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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創業就業、服務經濟發展為目標,按照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完善培訓機制,創新培訓模式,擴大培訓規模,增強培訓實效,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素質和就業能力,為全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二)目標任務。大力開展各類職業培訓,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企業職工都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訓,每個有培訓愿望的創業者都參加一次創業培訓,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就業一人培訓一人”和“創業一人帶動一批”的目標。“十二五”期間,全市每年開展就業技能培訓3.5萬人,崗位技能提升培訓10萬人,創業培訓4000人,培養高技能人才1萬名,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技能人才結構進一步優化,初、中、高之比為25:45:30,基本滿足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企業發展需求。
二、大力開展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
(三)健全職業培訓制度。適應城鄉勞動者創業就業需要,大力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加快實現培訓對象的全覆蓋。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重點開展初級技能培訓;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重點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對職業院校學生,重點開展“學歷+技能”、“外語+技能”培訓。發揮企業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對在崗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培訓,對企業新錄用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加大創業培訓力度,對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以及處于創業初期的創業者,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建立職業培訓結業與技能鑒定同步實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職業培訓補貼并符合條件的培訓對象,在培訓結業時均應參加技能鑒定,并取得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四)創新職業培訓模式。根據勞動者就業需求,建立健全理論教學與技能訓練融通合一、能力培養與工作崗位對接合一、實習實訓與頂崗工作學做合一的技能人才培養模式,靈活采取學分制和彈性學制,方便勞動者參加培訓,提高勞動者培訓積極性。根據市場需求,全面推行校企合作、產學結合的模式,積極開展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委托培養,鼓勵支持企業與職業院校合作共建實訓基地或實訓中心,鼓勵職業院校積極參與企業產品研發、技術攻關、工藝改進、咨詢服務等,提高技能培訓的實效性。根據創業者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著力完善創業培訓與創業實訓、創業見習相結合,與創業扶持政策、創業服務相銜接的培訓模式,提高創業成功率。
(五)整合職業培訓資源。進一步打破地區、部門、行業界限和學校類別界限,組建多形式的職業教育集團,重點培育一批專業有特色、辦學有規模、就業有市場的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打響“職教”品牌。加強各類職業培訓基地建設,依托省技師學院及其它重點職業院校建立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實訓基地和世界職業技能競賽集訓基地;依托各類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和企業,建設1個國家級、2個省級和20個市級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建設5所國家中等職業教育發展改革示范校,5個省級、20個市級和20個縣級創業培訓基地,10個縣級公共實訓基地,認定和建設一批創業孵化基地、就業實習(見習)基地和定點培訓機構。
(六)提升職業培訓能力。強化師資隊伍建設,定期開展師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積極組織專業教師到企業實踐,選派骨干教師赴國外研修,建設2-3個市級職業培訓師資培訓基地。“十二五”期間,培養20名省級教學名師、100名專業帶頭人、1000名“一體化”教師,職業培訓專業課教師“一體化”比例達70%以上。深化職業培訓特別是高技能人才培訓課程體系改革,加強示范專業和精品課程建設,加快開發培訓計劃大綱和培訓教材。推進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建立職業培訓質量監控體系,定期公布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并進行動態管理,對參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確保培訓質量。
三、著力構建高技能人才的培養機制
(七)健全高技能人才評價機制。加快建立社會化職業技能鑒定、企業內技能評價和院校職業資格認證相結合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評價服務體系。大力開展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社會化考評工作,貫通勞動者技能晉升通道。探索建立企業高技能人才直接認定辦法,堅持以能力和業績為導向,注重從生產服務一線發現拔尖技能人才。加強職業院校學生的職業資格認證工作,積極推行職業院校畢業生“雙證書”制度。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選拔機制。充分發揮技能競賽在技能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各地區、行業、企業和職業院校廣泛開展技能競賽、技術比武、崗位練兵等活動,豐富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內容,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加快推進職業技能競賽規范化和制度化,每兩年開展一次市級職業技能大賽,每年舉辦一次職業院校師生技能大賽,積極推薦優秀高技能人才參加省、國家及世界職業技能大賽。全國一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省級一類技能競賽第一名獲得者以及參加世界技能競賽的選手,在市內職業院校任教的,可按規定程序優先招錄為事業編制工作人員。
(九)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機制。鼓勵支持行業、企業充分發揮生產、服務一線優秀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為他們開展相關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活動創造條件。推行首席技師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制度,采用企業建設為主、政府適當補貼的方式,在企業班組、工段、實訓(研發)中心等關鍵崗位設立首席技師,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組織開展技術攻關、技能創新、技術開發等活動,發揮技能大師“傳、幫、帶”作用,帶動企業技能人才水平整體提升。
(十)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勵機制。建立政府獎勵為導向、單位獎勵為主體、社會獎勵為補充的高技能人才獎勵制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引導企業建立并完善職工憑職業技能資格等級、業績貢獻大小確定收入分配的激勵制度。用人單位在聘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分別與本單位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享受同等工資福利待遇。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工院校畢業生,在就業創業等方面享有與高等院校畢業生相同的政策。技工院校高級班畢業生到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試用期、見習期工資待遇及定級工資均參照高等教育大專學歷畢業生待遇執行;技師班畢業生各項待遇按照本企業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有關待遇執行,經用人單位聘為技師、高級技師的,其待遇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切實加大職業培訓資金的保障力度
(十一)增加職業培訓資金投入。各級政府對用于職業培訓的各項資金要積極整合、統籌使用、提高效益。確保各項政策性資金安排到位。統籌安排省財政補助經費和市、縣財政應承擔的經費,全面落實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退役士兵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完善中等職業教育財政經費投入機制,建立按生均安排公辦中等職業學校財政經費制度。加大財政資金投入。調整市、縣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逐步提高職業培訓支出比重,在按規定給予各項職業培訓補貼的基礎上,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就業專項資金用于公共實訓基地、創業培訓基地、創業孵化基地和就業實習(見習)基地建設。用于職業教育的城市教育費附加應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訓。規范提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企業要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5%足額提取并合理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60%以上用于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市、縣政府可統籌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0.5%,用于本地區職業教育培訓,并劃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養。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教。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對職業培訓提供資助和捐贈,企業、個人通過國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資助和捐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一、指導思想
