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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電力安裝、線路維護及電費征收等供電管理行為,更快更好地支持經濟建設,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結合本場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變壓器的安裝
由用戶向場部提出書面申請,場部農電站根據供電線路負荷情況,向分管領導提交可行性意見。經審查,符合安裝條件的,由場部聯系供電安裝部門,按必要程序予以安裝。
第三條電表的安裝
1、由用戶向場部提出書面申請,場部農電站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安裝條件的,報分管領導審批,農電站憑分管領導審批單予以安裝,并將新安裝的電表的基本情況送財務科,錄入收費系統。
2、電表由用電戶自行購買,農電站負責質量把關。
3、電表的安裝期限:自接到申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
4、嚴禁用戶私自安裝電表或場農電站未經批準而擅自為用戶安裝電表。
第四條變壓器和電表的調查確認
1、變壓器屬場有資金安裝的,其所有權歸場部,使用權歸用電戶。但自確認之日開始,用電戶應與場部簽訂《變壓器使用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需約定監管責任、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承擔等事項。該《合同書》的簽訂工作由農電站負責。《合同書》一式叁份,其中需送辦公室存檔壹份。
2、變壓器應按照一定的區域,依次予以編號。
3、電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用戶所有,場農電站負責監督管理。
4、電表應按照一定的區域,依次予以編號。
變壓器和電表的調查確認工作由場部派員實施,用電戶配合。
第五條電價的確認
以變壓器的用電性質為依據,變壓器的性質為工業用電的,該變壓器以下的所有電表的電價執行工業用電標準。變壓器的性質為照明用電的,按下述規定確認電價:
1、確屬照明用電的,執行照明用電標準;
2、工業用電的電價為每度0.70元;灌溉用電的電價為每度0.40元;照明用電的電價為每度0.52元(場為暫定)。用于工業生產或加工房的,應另安裝一塊電表,執行工業用電標準。
第六條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相關確認工作由農電站和財務科實施,該工作同時進行,一次性完成。調查確認完成后,其資料交財務科匯總并建立電費收繳系統。
第七條電費的收繳
1、場農電站按月抄表,將每塊電表的上月底數、當月底數予以記錄,將《月度用電統計表》及時提供給財務科。
2、財務科根據《月度用電統計表》計算各用電戶應繳電費,打印《電費收繳收據》(或開具《市農村電費統一收據》),加蓋財務專用章,匯總后交由農電站收取電費。
3、農電站將收取的電費及時、足額上交到財務科。
4、村民的電費收繳,使用上述票據,由財務科會同村電工、農電站統一開具,交村電工收取;場農電站與村電工關于電費的結算方式暫時不變。
5、用電戶當月拒不交納電費的,由農電站發催繳通知。逾期不交的,將用電戶名單提供給財務科,經財務科確認為拒交的,由財務科和供電所共同實施斷電措施,收繳電表。用電戶再次申請用電的,在補繳拖欠電費的同時,按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供電線路的維護
1、企業變壓器以外、居民生活用電電表以外的公共線路由場農電站維護,維護資金由場部支付。
2、企業變壓器以內、居民生活用電電表以內的自有線路由場農電站負責維護,但維護資金由用電戶支付。
第九條違規責任
1、違反第三條第4項規定,農電站未經批準擅自為用戶安裝電表的,對責任人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予以辭退。
2、違反第五條規定,弄虛作假確認電價的,對責任人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組織處理。
3、違反第七條第1項規定,提供虛假用電底數的,對責任人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1000元罰款并予以組織處理。
4、違反第七條第2項規定,未使用財務科出具的《電費收繳收據》(或開具《市農村電費統一收據》)的,對責任人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處1000元罰款并追繳私收電費。
5、違反第七條第3項規定,截留電費或超過30天未將收取的電費全額上交財務科的,對責任人處500元罰款并追繳截留的電費。
6、村電工違反第七條第4項規定,未使用統一票據收費的,對農電站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7、違反第七條第4項規定,財務科拒不確認或弄虛作假確認或不配合采取斷電措施(收繳電表)的,對責任人處500元罰款。
第十條獎勵
1、農電站工作人員出色完成電費收繳任務(應收盡收)的,年終對農電站獎勵5000元。
2、財務科工作人員出色完成任務(無差錯)的,年終對財務科獎勵2000元。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