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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黨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屆三次全會以及全省民營經濟工作會議、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會議精神,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國有資本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步伐,促進企業產權主體多元化,實現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共同發展,特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意義和堅持的原則
第一條民營經濟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民營經濟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十六大提出的“兩個毫不動搖”的具體體現。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是加大我省所有制結構調整力度,改變國有企業比重過大、企業產權結構不合理和民營經濟比重小的有效途徑,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實選擇。也是民營企業加快自身發展的需要。對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要實行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政策,思想上放心放膽、工作中放手放開、政策上放寬放活,為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營造寬松環境,使民營經濟盡快成為我省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成為實現“翻兩番”奮斗目標的重要支撐力量。
第二條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市場競爭的原則;創新經營機制,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要堅持規范運作;要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不懸空;要確保企業職工與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準入領域和參與形式
第三條除涉及國防軍工、國家安全和必須由國家壟斷的行業外,其余領域都允許民營企業進入。允許外資進入的領域,放開民間資本進入;國有資本退出的領域,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凡國家法律、法規不限制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的行業和商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實行行業壟斷;對國家有條件限制民營企業生產經營的行業和商品,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生產經營。
第四條加快疏通民間資本進入通道,促進產權流動重組。推動民間資本進入工業、貿易、高新技術產業、社會服務業等領域投資經營。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能源、交通、水利、電力、電信、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橋梁、供水、供氣、集中供熱、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醫療、教育、港口、沿海灘涂、農林牧漁資源開發和農產品加工流通等基礎產業和公用事業,創造適度競爭局面。
第五條鼓勵民營企業通過購股、參股等形式參與國有大型企業的改組、改制;引導支持民營企業通過收購、兼并、控股、先租后購、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國有中小企業改革。
三、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適用的政策措施第六條對民營企業以承包、租賃、托管、委托經營等不涉及產權變更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國有企業的所有者與該民營企業簽訂相關協議,妥善處理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涉及銀行債務的,由銀行出具落實金融債權證明后,協議方能生效。
第七條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原國有企業的債務清償確有困難的,對原國有企業借用的財政資金,根據實際情況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分別采取轉為財政撥款、轉為有關國有公司持有的股份或繼續還款等方式處理。企業依法破產,無資金歸還的,借款按規定予以核銷。
第八條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應邀請債權方參與改制過程。各級政府要幫助改制企業與債權方達成協議,妥善解決原國有企業債務問題,防止惡意逃廢債務。如改制企業以現金方式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金后,經債權金融機構總行批準,可免收相應比例的表外利息。改制企業所欠非金融機構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可轉為債權人對改制企業的股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及時給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九條民營企業受讓國有企業產權,應一次性付清成交款。對實行承包、租賃的企業,承包、租賃費由國有企業出資人與承包、承租方確定。
第十條被兼并國有企業的債務由兼并企業承擔。債務中涉及銀行貸款本息的,可由兼并企業與債權銀行協商確定所承擔貸款本息的償還問題。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改制前承擔的債務,征得債權人同意,由參與改制的民營企業承擔;原企業承擔擔保等連帶責任的債務,改制后的企業應繼續承擔,并積極辦理相關手續。銀行和各資產金融公司要認真落實各項金融政策,協助參與改制的民營企業按規定核銷呆壞帳和妥善處置不良資產,為企業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
第十二條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國有企業的壞帳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損失、長期投資損失和經營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損失以及應攤銷未攤銷的掛帳費用和應提未提的利息損失,可以按照《*省國有企業改制中資產損失處置辦法》(冀財企〔*〕86號)執行。
第十三條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享受《*省企業產權多元化中降低國有股比例的實施辦法》(冀財企〔*〕88號)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民營企業收購、兼并國有企業,對被收購、兼并企業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收購、兼并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直接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民營企業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手續,辦理土地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民營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國有企業,對被租賃、承包的企業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土地租期根據企業租賃、承包期限確定,土地租金按國家規定的出讓金最低標準繳納。
第十六條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有企業凈負債額和安置國有企業職工所需費用,劃出相當價值的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被民營企業收購、兼并的,國有企業職工要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原企業應按現行政策,對企業職工身份進行置換,支付一次性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第十八條對一次性買斷凈資產為零或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承擔被收購企業全部債權債務,注入發展資金并全員安置被收購企業職工就業的民營企業,可按零價購買,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民營企業受讓國有中小企業產權,改革后的企業全部接受原企業離休、退休職工、內部退養職工、傷殘職工和職工遺屬并按規定負擔全部安置費用的,可按照《*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冀國資企字〔*〕63號)第九條規定,計算以上人員的安置費用,經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安置費用從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中抵扣,凈資產不足抵扣的,從國有土地收益或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中補足。
