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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住房分配應貫徹國家有關政策,解決職工住房困難,改善居住條件,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醫院各項工作的發展。
第二條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應突出重點,兼顧困難,在保證職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其激勵功能,做到有利于醫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有利于調動職工勤奮工作,多做貢獻的積極性。
住房除按房改規定出售外,一律采用新房集資和騰空舊房交納擴房費的分配原則。
第三條走群眾路線,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民主監督的分配原則,采取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相結合的辦法,抵制各種不合理要求和不正之風,使住房他配、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規范化。
組織機構及職責
職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員會
(一)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醫院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員會(簡稱房管會)是在院黨政聯席會議領導下,在教(職)代會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監督下,對職工住房分配、調整的管理機構,該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房管會組成
1、房管會成員由20-27人組成,成員由院有關部門、科室領導、職工代表及教(職)代會房屋監督委員會(不少于3人)擔任。
2、房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房管會主任由院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副主任由院工會負責人、紀委負責人、教(職)代會生活福利委員、總務科科長和教(職)代會房屋管理監督委員會推舉一名委員擔任。
3、房管會辦公室設在院房管部門,處理日常工作。
4、房管會成員組成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三)、房管會職責
1、房管會成員必須認真執行黨的政策,堅決按規定辦事,堅持原則,顧全大局,實事求是,具有奉獻精神,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教職工服務,工作認真負責,如實反映情況和意見,做到接待職工要熱心,宣傳解釋要耐心,對職工住房要關心,不謀私利,廉潔奉公。
2、制定或修訂教職工住房分配、調整、管理辦法,研究成批住房分配及調整方案,并報院黨政聯席會議審定,交由教(職)代會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院房管部門具體實施。
3、決定成批住房分配調整第三榜人員名單。
第五條院房管部門是全院住房分配和管理的職能機構,其職責是:根據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辦法,提出住房分配、調整草案,報請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員會審定,經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在院教(職)代會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監督下組織實施,并負責職工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
(一)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是教(職)工代會下設的、對職工住房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專門機構。對教(職)代會和全院職工負責,對房管會工作進行始終監督。成員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確定。
(二)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職責見《住房管理監督委員會條例》。
第七條凡我院已婚或攜帶未成年子女且配偶或子女為本市非農業戶口,除率八條所限定的條件外,均有資格申請家屬住房。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分配或調整住房。
1、本人現住房已達到本人住房控制標準或離退休時已達到本人當時院內住房控制標準者。
2、新調入職工,工作不滿三年者,或調動來我院工作時,已書面保證不在我院解決住房者。
3、違反住房管理規定,擅自占住職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
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處罰后不滿兩年者。
5、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不滿兩年者。
6、因觸犯刑法,服刑、勞教等被處罰釋放后不滿兩年者。
7、配偶所在單位分有住房者。
8、職工在本單位有住房者,配偶單位已給補差,兩處面積之和已達到我院本人住房控制標準者。
9、將院外住房自行退還、出租、轉讓、轉借或私房出售,而要求在院內分房者。
10、申請住房弄虛作假,經查處后不滿兩年者。
11、職工配偶在外單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職或辭職等原因被原單位要求退房者。
12、公派出國逾期(三個月以上)不歸者。
13、職工(包括離退休)子女因照顧其父母調入本院者。
14、拆遷安置戶或自有私房戶,其住房達到規定面積標準者。
第四章各類人員住房標準
第九條鑒于我院職工住房的實際情況,按照現有住房的建筑結構,我院職工住房可分為五大類,具體劃分見《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院職工住房分類明細表》附表。職工住房控制標準由其本人的職稱、職務等因素決定。
職工住房分配綜合計分辦法
第十條職工住房分(調)配,采取綜合計分辦法,按分房綜合積分的多少,在本人相應的住房檔次內,分別排序分房或調房。
第十一條綜合分的組成
綜合積分=工齡分(包括學齡分)+職稱分或職務分+雙職工分+獎勵分+照顧分
(一)工齡分
1、從參加工作時間并為正式在編職工之日起,滿一年計1.2分,未滿一年按每月0.1分計。
2、參加工作時間以院人事科提供的時間為準,其中,曾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區工作或服兵役,可按規定折算工齡。上山下鄉知識青年,按規定計算工齡。
3、離、退休人員工齡分計算截止本人離退休時間。
4、軍齡分按工齡分計算。
(二)學齡分
1、學齡只計算解放后(以當地解放時間為準)。
2、學齡分以上學之日起,一般按學制計分,滿一年計1.2分,未滿一年按每月0.1分計算。
3、高中專以上(包括高中專)學歷計算齡分。
4、先參加工作后上學者,若已連續計算工齡的,不再計算學齡分。
5、在校學習期間,因留級、降級、休學等延長學習期限的,不計算學齡分。
6、學齡以本人的畢業證書或人事檔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