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就業指導方針,制定措施、落實責任、齊抓共管,促進我區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創業。
二、工作對象范圍及認定方法
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服務對象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因國家征地后失去全部或部分耕地,依法需進行補償安置,經區人民政府確定,列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在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
認定方法: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供被征地農民花名冊,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畝、依法拆村建居人員花名冊由國土部門提供。由公安部門對被征地農民戶籍身份進行審核確認,農工部門對集體經濟成員身份進行審核確認。經公安、農工部門審核確認后,由區勞動部門對被征地農民開展就業登記,提供相應的就業創業服務。
三、工作措施
(一)開展公共就業服務,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1、開展就業登記,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信息資源庫。符合就業登記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鄉鎮勞動保障機構進行就業登記。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畝、依法拆村建居的無業人員,由被征地農民自愿申請,憑相關材料到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就業登記證》。被征地農民不愿領取《就業登記證》的,視同無就業要求。
領取《就業登記證》的就業困難人員符合《再就業優惠證》辦理條件的,按文件要求,發給《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優惠政策。同時,建立被征地農民就業、失業、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信息資源庫,實行動態管理。
2、提供優質職業介紹服務。區人力資源市場及區各類合法職業中介機構要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求職登記工作,及時企業用工信息,對前來求職的被征地農民免收門票費、報名費、職介成功服務費、計算機查詢費,享受免費的職業指導服務。
3、建立企業空崗申報制度。區各類企業要按季向區勞動保障部門上報企業空崗信息。需在新聞媒體上招用人員信息,須經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并按審定的內容招工廣告。
4、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區勞動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勞動用工檢查、巡查制度,定期開展用工檢查,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技能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能力
培訓對象:凡年滿16周歲,男不滿40周歲,女不滿35周歲,尚未獲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暫未就業和有創業愿望的被征地農民均可參加。在此年齡段以外的被征地農民,本著自愿原則根據個人申請也可報名參加培訓。培訓形式主要有:崗前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學歷培訓四大類。
勞動部門要根據市場和企業的需求,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工種對從業人員的基本技能要求,安排培訓內容,積極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定向培訓。鼓勵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及用人單位開展對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
被征地農民根據本人實際情況,自愿參加培訓,經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可享受減免費的職業技能培訓。凡經過推薦3次不愿參加培訓或就業的被征地農民,視同放棄安置處理。培訓補貼經費以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補貼資金為主要渠道,區培訓券(卡)管理部門要優先向被征地農民發放省培訓券(卡)。不足部分從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培訓補貼參照省培訓券補貼標準執行。
(三)制定獎勵措施,多渠道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
1、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區各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崗位和面向居民生活服務的崗位,原則上優先安排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安排區內被征地農民就業,與其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到區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備案的,經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由區財政按每安排1人且就業滿2年的,給予200元一次性獎勵。
2、鼓勵企業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區內企業當年新招用區內被征地農民,與其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到區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備案的,經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由區財政按每招用1人且就業滿2年的,給予200元一次性獎勵。
3、鼓勵勞務中介、培訓機構轉移被征地農民就業。區各類合法勞務中介、培訓機構成功推薦被征地農民在區內企業就業的,與其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備案的,經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由財政按每轉移1人且就業滿2年的,給予100元一次性獎勵。
(四)采取多種形式,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
各部門、各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鼓勵和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創業。要鼓勵、引導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利用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費用,以聯合、獨資等方式自主創業,使其成為被征地農民創業的主渠道。對于由被征地農民組建的經濟實體,一次性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超過10人的,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滿3年,且就業滿3年的,每安置1人給予300元一次性獎勵。
被征地農民通過創辦工業企業、服務業(除廣告、桑拿、網吧、氧吧等外)、商貿業、農副產品加工業企業等實現就業的,可享受稅收減免。企業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實行三免兩減半,先征后獎。
被征地農民從事經營微利項目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
上述獎勵、扶持資金申領程序按政府或相關部門已出臺的有關政策執行。
四、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安置就業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決定成立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區長吉子俊任組長,常務副區長張志勇任副組長,成員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局、農業局、財政局、農工部、工商局、地稅局、教育局、扶貧辦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統籌協調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工作;制定、調整和完善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政策;統籌協調就業服務對象認定工作;統籌協調促進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籌集、落實工作;組織、指導、檢查、監督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政策的實施工作。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職,協調合作,通力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服務工作。區國土局負責提供征地后耕地不足0.1畝、依法拆村建居人員花名冊;區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民戶籍資格的審定及提供相關個人信息資料;區農工部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工作;區財政局負責相關資金測算、保障工作,確保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資金安全有效使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征地農民轉移就業工作,負責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登記管理、落實優惠政策、用工信息等工作;區工商局、地稅局、財政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區教育局、扶貧辦負責協助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工作。
各鄉鎮要參照成立工作領導小組,有專門的辦事機構和場所;被征地村(居)必須明確專人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組織被征地農民培訓報名和被征地農民就業情況調查、靈活就業流向統計等工作。
