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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取得越來越好的成績,市場經濟也在不斷的發展,很多領域都涉及到了市場經濟的領域。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的規章制度也需要跟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推陳出新,革故鼎新。茶葉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也需要不斷地革新,同時企業的管理者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也越來越重視。因為茶葉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僅和企業的利益直接相關,也和員工的利益有著密切的聯系。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國家出臺的法律具有一定差別,但企業的規章制度也有一定的法律效率,也可以對企業和勞動者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本文將結合國家政府的法律,來對茶葉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作出簡單的解釋說明。
關鍵詞:茶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法律效力
茶葉企業的規章制度與國家的法律有著一定的聯系,具有著自身的特殊性。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在國家勞動法的基礎上制定的,是對國家勞動法的具體解釋和適當延伸。茶葉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既是對員工工作的一種要求,也是對員工工作的一種保障。茶葉企業的規章制度能夠使得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1]。
1規章制度和法律效力的相關概念
1.1茶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概念
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又被稱為是工作規則或者內部的勞動規則。但是由于企業的概念是在19世紀由國外引進而來的。雖然隨著企業的中國化,企業在我國也有了很好的發展。但是,在我國,對于企業的規章制度,目前還沒有一個準確完整的定義。我國目前的勞動法律法規對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要求,只是對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做出了一些原則性的指導和規定。只是要求企業制定出明確的勞動規章制度,但是沒有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和法律性質作出明確的說明。根據調查研究和對文獻的翻閱,我們得出結論,目前在我國普遍受到認可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定義主要有兩種:(1)根據王全興教授在其專著《勞動法》的概述當中指出,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主要是指“企業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在本單位制定的關于如何組織勞動過程和員工具體的勞動準則的方法”。(2)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規章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在自己可以使用自主權的范圍內制定的一種行為規范和權益保障規則,是企業進行組織和管理的一種手段。這種定義,也是目前在國內得到普遍認可的一種定義[2]。
1.2法律效力的定義
法律效力主要是指法律由國家賦予的約束力,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規范性的法律文件都具有約束性,要求人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準則,進行組織活動。法律效力有時候也指某種行為或者某種事實在法律上面體現的效果。例如,一份按照法律規范依法成立和簽署的一份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時也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時間上的效力:是指法律從生效到法律失效的時間。二、空間上的效力:法律能夠適用的范圍,必須是在國家范圍內,一般國家性的法律適用于全國范圍內,地方性的法規,適用于特定的地方。三、對人的效力:有的法律適用于全體公民,而有的只適用于特定的一部分群體。
2茶葉企業與勞動合同
2.1茶葉企業的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
企業的規章、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是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都是企業調整企業內部勞動關系和勞動行為規范的準則,企業規章、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三者相互融合,相互穿插,一并構成了企業內部的管路方法。但是由于一些細微的差別,三者在效力上仍然具有一定的沖突。這些沖突對企業內部的勞動管理也造成了不好的影響。這就需要對三者的效力階位做出一定的規定和界定。當然,這一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是由集體談判、共同協商的方式制定的時候,由勞資雙方共同簽署,這時,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沒有太大的區別,法律效力的階位基本一致,此時,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階位高于某些勞動合同的階位。這時,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的位階的高低,要參照法律沖突解決時的規則———新法優先于舊法,當企業的規章制度不一樣的時候,要比較兩者制定時間的先后,成立時間比較早的效力低于成立時間比較晚的法律效力。
2.2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之間的效力沖突
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的關系問題,是我們一直以來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學術界主要分為三種觀點:(1)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高于集體合同。這種觀點的依據在于,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制度,要求全體勞動人員必須全部遵守。這種觀點認為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始終高于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的制定必須以企業的規章制度為基礎,一旦違背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則集體合同無效。(2)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企業規章。這種觀點與第一種觀點完全相反。而且此觀點根據不同的原因和依據,又劃分為了兩個分支。一部分學者認為,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是集體合同的一個附屬部分,是勞動合同的附件,認為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致性,在法律階位上的地位是平等的。集體合同應該以企業的章程為基礎,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個參考的依據,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勞動者的權力和義務應當與集體合同制定的標準相一致。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由于發展和開展工作的需要,是自主制定的,是一種單向的行為。而集體合同的制定,是由全體勞動者或者工會共同協商制定的,是雙方共同協商,最終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勞資自治的基本原則,由勞動者和企業管理者共同協商制定的集體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始終高于企業單獨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有些學者認為,要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限制企業隨意制定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角度出發,應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基本原則,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使得勞動者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證,同時,也使得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更加的完善合理。
2.3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效力沖突
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制定的,因此兩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著密切的聯系,但也存在著很大的效力階位問題。在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上,我國也普遍存在著不一樣的看法。首先,企業規章與勞動合同間的效力階位關系,國內的專家學者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專家學者認為,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但是,當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更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則從有力原則的角度出發,首先遵從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他們的理由,主要是:勞動合同是雙方意志的體現,是經過協商達成的,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而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只是企業單方面的產物,之所以能夠對勞動者起到約束作用,主要是依靠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3茶企業勞動規章法律效力的重要性
我國是茶葉的大國,茶葉企業在我國的數量也是相當之多。作為傳統茶葉的生產大國,無論是茶葉還是茶葉企業在我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茶葉企業中制定符合規范的勞動制度,并且使其法律具備法律效力。無論是對企業的發展,還是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都是很有作用的。例如,從發生在一個茶葉企業當中的勞動糾紛案件--歐運玉與重慶市渝川茶葉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我們可以充分感受到茶葉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的作用,這個案件是這樣的:原告歐運玉因為多次曠工而被企業開除,但是歐運玉認為企業違背了勞動合同,因此,向法院上訴,企業進行反駁,認為歐運玉違背企業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開除,是一種合理的行為。最后,根據法院的判決,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仍然保持對歐運玉的開除結果,但是根據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要求企業必須補償歐運玉的加班費。通過這次事件,我們可以看出茶企業勞動規章法律效力的重要性。如果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沒有法律效力,那么這次的事件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不能滿足雙方的利益訴求,企業的勞動合同制度有效的保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使得企業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3]。
4結語
茶葉企業在我國的數量非常之多,在茶葉企業中,制定茶葉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目前茶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仍然具有一些問題,存在著法律效力的階位不明確的問題,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階位關系等級不明確。因此,關于茶葉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仍然需要改進,必須理清茶葉企業當中的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之間的關系。茶葉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對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長久發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石美遐.我國企業內部勞動規則立法的幾點初步建議[J].中國勞動,2015(3):12-34.
[2]董保華.茶葉企業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J].中國勞動,2017(8):78-89.
作者:彭長江 單位:河北民族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