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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學報》2016年第4期
摘要: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存在著法律信仰教育缺失、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以及與法律資格考試的關系失衡這三大突出問題。主管部門應在必修課設置中增加法律信仰教育的相關課程;應從建設“雙師型”師資隊伍和完善課程體系入手解決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問題。應擺正學術教育與職業教育的關系,明確本科應以學術教育為基礎、以職業教育為導向,并以此為原則調整業已失衡的法學教育與職業資格考試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信仰;學術教育;職業教育
上世紀90年代末,在高校擴招政策的推動下,我國法學高等教育開始進入快速發展時期,法學院系的數量與招生規模都較以往不可同日而語。然而,在這種由數量增長帶來的繁榮表象背后,法學教育也出現了一些需要我們認真對待的問題。
一、法律信仰教育缺失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所謂法律信仰,是指基于法律職業或專業而對“法”所秉持的一種堅定的信念、意志或理想。作為法律的實踐者和傳播者,法律職業人信仰的培育尤為重要,而法學本科生作為未來的法律職業人,正處在法律信仰逐步確立的關鍵時期,只有具備了堅定的信仰,才能將這種信念轉化為如饑似渴學習法學知識與技能的動力,才能在日后成為法律職業人時唯法律至上,始終秉持公平正義的理念。從這個意義上說,重視法律信仰的教育,其重要性要遠甚于法學知識和技能的單純傳授。筆者在教學實踐中與學生保持著密切接觸,通過交流發現,目前的法科學生普遍缺少法律信仰,很多人只是將法學專業視為未來進入司法機關或其他政府部門以謀得穩定工作的“敲門磚”,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不少學生的關注點局限在了成績、排名和獎學金這些與現實利益緊密相關的東西上。不可否認,商品經濟的高度繁榮所帶來的浮躁、拜金等問題給包括法科學生在內的年輕人造成了不小的沖擊,致使法律工具主義、實用主義的思想比較盛行,但我們也必須承認,法律信仰教育的缺失也是導致當下信仰危機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主管部門沒有對法律信仰教育給予足夠的重視。
盡管在教育部的相關報告中提到,法學本科畢業生首先應當具有尚法精神和正義觀念以及剛正不阿的人品,但在其劃定的16門核心課程中并沒有法律信仰教育的相關課程。在課時普遍緊張的情況下,很多高校法學專業都將課程設置集中在了理論知識方面,法學教育難免淪為沒有靈魂的純技術教育。另一方面,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也很少關注法律信仰教育問題。在現行的高校教師評價體系下,許多人在教學上所花的時間和精力越來越少,更多的時間被用來做研究,以滿足單位在職稱評定方面提出的愈來愈高的科研要求。在這種教學觀念與模式影響下,我們培養出了大量缺少信仰支撐的“法律工匠”。面對法科學生的法律信仰危機,我們必須保持高度警醒,并積極設法改善這種狀況。首先,建議教育部在法學專業核心課程增設法律信仰教育的相關課程,如“法律職業倫理”;授課方式應以學生易于接受為原則,盡可能多樣化,如經典文獻導讀、法律影視賞析、案例分析、庭審觀摩、實務人員講座等。其次,全體教師應當統一思想,提高對法治信仰教育重要性的認識,并且要充分意識到,法治信仰教育應貫穿于整個本科教育階段,“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因此,每一位任課教師都要在課堂內外對學生進行法律信仰方面的點滴滲透。
二、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句話提醒我們,法學教育必須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空談理論只能搭建沒有任何意義的空中樓閣。但目前法科教育的確存在著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的現象,這也是法科學生感觸最深、反應最強烈的一點。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在教學模式上基本沿襲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即以概念為基本元素和切入點,對相關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加以闡釋,從概念到規則和制度構成了一個邏輯自洽的體系,由此決定了課堂教學以高度抽象的理論知識為主,對實踐經驗和職業技能的關注不夠。另一方面,在現行的人事制度影響下,許多教師由校園到校園的經歷導致其本身非常缺乏實踐經驗,教授課程時當然很容易陷入純理論教學的泥潭。解決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問題,其措施無外乎兩大方面,一是通過“走出去”和“請進來”打造一支強有力的“雙師型”師資隊伍。首先,積極鼓勵高校教師走出校園,以去法院檢察院掛職或擔任仲裁員等方式參與實務工作,但筆者不贊同教師做兼職律師,因為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兼職律師工作往往會使本職教學受到不利影響,個別教師甚至會將兼職當正職,給正常的教學科研造成沖擊。其次,要將實務部門經驗豐富的同志引進校園擔任實踐導師,采取專題講座、課程講授等方式,使學生有密切接觸實務的機會,從中汲取必要的營養。卓越法律人才計劃推出了高校與實務部門人員互聘的“雙千計劃”,但在實踐中遇到了一些問題,最突出的是多數高校和實務部門內部對于派出人員的考核、晉升、收入分配以及派入人員的職責、評價等問題沒有出臺具體的配套制度,以至于嚴重影響到了大家參與的積極性;此外,計劃規定的互聘人員數量也較少,難以滿足實際需要。本文認為,高校與實務部門人員互聘制度應當在主管部門指導下常態化、普遍化,參與單位要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以作為制度推行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我們要在課程體系設置上強化對學生實踐技能的培養。