五、資金保障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一)統一思想認識。創業是勞動者通過自主創辦生產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市場就業的重要形式。勞動者通過創業,在實現自身就業的同時,吸納帶動更多勞動者就業,促進了社會就業的增加。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有利于發揮創業的就業倍增效應,對緩解就業壓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是實施擴大就業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是新時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二)明確指導思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創新,著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和創業環境著手,逐步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新格局。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強化創業服務和創業培訓,改善創業環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激情,增強創業意識,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三)突出工作重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地方的優勢產業、特色經濟,確定鼓勵創業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筑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力爭用3到5年的時間,實現勞動者創業人數和通過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使更多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成功創業。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
(四)放寬市場準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標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對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制定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以及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創業“綠色通道”。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財產,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復。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強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實有利于勞動者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扶持勞動者創業。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細化操作辦法。多渠道籌集安排資金,支持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展開。要針對經營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場環境變化的情況,兼顧行業穩定發展和結構調整升級,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護創業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鼓勵創業企業擴大就業規模。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勞務輸出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七)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支持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積極探索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對于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利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項目,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提供融資支持。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管理模式,提高貸款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并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發展適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創新農村貸款擔保模式,積極做好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內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三、強化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
(八)加大培訓力度。建立滿足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逐步將所有有創業愿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加強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的創業課程設置和師資配備,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創業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九)提高培訓質量。從規范培訓標準、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創業培訓的質量。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進修、研討交流活動,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和配備,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識講座、企業家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開發推廣創業培訓技術,不斷提高創業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產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優先保障創業場地。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或利用原有經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進入基地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強創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競爭能力,提高創業穩定率。
四、健全服務體系,提供優質服務
(十一)健全服務組織。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開發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逐步形成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
(十二)完善服務內容。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創業信息、政策平臺,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監管、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后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注重對創業失敗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樹信心,再創新業。
(十三)提供用工服務。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所吸納的員工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指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產經營需要,落實職工教育經費,做好職工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合適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創業者及其招聘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創辦企業工作,擴大創業帶動就業的規模。
五、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開展
(十四)強化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促進創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就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推廣經驗典型,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全面開展。重點指導推動工作基礎較好,條件相對成熟的城市,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相關扶持政策,在組織領導、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社會參與等方面積極探索,率先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區要發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中小企業管理、教育、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工作小組,共同研究制定和實施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把優化創業環境、完善落實創業政策以及提高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標,列入當地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