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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法的制定從經濟層面出發本質和歐美是一樣的,為了完善和確立經濟體系的長久穩定性。而因政治制定的不同略有不同。全球有200多個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我國改革開放后借鑒了些資本主義的經驗,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也必將趨于國際化。從上世紀以來的商法國際化趨勢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有三種做法,一就是對本國的商法法律法規的制定時,盡量的借鑒以及參考西方歐美經濟發達的國家的成功的商事法,日上世紀的俄日本在制定商法時,基本以法國和德國的商法為基礎,結合本國情況后,修改制定。二就是以國家與國家關于貿易以及相關的國家經濟區域的貿易政策為基礎,進而協調各國的商法,促進各國間關于商法在經濟市場的統一進程。三就是通過目前世界經濟相關的組織,推動以及積極探討國際范圍內相關的商事實體法以及商事程序法,以能夠促進商事法的國際化發展進程。商法的發展趨勢就是國際化,借鑒和吸取他國的成功經驗,國際統一化,將更有利于我國與他國之間的貿易經濟往來。
2中國商法構建中發展的趨勢
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的整體經濟以及社會文明的發展也是極為迅速的。2001年,我國加入WTO之后,這使得我國在經濟發展方面與國際經濟接軌加快,這也意味這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趨勢是快速化以及多元化,在這種經濟發展全球化、快速化發展的大背景下,經濟市場對商法要求只會更高,因此這也可以看出未來中國的商法發展方向應該是整合的商法體系的“法典化”。下面對此進行簡單的分析:商法法典化。我國實行的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現狀是民商法中的很多內容逐漸顯現出它的局限性.民法對中國的市場經濟而言也確實起到過重要的作用,現在很多學者也認為,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這筆者不否認;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上市行為變得多元化,加上逐步融入世界經濟,更多的商事交易活動不再是簡單的民事關系,并且未來的商事交易活動還會變得更快,更加復雜,民法無法再為這些提供新的法律保障和依據,這就需要一個商法體系去規范保障這些商事活動的順利進來,直接促進了中國的商法體系的“法典化”。
商法法典規范化目地化。需要一種單行的規則去維護商事交易活動和社會生活的秩序。從立法目的方面來講,商法比民法更適合一些:民法的初衷是和諧公平,更多的是從人權出發,去維護公民的人生安全,生活秩序等,讓社會處于一種安全,公平,平等的一種狀態;而商法則更傾向私的權利的處理,因為就商法本身而言,它是私法,它更關注的是經濟發展,它可以維護復雜的商事交易關系的秩序,為投資者的權利提供保障,這更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如果完全依賴于民法,這些是無法做到的,商事交易活動應該優先受到商法的規范,這就成為立法者的立法動因。
商法法典有機化發展,過程可能會艱難些,但商法典的出現是必然的趨勢。跟商法的現狀一樣,,中國關于商法的理論基礎決定了商法典的出現也會是曲折的,尤其是商法的整合,這并不是簡單的“1+1”那樣,里面涉及到商法制度的結構還有運行模式,以及許多現行的單行法之間的聯系等問題,這些都是必須面對的問題。希望立法者可以學習一些西方國家的經驗,借鑒像英國商法典和法國商法典等,結合中國國情,處理好商法單行法之間與其他法律間的關系,避免出現沖突,有機的聯系在一起,逐步形成商法典。
總而言之,對于我國的商法體系構建來說,要注重的商法的權威性、實用性,具體的構建那就應該從民法合一的角度進行,商法最終的目地是服務于民,但是又有區別于民法的地方。因此,對于目前我國商法的構建,在考慮到我國經濟市場發展的情況下,再應該從我國經濟發展相關的商法關系模式競爭入手,力爭能夠表達出商法的創新機制和功能,同時也應該注重民法和商法立法模式,確保我國的民法以及商法規則共同進化中商法獨立性,做好商法的構建,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作者:王夢竹單位:渤海大學文理學院文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