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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1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是指省、市州、縣市從土地出讓金中按規定比例劃出的專帳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全省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比例按各市州、縣市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確定,其中30%的資金集中到省級使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平均純收益是指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確定的等級標準執行。
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計算公式為: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征收等別)×15%。
第五條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省、市州、縣市財政部門應分別對農業開發資金實行分帳核算,按規定的標準和用途足額劃繳及使用。使用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布。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六條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支出科目,在“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增設850103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入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后的土地出讓金。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支出”增設8503款“農業土地開發支出”,反映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開發資金安排的農業土地開發支出。
第七條各市州、縣市按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其中30%上繳省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70%繳入市州、縣市同級國庫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帳。其他土地出讓金仍維持現行省、市州四六分成的財政體制。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業土地開發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
土地整理和復墾是指: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有組織地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及村莊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及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風沙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
宜農來利用地的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對灘涂、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基本農田建設是指:采取相應措施對基本農田進行改造、改良和保護,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具體包括: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的建設;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建設;對中低產田的改造;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的建設等。
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土地開發是指:為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而獨立進行的農田道路、電力通訊、水源、給排水等生產設施的建設。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是土地出讓金支出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業土地開發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批、下達、資金的撥付和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項目預算的編報、匯總、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支出的監督,按照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支出資金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將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等部門或委托財政部駐甘肅監察專員辦事處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提取比例、預算管理、支出范圍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并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提取比例不足的,督促其限時足額劃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強行劃入專帳;對違反專帳管理的,督促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對于違反支出范圍的,除負責督促其在7個工作日內糾正外,應將超出本辦法規定支出范圍的資金收回專帳;對挪用專戶資金的,要依法追繳挪用資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