
(4)“漁家民宿”樓層每層不應少于2具2公斤干粉滅火器。
(5)“漁家民宿”經營場所無安全隱患,對可能出現危險的地方,應設置警示標志。“漁家民宿”的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6)“漁家民宿”的每間客房內應配置手電筒;2層以上每個房間內必須配備一條安全繩可直達地面;
(7)“漁家民宿”客房不得設置封閉式房間;每個房間安裝防盜搭扣;一樓應安裝里開外的防盜窗。
(8)“漁家民宿”接待處配置電腦和身份證讀卡器,鋪設上傳網絡,安裝簡易旅客登記系統;有簡易的保險柜(箱),用于寄存貴重物品。
3.提供住宿的“漁家民宿”,客房應寬敞,通風好,照明好,有電視,臥具齊全,門窗無破損。每層樓面至少設一個通風采光的衛生間,衛生間至少有洗簌、淋浴設施,干濕分隔。
4.應提供游客休憩、娛樂場所,同時提供沙發(椅、凳)、茶幾和娛樂設施,提供茶水服務,有明碼標價的收費標準、游客須知及投訴電話。
5.環境衛生應符合以下要求:
(1)庭院寬暢、綠化好、干凈整潔,牲畜圈養、防蚊蠅措施有效。
(2)家庭成員有健康證,衣著整潔,個人衛生好。
(3)客房被罩床單一客一換,保持干凈、整潔。
(4)廁所使用方便,清潔無異味。
(5)廚房干凈,布局合理,餐具衛生,防蚊蠅防鼠措施好。落實廚房油煙處理措施,控制廚房油煙污染。
(6)食品容器、用具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有專用的餐具保潔廚(柜),飯菜酒水新鮮無質變。應加強消毒工作,餐具、茶具使用前應經洗凈消毒,防止食物中毒。
6.“漁家民宿”所在村須有無害化處理的排污設施,“漁家民宿”已接入村排污設施管道。采用適宜的污水處理技術,因地制宜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連片開發的漁農家樂特色村,要按照接待規模,建成相應的生活和餐飲污水處理設施,或預處理后納入集中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經營單位要推行生活、餐飲垃圾分類處理。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重要的自然與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核心保護區等禁止準入區依法禁止新建、擴建規模漁農家樂項目。
7.“漁家民宿”如搭建臨時設施,需經當地社區和鄉鎮、街道同意,并同鄉鎮、街道簽署承諾保證書(承諾臨時設施僅作經營所需,遇拆遷、征用時不予補償)。臨時設施搭建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原宅基地審批面積。“漁家民宿”不得妨礙其他漁農戶生產生活。
第五條“漁家民宿”應按規定辦理相關證照,持證經營。開業須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區“漁家民宿”辦證申請表;
2.經營場所證明;應提供房產證、土地證作為權屬證明(無房產證、土地證的應取得當地鄉鎮、街道出具的權屬證明)
3.管理及服務人員健康證明;
4.負責人身份證、簡歷;
5.當地社區和鄉鎮、街道審核推薦意見。
第六條“漁家民宿”辦證審批采用“聯合會審制”。由區漁農家樂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審查“漁家民宿”申請登記案件,召集衛生、消防、公安、工商、環保等部門實地勘查,對符合開辦條件的,由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在區“漁家民宿”聯合辦證審批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工商部門根據“漁家民宿”聯合辦證審批表同意意見,發放工商營業執照。
第三章“漁家民宿”經營
第七條“漁家民宿”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接受公安、消防、質監、旅游、衛生、藥監、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八條“漁家民宿”經營戶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合理收費、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服務。維護民宿場所與四周環境整潔及安寧。
第九條“漁家民宿”經營戶應根據當地民俗、民情、自然風貌、土特產品特點,努力辦出特色。
第十條“漁家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應參加旅游、公安、消防、衛生等管理部門聯合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旅游者與“漁家民宿”旅游經營戶發生爭議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投訴內容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應責成經營方給予賠償。如突發公共事件時,“漁家民宿”經營戶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應急處置,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公安、衛生、環保、安監、旅游等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民宿經營者應及時登記旅客資料,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后,二小時內傳送到信息終端。無證旅客應登記造冊,及時報送該轄區公安派出所。不接待涉外人員住宿,如需接待的,必須取得出入境管理科批準。
第十三條“漁家民宿”接待戶不得采取下列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1.削價競爭,強行拉客;
2.降低服務標準和餐飲質量,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4.提供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以及含有淫穢、迷信等內容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四章“漁家民宿”管理
第十四條區“漁農家樂”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管理部門負責對“漁家民宿”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漁農家樂休閑旅游行業管理的相關規定,負責漁農家樂休閑旅游業發展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決策、政策措施的制定及管理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
2.協調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認定“漁家民宿”開業資格,辦理相關證照;對“漁家民宿”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
3.制定區“漁家民宿”發展規劃,開展精品示范工程,指導“漁家民宿”經營者創建精品示范戶,推薦三星級以上漁農家樂經營戶。
4.區“漁家民宿”協調小組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十五條區漁農家樂協調小組辦公室統一負責全區“漁家民宿”認定管理和標志牌、證的設計制作,“漁家民宿”旅游服務經營者可以在經營活動和宣傳促銷中使用。
第十六條“漁家民宿”旅游服務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制度,由“漁家民宿”自愿向區漁農家樂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漁家民宿”旅游服務質量等級的評定與劃分,以《省農家樂旅游服務質量等級評定標準》為依據。經評定,對符合等級評定標準的“漁家民宿”,發給相應的等級標志。未經評定的“漁家民宿”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
第十七條對“漁家民宿”旅游服務質量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已評定等級的業主進行復核。對服務質量達不到質量等級標準的應幫助提高質量,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服務質量等級標準的,應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務質量等級。
第十八條對“漁家民宿”旅游服務經營實行聯合檢查制度,聯合檢查由區漁農家樂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參加,依法實施對“漁家民宿”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對已評定的“漁家民宿”星級示范戶,將在媒體進行公示,并在宣傳培訓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漁家民宿”經營者,應每第四個月15日前,將前三個月的每月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報送鄉鎮、街道旅游辦公室。上述資料,鄉鎮、街道旅游辦應于月底前,報送區漁農家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漁農家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