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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之甄選、報到、保證、試用、任用、服務準則、加班、差、公出、休假、請假、薪資、考績、獎懲、遷調、解職、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約人員。
第三條關于試用、練習生、新進職員及臨時人員之管理,比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甄選
第四條本公司職員之甄選,以學識、品德、能力、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準。采用考試及甄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應征人員之甄選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各項中選擇測驗之,必要時可經信用調查。
三、報到
第六條應征人員經核定錄用后,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人員報到,除任用通知單外,并寄扶養親屬申請表、保證書,錄用人應照規定日期報到,于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并于報到時繳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妥者,即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繳驗學、經歷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
(二)辦理保證事宜;
(三)填妥扶養親屬申請表;
(四)經醫院或衛生院(所)檢查合格之體檢表一份;
(五)須定工作契約者,應即辦理聘雇契約手續。
四、保證
第七條本公司職員,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外,均須辦理保證手續,并經審核后方得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以保證書規定之。
第八條本公司職員需覓保證人至少一名。
保證人必須有下列資格: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
(二)現職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職薦任者。
第九條凡為本公司職員或與被保的職員有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關系者,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十條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一)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證者;
(四)故意毀損本公司之設備或其他物品者;
(五)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受損者;
(六)移交不清或棄職潛逃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第十一條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換保:
(一)保證人死亡;
(二)保證人住所不明;
(三)保證人退休;
(四)保證人喪失保證資格。保證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應予議處。
第十二條保證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覓保,辦妥換保手續,接獲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證責任,如以登報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職員換保應于一星期內辦妥新保證手續,逾期未辦,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或免職。
第十三條保證人在保證書上蓋有印章,如有作廢或更改時應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將新印章之印模掛號郵寄存查,同時聲明繼續保證,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認原印章為有效。
第十四條保證人所負之一切保證責任,決不因被保證人之工作地點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諉。
第十五條保證人應于職員離職半年后,而無發生未了結事項時,始得解除保證責任,保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對保并于認為必要時可隨時辦理對保。
五、試用
第十七條試用期間:新進職員到職后40天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由各部門主管簽請總經理核準為正式職員。
第十八條試用期間成績欠佳者,公司可隨時予以解雇。
六、任用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公司之職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或經通緝、判刑有案、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吸食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頑劣,經公私機關開革者;
(四)虧空公款或貪污有案者;
(五)參加幫會、營私、聲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年齡未滿15歲者;
(八)患有神經病或傳染病者;
(九)欠缺語言機能,行為不便影響工作者。
第二十條職員經任用分派工作后,應即赴所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諉。
七、服務準則
第二十一條職員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與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條職員應盡忠職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業務上之機密。
第二十三條職員對未經明示事項之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
第二十四條職員應珍惜公司信譽,凡個人之意見涉及公司者,非經上級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二十五條職員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職務,但本公司投資之事業經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職員對于一切公物應倍加愛惜珍用,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二十七條職員不得違抗上級命令,如有正當意見,應于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職員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請假者外應按時辦公,不得曠職或遲到早退。
第二十九條職員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
第三十條練習生之上下班時間如下:
(一)白天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下午4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
(二)晚上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到晚上10時,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下午1時30分到5時30分。
第三十一條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本公司職員應依規定之上下班時間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違者雙方概以曠職二天論處,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時,應由直屬主管證明之。
第三十二條職員于上下班時間逾時或提早者視為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內,三次以曠職半天計,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一小時以內者,每次均以曠職半天計。遲到或早退一小時以上者,以曠職一天計。其遲到、早退之統計以每月底結算。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遲到,經提出報告而查明確實者,或報經核準后而早退者,可免按遲到早退計算。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職員于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以口頭方式向直屬主管報請核準,報備時應說明事由、欲往何處、與何人接洽、及預定返回時間,未經核準擅自外出,情況嚴重者概以曠職論處。
第三十四條當公司在晚間舉辦訓練開班時,除經理級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職員均應輪值,時間輪值之職責如下:
(一)處理上課學員的各項事宜(包括點名、收款、麥克風、上課桌椅黑板、投影機等準備工作)。
(二)督導練習生處理清潔衛生、冷氣、茶點等事項。
(三)禁止上課學員進入辦公室。
(四)隨時注意學員上課之反應與意見,以報告上級。
(五)禁止旁聽。
(六)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事件。
八、加班
第三十五條由于業務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為加班,加班得支給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加班時間之計算,以每半小時為計算之單位,并按出勤卡時間為準。下午下班后應打下班卡,加班前應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條職員加班除每晚講座之輪值外,事前須填妥加班申請單報請主管核準,否則不予計算加班。
第三十八條經理級以上干部、營業及外人員,一律不支給加班費。
九、出差
第三十九條職員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兩種,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稱為長程出差,凡能于當天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因公務需要外出本市者稱為公出。
第四十條長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于出差前,應填具長程出差申請單,送請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經理以上主管核準。
(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后之長程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支差旅費。
(三)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后,應按實際支出之宿費、交通費(以上須有單據)、膳雜費填具出差旅費清單,連同長程出差申請單,送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再送會計科報銷。
(四)職員長程出差旅費支付標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