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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政收支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關于深化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財庫[]68號)、《市級財政國庫管理辦法》([]第82號市長令)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范圍內區、鎮級(含街道、開發區,以下簡稱鎮)政府所有的財政資金,其收入收繳、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銀行、征收機關、預算單位、審計以及監察機關,按市第82號市長令明確的部門職責,履行各自職責,共同配合做好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實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財政國庫管理應當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財政資金全部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者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者用款單位。
第五條財政國庫管理實施國庫集中收付的基本原則
(一)有利于規范操作。按照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征收部門、預算單位和銀行的管理職責,不搞變通,不交叉重復,不體外循環,不改變資金使用權限,不改變單位會計主體地位。
(二)有利于管理監督。采用國庫集中收付,能從源頭上監督控制財政資金收付,最大限度地保證收入及時進賬和支出效率效益。根據區財政特點,采用國庫集中收付和財務集中核算“雙集中”的模式;國庫集中支付全部采用財政直接支付。
(三)有利于效率提高。改革的效果是提高工作效率,盡可能地減少單位資金申請和財政撥付環節,使預算單位用款更加及時和便利。
(四)有利于分步實施。在方案的設計上,要盡可能體現前瞻性、系統性;在具體操作上,先易后難,分步實施。
第六條國庫集中收付的資金范圍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各項非稅收入;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包括上級補助、各項專款、其他收入和往來資金等。
第二章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是指由財政部門開設,以國庫單一賬戶為核心,全面反映財政資金收付的各類賬戶總和。具體包括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財政零余額賬戶和特設專戶。
(一)財政部門在市人民銀行國庫經管機構開設國庫單一賬戶,用于記錄、核算和反映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的收支活動,以及與上下級財政之間的往來,并與財政零余額賬戶、特設專戶進行清算。
(二)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主管部門集中收入、其他收入及單位往來資金等財政資金的收支活動,與財政零余額賬戶、特設專戶進行清算。
(三)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財政零余額賬戶,下設國庫支付中心(財務結算中心)集中支付賬戶、工資統發專戶、政府采購專戶、支農直撥專戶和契稅退稅專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財政資金支付活動,與國庫單一賬戶和財政專戶進行清算。
(四)財政部門或者預算單位在政策性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開設特設專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經政府批準或者財政部門按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程序批準的特殊專項資金的收支活動。
第八條財政零余額賬戶、特設專戶與國庫單一賬戶和財政專戶的清算實行網上實時清算。財政零額賬戶發生的支付在當日營業終了前必須進行清算。區、鎮財政確保有足夠的清算資金。對不同銀行之間的清算,在銀行間實時清算系統成熟運行前,可以保留適量的備付資金。
第九條取消預算單位“財政預算外收入單位分戶”賬戶,所有預算外收入(包括單位往來款)直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繳分離。確因特殊需要須經財政部門批準后開設,預算單位擅自開設的存款賬戶,按私設“小金庫”處理。
第三章國庫集中收付基本程序
第十條預算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規定和要求編制部門預算,部門預算實施零基預算和綜合財政預算,分別按收入預算、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報。部門預算經區、鎮人代會批準后,財政部門在30日內批復各預算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發生的追加、追減調整變化,財政部門應及時調整預算單位收支指標。
第十一條財政收入分為稅收收入和非稅收入兩類。財政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財政部門應對非稅收入實行單位與收入項目統一編碼管理,統一使用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二條財政資金收入收繳采用直接繳庫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直接繳庫由繳款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直接將應繳收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集中匯繳由征收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所收取的應繳收入按日匯總繳入國庫單一賬戶或財政專戶。按照方便繳款人繳款和有利于管理監督的原則,無須當場征收的收入,實行直接繳庫;必須當場征收的收入或零星現金收入,實行集中匯繳。每日營業終了前,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和銀行向財政部門出具稅收繳庫單和非稅收入清單。
第十三條財政資金收入根據資金性質,分別繳入國庫單一賬戶和財政專戶。
(一)繳入國庫單一賬戶的財政資金為:
(1)稅收收入和稅收附加;
(2)專項收入;
(3)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
基金;
(4)罰沒收入;
(5)其他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二)繳入財政專戶的財政資金為:
(1)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主管部
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等各項非稅收入、社會保險基金;
(2)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十四條個別應繳入國庫單一賬戶,但直接繳存條件暫不具備的財政資金,其具體繳庫辦法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和征收機關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財政資金中應當上繳上級或者由各級財政共享、分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和征收機關按財政體制規定和專項資金管理要求,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辦理劃分、劃轉、留解。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征收部門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財政資金的退付。屬于下列范圍的,可以辦理收入退付: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退付;
(二)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繳款、重復繳款需要退付的;
(四)有權部門明文規定或專項批準的其他退付項目。
第十七條稅收收入及附加的退付申請,按規定分別由征收機關或者財政部門審批,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執行。除稅收收入及附加以外的退付申請,由征收機關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批,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執行。財政部門、征收機關對收入退付信息應當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依托現代化的信息技術,以計算機管理、控制預算單位指標、撥款、往來和用款額度。
預算單位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調整預算、收入繳庫完成情況和工作開展進度按時編制用款計劃,報財政部門關業務科室審批。財政部門審核批準預算單位用款計劃后,一份返回預算單位辦理支付業務,一份送國庫支付中心(財務結算中心),用于審核及支付,同時通過網絡直接錄入并傳輸用款指標和用款額度給國庫支付中心(財務結算中心)。年度預算批準前,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單位上年預算安排情況下達用款控制額度。預算單位根據下達控制數,編制用款計劃。
第十九條預算單位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憑合法合規并手續齊全的有效憑證向支付中心(財務結算中心)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含現金報銷)。支付中心(財務結算中心)接申請單后,審核指標和用款額度,經支付中心(財務結算中心)主任審核鑒署意見后由中心經辦人員向銀行開具財政直接支付憑證(支付令),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支付中心、財務結算中心)將財政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賬戶,支付現金的憑支付憑證到銀行領取現金。當日營業終了前,財政零余額賬戶(支付中心、財務結算中心)發生的支付,按預算內、外資金分別與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進行清算,并出具預算內外資金清算憑證,財政總會計據以記賬。
第二十條所有的工資性支出由財政統一發放。財政部門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下設的工資統發專戶將工資性收入直接支付到個人工資帳戶,并每日按照預算內、外資金分別與國庫單一帳戶和財政專戶進行清算。
第二十一條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支出,按政府采購規定辦理,并按合同約定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下設的政府采購專戶將資金直接支付給供應商。當日營業終了前按照預算內、外資金分別與國庫單一帳戶和財政專戶進行清算。
第二十二條預算單位年終結轉結余資金的處理及財務的處理按照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銀行、預算單位要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加強財務核對,保證各方賬務記錄符。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對預算單位符合預算管理要求、各項手續齊全的用款計劃和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拖延審批或支付,影響預算單位正常工作的,由財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征收機關不按照規定的財政資金收入收繳方式繳納財政資金,無正當理由延緩繳納財政資金,由財政部門報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征收機關擅自變更財政資金退付范圍、標準,不按規定辦理財政資金退付審批手續,提供虛假審批依據,致使財政資金流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預算單位新設、保留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銀行賬戶的,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變更銀行賬戶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撤銷賬戶,賬戶資金全額收繳財政。
預算單位不按預算安排和已批準的用款計劃使用財政資金,擅自變更財政資金用途,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報請有權部門應扣減單位預算指標,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國庫集中支付銀行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銀行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