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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目標任務,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責任。繼續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各級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崗位,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二)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及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并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市政府將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
(三)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和失業調控機制。各級政府在安排投資、確定重大建設項目和實施企業改革時,要妥善做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工作,努力擴大就業,減少失業。各地、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將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四)認真做好有關扶持政策的銜接和落實工作。按《**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政〔**〕6號)規定,《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批發放截止日期為**年12月31日,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扶持政策繼續執行,享受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最遲執行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按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做好〈**省就業服務卡〉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勞社〔**〕16號)規定,《**省就業服務卡》的發放截止日期為**年12月31日,有關就業扶持政策最遲可執行到2011年12月31日。
失業人員可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免費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就業失業登記證》按省勞動保障廳制定的辦法進行發放和管理。
(五)《**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政〔**〕3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審批截止日期為**年底。**年以后的稅收政策另行規定。
(六)完善創業扶持政策,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1.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2.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不超過3年的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具體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登記失業人員和回鄉創業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5萬元。就業困難人員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標準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申請一般不超過1年的展期1次。利用上述貸款從事個體經營、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均作為微利項目,在貸款期限內按規定給予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小額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以申請展期1年。在貸款期限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標準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4.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和服務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創新、探索符合當地特點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新模式。各經辦金融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就業和創業工作,在保證小額擔保貸款安全的前提下,盡量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為失業人員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務。對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并在資信審查、貸款利率、貸款額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適當優惠。
(七)加強就業創業園(街、區)的建設和管理服務,完善和落實創業扶持政策。依法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設各類就業創業園(街、區),引導有創業愿望、有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創業人員進入就業創業園(街、區)創業,給予扶持。加快建立農民創業園(區),重點扶持回鄉農民工和本地農民入園創業,實施與城市就業創業園(區)同等優惠政策。就業創業園(街、區)要為創業者提供事務、信息咨詢、創業輔導、融資擔保等配套服務,對創業者的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建立就業創業園(街、區)不斷鞏固發展、創業者有進有出的良性循環機制。對3年后出園的微小企業繼續給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產經營場地等扶持。將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復轉退役軍人、殘疾人、回鄉創業農民工等城鄉各類創業人員納入政策扶持范圍。對在就業創業園(街、區)內的各類經濟實體,自進園(街、區)之日起3年內免繳管理性費用,減半繳納場地費,水電費給予適當優惠。
(八)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就業困難人員包括登記失業的下列城鎮常住人員:
1.符合“4050”(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年齡條件的失業人員;
2.城市零就業家庭成員(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3.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個月以上的家庭成員;
4.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
5.連續失業12個月以上且男性年滿40周歲,女性年滿30周歲的人員;
6.連續失業12個月以上的失地人員;
7.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畢業生;
8.軍隊退役人員、企業軍轉干部、烈軍屬;
9.市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單親且撫養未成年人者。
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崗位補貼。
各級財政對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統一調整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相應標準的社會保險補貼。
以上享受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的時間自文件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九)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的調整。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在個人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應地調整補貼標準。
1.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養老保險補貼: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當年度養老保險費(按100%比例計算)的20%予以補貼;對其中被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以及在繳費年度內全程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的,分別按30%和50%予以補貼。
2.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養老保險補貼: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養老保險費(按100%比例計算)的30%予以補貼,其中在繳費年度內全程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活保障的,按50%予以補貼。
根據省勞動保障廳、統計局的**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測算,**年繳費年度(**年7月至**年6月)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補貼,按20%標準補貼的額度為88元/月,按30%標準補貼的額度為132元/月,按50%標準額度為220元/月。以后每年的補貼標準,按當年應繳養老保險繳費的額度相應核算。
3.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接續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每人每月定額補助20元。
原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已享受滿3年社保補貼的,再次按規定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被用人單位吸納就業或實現靈活就業的,可繼續享受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保補貼。社保補貼再次享受期滿,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社保補貼、崗位補貼享受期限可按規定延長至退休。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標準調整時間自**年7月起執行。具體辦理程序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創業扶持和社會保險等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為各類有創業愿望和創業條件的人員,提供項目咨詢、開業指導,幫助或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小額貸款和稅費減免政策的各地創業指導(服務)機構,根據其扶持創業的成功率,給予一定的創業扶持經費。
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制定。
三、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健全統籌城鄉就業服務體系
(十一)加強基層就業服務機構建設。根據**編辦〔**〕118號文件精神,街道、鄉鎮全部建立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有條件的行政村)配備勞動保障專管員(協理員),健全城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加強部門協調,完善管理制度,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全市鄉鎮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場所面積要達到40平方米以上,有條件的行政村要有固定的公共就業服務場所。
(十二)提升基層就業服務工作水平。街道(鄉鎮)、社區和有條件的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專門服務窗口,充分發揮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基礎作用,著力提升社區(行政村)服務水平和就業援助功能,全面推進充分就業社區創建活動。按規定落實勞動保障專管員(協理員)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業務培訓費用。
(十三)落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費和人員編制。按照《就業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各項就業服務;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四)加強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化建設。各級財政要安排資金,進一步加快“金保工程”建設步伐,全市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全部實現網絡互聯,并向有條件的村延伸。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人力資源供求信息、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就業準入職業(工種),完善市場信息制度。加強對民辦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管力度,嚴格職業中介機構市場準入條件,提高其服務質量。
(十五)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按**政〔**〕51號文件和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做好統計和相關服務工作。
(十六)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按**政〔**〕51號文件規定,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重點為招商引資企業(缺工企業)培養亟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四、進一步完善就業困難人員援助制度,及時幫助零就業家庭解決就業困難
(十七)加強對城市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范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對其中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及時兌現各項扶持政策,對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和大齡就業困難人員要實行兜底安置,自認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幫助其實現就業。扶持城市零就業家庭獎勵補貼的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八)加強對農村零轉移就業農戶的就業援助。對零轉移就業農戶的勞動力狀況、技能狀況、實現轉移就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行全面調查,逐級建立專項臺帳,建立季統計、年度通報制度。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幫扶零轉移就業農戶至少有1人實現轉移就業。
五、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十九)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要強化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職能,完善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工作。
(二十)認真做好宣傳和落實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以《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為主干的就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就業促進法》等就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十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并結合具體實際,抓緊出臺配套政策和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