目前已有不少高校在培養模式和課程設置上做出了一些努力,如在教學中廣泛應用案例教學法,引入模擬法庭和診所式法律教育課程等,不過從實踐應用中來看仍有值得完善之處。第一,案例教學法的運用須重視案例的選取、討論的組織引導和點評總結三大環節。選取的案例應當具有代表性、啟發性,能夠體現理論教學的主要知識點,討論前教師應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分組,在討論中要隨時把握方向,使討論集中于焦點問題展開,討論結束后教師還要進行點評總結,尤其要點明案例與理論知識之間的緊密聯系。第二,模擬法庭宜作為選修課開設,以相應的學分增強學生參與的積極性;應選取真實的典型案例,要向學生提供全部的案卷材料,并指導他們學習如何從復雜的案情中提取關鍵事實和證據;應對學生進行全面的角色分工,課前督促學生熟悉相關程序要求,完成訴訟文書寫作;模擬時教師要從旁指導,并在演練結束后針對每個參與學生的表現進行評價。第三,診所式法律教育應制定完整的課程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鼓勵不同研究領域的多位教師進行合作教學,還可聘請實務部門人士進行授課;建立與課堂教學同步的實踐平臺,盡力保證所有參與診所課程的學生都有實踐機會,并建立科學的評估制度;按照社會需求、教師專長和案件來源等因素逐步確立法律診所的主題,如刑事、民事、勞動、社區法律診所等,對學生進行更細致化、專業化的指導;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確保法律診所的有序運轉;法律診所的經費來源提倡多元化,但應以本校的支持與投入為主。
三、與法律資格考試的關系失衡
2008年6月,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對象范圍,允許大三學生報名參加考試。自此,司法考試作為最為重要和基礎的法律資格考試,迅速在法學本科教育中刻下深深的烙印,而法學教育與法律資格考試的關系也逐漸失衡。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形成的強烈沖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學生對于司法考試的過度關注。一些學生上課時可以不帶教材,考試輔導用書卻成了不離身的“紅寶典”,有時甚至以輔導用書來質疑教師的授課;對于占司法考試內容比重較大的課程,學生較重視,且迫切希望教師授課內容向司法考試傾斜,一些邊緣科目則容易被冷落;許多學生會報考各類輔導班,一旦輔導班開課,大學課堂的出勤率即一落千丈。不過,學生報考司法考試的熱情雖高,但畢業后愿意從事律師或司法實務工作的學生卻并不多,這體現出他們在報考時的盲從心理。二是高校自身也存在過分看重司法考試的傾向,一些法律院校甚至將司考通過率已是關系到其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在這種情況下,刪減公共課程而局限于司考科目授課甚至將課堂作為演練司考的場所就會逐漸成為許多法律院校的實際做法。一些法學名校的教師每年花大量時間和精力參與司法考試培訓,成為所謂的“司考名師”,他們在日常課堂教學中也因司法考試輔導的名氣而呈現人氣很旺的現象(選他們課的學生人數眾多),其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皆明顯受到司法考試的影響。
本文認為,解決法學教育與職業資格考試關系失衡的問題,關鍵是要擺正學術教育與職業教育之間的關系。法學本科教育歸根結底應是以職業教育為導向的學術教育。原因在于:我國法學本科是第一學位教育,其首要任務是幫助學生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識體系,在此基礎上掌握必要的解決實務問題的方法和技能,以滿足未來從業需要;同時,良好的學術教育也是職業教育順利開展的前提,理論指導實踐,雖然學術教育不能唯就業至上,但成功的學術教育應當是受到市場歡迎的。當然,學術教育必須以職業教育為導向,根據職業教育的需求對教學內容和方法做出必要的調整,否則學術教育將失去科學的“指揮棒”,難免淪為填鴨式的理論灌輸。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根據意見要求,今后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學本科在讀學生將不能報考職業資格考試,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對本科學術教育基本目標的回歸,法學教育應當以此為契機,對它與職業資格考試之間業已失衡的關系做出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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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藍藍 單位:天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