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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電力行政執法現狀
1、打“擦邊球”行政執法留于形式。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2002年起,供電部門已將其行政執能、用電監督職權移交給政府綜合管理部門,企業法人失去了電力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不能對電力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處罰和緊急處置,不能作出警告、罰款、停電的執法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出現的與電力行政執法有關的問題又不得不做。做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又要承擔主體不合法的法律責任。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所以往往出現勉強應付,留于形式。
2、行政執法人員底氣不足,有畏難情緒。80年代后期,電力部門為做好行政執法工作,成立了護電民警辦公室,統一作公安服裝,配警車,配武器。政企合一時期,雖未統一裝備和作裝,但獨立行使執法權。現在執法權沒有了。部分從事電力行政執法人員,對“多年婆婆成媳婦”的現狀一時不適應。認識有偏差。一提起行政執法,就聯想到我們沒有行政執法權,參加行政執法心里總是不踏實,畏難情緒較大。客觀上確實存在著有的縣(區)供電公司與地方經貿委關于行政執法方面的工作關系沒有建立起來,從事行政執法從員沒有領到行政執法證件。
3、供電企業自身保衛力量嚴重不足。原國家電力公司國電發[2001]296號文《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單位按照意見加強管理,切實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中第三條規定,建立完善電力保衛機構,從嚴管理電力保衛隊伍,各級電力企業保衛機構是電力企業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職能部門,是各級地方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配合地方各級公安部門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犯罪行為。電力企業保衛機構現有人員編制不足。市供電公司只有一名電力設施保護專職;縣(區)供電公司沒有單獨設立保衛部門沒有設專職,而大量工作都需要市、縣兩級供電企業的同志去做。且層次參差不齊,未經專業執法培訓,缺乏應有的法律知識和執法能力,致使電力法律法規的具體貫徹執行達不到如期的效果。
二、對策:
一、提高認識,擺正位置。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管理部門(或電力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管理相對人采取影響其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1996年出臺的《電力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電力體制改革到位后,行政執法主體是各地經貿委電力主管部門。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規定,電力企業配合電力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由過去的主角變為配角。僅僅是角色的轉換,但主要工作還是我們做。這并不是執法力量的削弱,而是一種力量的整合。借助政府的力量共同做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將會更大。同時我們應該看到,政企分開到位后,電力管理部門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成立專門的行政執法隊伍。即使成立這支隊伍,主要力量還是要以電力企業為主。這是因為,電力行政執法的特點決定了對執法人員專業性、技術性要求較高,而電力企業長期以來聚集了大量行政執法人員,這是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的寶貴財富和基礎。
二、組建聯合執法隊伍。
電力行政執法工作離不開隊伍。根據省、市政府文件精神,2002年下半年起,我省淮安、揚州等市的經貿委開始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承擔起行政執法工作任務,聯合供電企業的力量成立了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執法辦公室聯合執法,負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建設,發、供、用的管理以及電力設施保護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和電力監管工作。淮安市的做法是以經貿委電力能源處為骨干,抽調供電公司保衛部、營銷部、法律事務部共23人組成。市經貿委電力能源處處長任主任,公司保衛部主任任副主任,辦公地點設在供電公司。行政執法文書統一蓋經貿委的印章。供電公司參加行政執法人員統一領取了行政執法證。這樣做,既符合電力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兩年多來,聯合執法100多次。2004年7月11日,淮安市區健康西路富麗花園附近發生的一起汽車撞桿逃逸,引起嚴重倒桿事件。供電公司保衛部立即向市經貿委領導匯報,聯合執法隊會同市交警一大隊干警連夜組織案件調查,經過10余天的奮戰,終于偵破了此案。9月1日市交巡警一大隊召集價格認證中心、市經貿委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供電公司保衛部的同志、肇事車主開會,宣布行政處罰決定,責成肇事車主安某賠償供電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有效地維護了企業的利益,又維護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三、成立電力治安辦公室。
