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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的企業,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省安全生產條例》、《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意見的知》(政辦發〔〕95號)等文件要求,依法全員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包括所有農民工在內的全部職工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外地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期間,應當向本市工傷保險機構提交參保地工傷保險機構出具的參保人員清單。未提供參保人員清單或雖提供了參保人員清單但未為全部用工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按本知規定參加我市工傷保險。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到市外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如未在本地為其使用的所有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的,則應當為其使用的所有農民工在項目注冊地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筑施工企業在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同時,可根據企業風險承擔能力,自主確定是否另行再為從事高危險作業、特殊工種的農民工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二、建筑施工企業可采用實名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農民工繳費參保,也可采取按項目合同額的一定比例繳費參保。采取項目參保的,施工單位應提供施工工程合同原件和復印件;不是在本統籌區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還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按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暫定為:市政工程為總造價的0.06%,房屋建筑工程為總造價的0.12%;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積每平方米1元繳費。追加工程預算的,應相應補繳工傷保險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基金收支情況會商建設行政部門適時調整費率。采用實名制參保的,繳費額低于按項目參保核定繳費額的,按項目參保核定繳費額征收;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總額超過依法應繳額的,在社會保險年審時申請核減。
三、建筑施工企業承接施工工程后,應即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建設單位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時,必須提供我市工傷保險機構出具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提供《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該項目按安全生產措施不合格處理。
四、項目參保情形下,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在建筑工程開工之日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參保情形下,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以本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個人工資基數計算。
五、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建設廳、省建工局《關于轉發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知〉的知》(勞社醫〔〕6號)要求,在工地顯著位置懸掛《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公示》,告知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的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和待遇標準。
六、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重要意義,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工傷保險主管部門職責,其他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格把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七、積極探索建立工傷預防機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5%作為工傷預防資金,主要用于:安全施工和工傷保險宣傳教育;農民工工傷預防培訓;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予以調劑使用。
八、本市交、水利、園林等其他各類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參照本實施意見為本企業使用的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