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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督管理的范圍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融資的貨物、服務采購及工程建設的招標項目均列入標后監督管理范圍,其中以下項目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一)重大工程項目和大額貨物、服務采購項目;
(二)與招標控制價相比,中標價下浮幅度較大的項目;
(三)在招投標過程中報價競爭不充分的項目;
(四)有投訴舉報或有不良反映的項目;
(五)其他需要進行重點監督管理的項目。
二、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對招標(采購)人的監督管理。
1.招標人對工程建設項目或采購項目應嚴格按照政辦發〔〕24號文件要求加強標后管理,要如實填報《工程建設(政府采購)項目中標單位履約情況反饋表》(附件1、2)。
2.招標人(采購人)應督促中標方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繳納履約保證金和差額保證金。繳納后及時與中標單位簽訂中標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投標文件相一致。
3.招標人應對中標單位的項目負責組人員在崗情況進行考勤,發現問題應責令其立即糾正。貨物采購單位應及時組織對貨物的驗收,必要時可邀請專家或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
(二)對中標人(供應商)的監督管理。
1.合同履約的監管。中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和合同履行義務。中標后應及時向招標人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履約保證金和差額保證金,拒絕交納的,視為放棄中標資格。
2.施工轉包分包的監管。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項目分包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施工合同中載明確需分包的工程,分包企業必須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
3.項目管理崗位主要人員的監管。施工、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組主要管理人員需與投標承諾的人員相一致,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換的,施工或監理單位應填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班子變更情況報告表》(附件3),并提供相關證明,經建設單位同意后,報招投標監督部門備案。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
4.施工現場的監管。監理、施工(含施工總包和分包單位)等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及補充合同或協議規定的相關條款,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應認真接受建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管部門的標后監督管理,及時整改檢查發現的問題。
三、監管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1.建立標后監督管理小組。由市政府采購與招投標中心牽頭,監察局、發改委、財政局、審計局、住建局、交局、水務局等部門組成的標后監督管理小組,對我市政府投資、融資項目的合同履約情況進行監管。
2.建立標后管理臺帳。監督管理小組建立標后監管臺帳,動態地記錄標后監管情況(附件4、5),客觀真實地反映監管中發現的問題。
3.監督管理檔案實行一項一檔,內容包括現場檢查記錄、對違規企業負責人或責任人談話記錄、整改知書、相關職能部門的處理決定等。
四、對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
1.對招標單位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監管不到位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責令其整改;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給予相應處理。
2.對中標單位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凡中標單位有違規違約行為的,一律按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記入不良行為檔案,并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制一定時期的投標準入資格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