第二十條民營企業收購國有中小型企業,改制企業國有凈資產無力支付改制費用或破產企業破產資產變現不足以支付職工安置費用的,首先從改制企業占用的行政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收益中支付,仍不足的,從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民營企業兼并、租賃生產經營困難的國有企業,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享受有關稅收支持政策的認定程序,可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32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省安置下崗、失業職工有關稅收支持政策實施辦法》(冀勞社〔*〕9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民營企業興辦的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安置國有企業下崗、失業職工達到從業人員50%以上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同期繳納的營業稅由財政全額返還。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下崗、失業職工每達到從業人員總數的1%,減征應納所得稅額的2%。民營企業中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1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133號)、《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192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民營企業參與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行業的國有企業改革,在注冊登記新的企業時,對改制前企業的原資質等級,只要改制后企業的注冊資金、經營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等仍符合資質等級要求的,保留原資質等級。
第二十四條民營企業兼并、收購國有企業,允許繼續使用原名稱的主體部分登記注冊;對民營企業啟動停產2年以上的國有企業,啟動生產1年內,仍視為停產,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兼并方可以按規定領購所需發票,所征稅金屬于地方財政預算內收入的,財政部門視財力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民營企業承接改制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法規限制項目的,如原企業已經取得專項審批并在有效期內,申請登記時可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企業在進行兼并、轉股、改制后,要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變更排污申報登記手續,并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對已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業,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原企業所承擔的限期治理任務由變更后的企業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七條民營企業應依法規范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按時給職工發放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政策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涉及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事項應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四、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參加國有企業改革的民營企業應具備參與相對企業所需的經營資質,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經濟實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管理能力。民營企業應提出改善參與相對企業治理結構和促進企業持續發展的重組方案。重組方案內容應當包括債務承接、職工安置、資產使用及相關投資計劃等。民營企業提出的重組方案由相對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九條民營企業受讓國有企業產權,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以拍賣、招標方式競價取得。拍賣或招標前,可視資產質量,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資產評估結果基礎上,上浮或下浮一定的比例作為確定起拍價或招標底價的參考依據。不能以拍賣或招標方式出售的國有凈資產,方可以協議方式取得。協議收購價一般不低于經核準評估值的90%。
第三十條民營企業兼并、收購國有企業,經競價或協議確定價格后,雙方應簽訂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企業變更形式、負債及資產明細表、原債權債務處理、應付價款及付款方式、職工安置條件及安置方式、履約期限及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其他有關事宜。經有關債權銀行同意后,報請原國有企業歸屬的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后,再辦理變更手續,進行產權交接并公告。
第三十一條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重大決策,要經股東會、董事會討論,征得監事會同意,并征求工會或職代會意見,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保證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
五、為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要轉變職能,搞好服務。完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減少審批環節,規范行政審批,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統
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國有資產轉讓市場體系。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的環境。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發展產權、土地、勞動力和技術等市場,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促進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
第三十三條健全社會中介服務體系。加快社會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引導社會中介機構健康發展。規范會計、律師、公證、資產評估、咨詢等中介機構行為,確保誠信、客觀、公正執業。對弄虛作假的要堅決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查辦。
第三十四條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對民營企業的服務意識,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入,改善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各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專門為民營企業服務的業務窗口,利用金融機構的信息優勢,為民營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幫助民營企業及時了解有關金融政策及市場動態,以提高其決策水平;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以多種方式增加有效信貸投入,盡快使金融機構每年用于支持民營企業的新增貸款所占新增貸款總量的比例與民營經濟占全省GDP的比重相匹配。
第三十五條金融機構要改進貸款授權授信制度,對優質民營企業及時授信。對有一定規模、效益好、守信用的民營企業,要增加授信額度,發放循環貸款;對流動資金和臨時性資金需要,可以通過簽發信用證、保函、銀行承兌匯票、辦理貼現等適時增加投入;對發展前景好、潛力大、信用等級高的民營企業,允許發放信用貸款;對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為大企業提供生產配套的民營企業,在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又無法提供足額抵押擔保的,開戶銀行可根據購貨合同、訂單及購貨方銀行出具的簽證承諾或其他有效付款承諾,發放無需抵押擔保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或簽發信用證和承兌匯票;對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抵押擔保有效、屬于周轉性的流動資金貸款,允許辦理“借新還舊”,可以發放倉單質押貸款、中小企業聯保貸款。
六、齊心協力推動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第三十六條為加強對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領導,省政府成立以省中小企業局、省發改委、省國資委、省政府研究室、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工商局等部門為成員的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小組,負責研究協調涉及全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重點協調監督和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第三十七條各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組織指導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重任,做到周密安排,統籌規劃,扎實推進,使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健康、穩妥、有序地進行。要為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當紅娘、搭平臺、抓協調、搞服務。要制定完整的改制推進方案及工作措施,精心組織實施。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改制“綠色通道”,及時辦理各項手續。為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提供良好的組織保證。第三十八條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不僅是某個企業的單純的市場行為,而且是政府的一項系統工程。政府相關部門的支持是民營企業成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各有關部門要把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作為本部門的重要工作,多理解、多支持、多服務,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強化全局意識,增強整體合力,充分發揮職能,規范政務行為,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經濟和民營經濟共同發展。
*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