依靠公安機關的力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這是勢在必行的一種做法,并非權宜之計。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二種做法可以借鑒:一是緊密型的。目前,我省宿遷、南京、徐州等市、縣已采取了這種做法。商請公安機關派2—3名干警進駐電力企業工作。二是松散型的。由電力企業保衛部門和公安局刑警大隊建立工作關系,不集中辦公,一旦有事召之即來。淮安、連云港采取了這種做法。實踐證明,這兩種做法都比較實用。都能對電力設施的有效保護、打擊竊電、維護公共安全和電力企業利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一方面在遇到重大專項行動時兩部門可以緊密合作;另一方面,方便兩個機關日常溝通,公安部門能及時掌握情況,有利于指導和督促各級公安部門對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的支持。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確保了行政執法過程中取得證據的有效性。本來證據的取得只要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標準就可以采信,但在過去的實踐中,一直存在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證據的效力問題。各地的實際情況是,只要是公安人員取得的證據,法院采信的概率就更大一些,供電部門即使知道一些住戶和單位有竊電、破壞電力設施等嫌疑,盡管有充分的現場證據,法院一般也很難采信。
2、為參與行政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提供了保障。過去,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經常受到質疑或嚴重阻撓,圍攻、毆打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威脅到生命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無法予以及時制止和查處,造成了行政執法工作的極大困難,很多情況下是借助公安人員的力量才得以順利進行。如:入戶檢查。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有時需要進入居民的住處,例如對竊電行為的查處。《憲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法律也有這方面內容的規定。如果執法人員行為不慎,不僅僅是違法,還存在違憲問題。根據各地經驗,公安機關配合行政執法工作往往比較順利,能有效地規避法律風險。
四、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
為了提升電力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市、縣經貿委會同法制局每年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作為電力企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同志不能錯過每年一次的培訓機會,以提高自身素質。除此以外,電力企業自己也要組織培訓。同時要繼續在電力企業參與行政執法的人員中開展“爭先創優”活動,調動他們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要在行政執法人員中倡導終身學習的理念,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要真正把學到的知識用到工作實踐中,并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完善自己,不斷探索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的新路子。
五、規范執法程序,嚴格執法。
電力行政執法程序,指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遵循的法定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行政執法程序與行政執法實體內容相輔相成,是同一行政執法行為的兩個方面,缺一不可。馬克思曾經指出,“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內部生命的表現”。我國長期以來受法律實用主義的影響,在執法實踐中往往“重實體、輕程序”,把程序性權利義務作為實體性權利義務的附屬物,甚至認為程序可有可無,這種觀點是極端錯誤的。隨著法治觀念的不斷完善,我國從立法上對保護行政執法程序做了規定,違反法定程序的,司法機關將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從而規范、約束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行政執法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管轄制度、回避制度、情報公開制度、告知制度、時效制度等。行政(處罰)執法程序主要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三種類型。我省揚州市已于2004年下半年正式啟動了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執法程序。據了解,按照這個程序,只要接到電力設施遭遇到危害,電力施工受阻等情況發生的報告后,市經貿委當即立案,聯合執法人員進入現場,實施從現場勘察到強制執行的12個垂直主程序,以及“案件移交”、“先行登記保存”、“聽證”、“催辦”等11個支程序,有效地維護了電力企業的利益,維護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10月14日上午9時許,接到該市供電公司關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作業的報告后,該市經貿委電力能源處的工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同志,一起來到現場。在出示《行政執法證》后,他們按照揚州市新制定的法定程序,對相關電力設施及周邊障礙狀況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中,行政執法人員對照《案件受理登記》,巡視檢查了電力設施保護區后認為,報告人揚州供電公司匯報的該房地產公司危害電力設施的情況屬實。在作完了由檢查人、當事人、記錄人簽字并附圖的《現場勘察筆錄》后,執法人員向該房地產開發公司發出了《違法(章)處理通知書》同時,向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送達了《陳述、申辯權告知書》,并備存了有收件人簽名的《送達回執》。他們的做法為全省如何開展電力行政執法工作開了先河,提供了極其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