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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育公正執法理念的重要途徑
治安行政訴訟對于促進公安機關及時、合法、準確地適用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有申請復議、提起訴訟以及要求賠償的權利?!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102條甚至賦予了被處罰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加大了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中當被告和可能敗訴的壓力。這都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提出了很高的執法要求,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時嚴格依法辦案,有助于從根本上防止執法不當或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檢驗執法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
公安機關兼具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兩大執法職能,擔負著追究刑事犯罪和進行社會治安管理的雙重任務。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貫穿于整個公安工作的始終,公正執法與否不僅關系到公安機關的整體形象,也直接影響依法治國這一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實施。治安行政處罰可以剝奪人身自由和進行財產處罰等,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會產生較大影響,當事人不服治安行政處罰引發的行政訴訟,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判決公安勝訴是對公安行政執法的法律認可,而判決公安敗訴則是對公安執法的法律否定。
(三)法院監督公安執法的主要形式
治安行政訴訟的重要功能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如果公安機關和辦案民警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就有可能在訴訟中被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單純程序違法的可能會被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安機關遲延履行、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會被判決限期履行等。而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法準確,程序合法,處罰得當綜合要件的,予以判決維持。治安管理處罰是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授權,按照法定程序對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予以處罰的單方行政行為。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在因治安管理引起行政糾紛時,公安機關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和應訴責任。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依據法律法規予以嚴格的司法審查,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對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予以限制。
(四)展示公安執法形象的重要舞臺
就權利主體而言,公安機關是國家的職能機關。而就民事法律關系而言,公安機關具有法人的屬性。依據民事訴訟的原則,法人在成為訴訟活動的原被告時有資格直接參加訴訟的只能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治安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精神,作為被告的公安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應訴,必要的時候,可以直接、書面委托民警作為訴訟人出庭應訴,通過庭前準備、出席法庭,認真舉證,闡釋公正執法。對于復雜、有重要影響的案件,法定代表人(一般為公安局局長)應親自出庭應訴,這樣有利于體現出公安機關尊重法律、尊重司法裁判的理念,有利于提高領導干部執法水平,也更有利于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公安機關執法形象。
二、治安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的技巧探析
治安行政訴訟是基于治安行政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在這個關系中,公安機關是代表國家來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的,有權依據事實和法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而被處罰人只能按照處罰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即使被處罰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仍然是以國家機關的實體地位去出庭應訴,所以公安機關的一切活動都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維護法律的威嚴。這就需要探討一些治安行政訴訟的應訴技巧。
(一)熟悉卷宗,吃透案情
公安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要書面委托2名訴訟人出席法庭、應對訴訟。委托訴訟人的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應訴質量,故應當從具備依法行政意識強烈、辦案經驗豐富、應變表達能力強、工作作風嚴謹的執法民警中選拔。出庭前應注意審查相關執法環節是否合乎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1.確定案件性質。
定性,是為案件確定適用法律的標準或準則,準確定性要靠平時法律知識的積累和辦案經驗的積淀。
2.確定管轄問題。
包括主管管轄和地域管轄等,即案件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該哪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問題,以及是否存在濫用職權、超越職權。
3.事實依據問題,證據問題。
審查依據能否支撐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多個證據是否能形成證據鏈條,證明的方向是否一致等。
4.程序問題及采取強制措施是否合法。
應當履行的程序性義務是否規范地履行,采取的相關行政強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5.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準確、全面,引用條款是否具體、明晰等。
(二)綜合分析,列出提綱
公安機關在收到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后到開庭前,應做好出庭應訴的準備工作。
1.及時提出管轄權異議。
即向法院提出該受理法院對于本案不具管轄權的意見。在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公安機關如果發現錯誤管轄,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遞交管轄權異議書,法院裁定駁回管轄異議的,公安機關可以上訴。
2.審查原告起訴是否已超過法定期限。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有權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特殊情況經申請、法院決定可以延長期限。對原告起訴業已超訴訟期限的,建議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3.審查處罰決定的合法性。
出庭應訴前必須認真查閱案卷,了解案件處理全過程,把審查處罰決定的合法性作為應訴工作的重點。
4.及時向法院提交答辯狀。
委托訴訟人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要及時做好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資料的工作。首先要寫好答辯狀,對原告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請求要逐一論證,逐一辯駁。因為在庭審中萬一書記員或者電腦打字跟不上,即使口頭答辯再精彩,也徒勞無功。而庭審記錄在合議庭合議時非常重要,再忙也要規范制作答辯狀。庭審調查時,法庭沒有認定的證據,辯論時不要再用,否則也無效。
5.及時向法院提交有關證據材料。
要規范整理案卷材料,包括足以證明處罰決定合法性的事實證據材料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材料。對證據材料按順序分類整理,便于法庭質證時舉證。對于訴訟期間證據的收集,要熟知不是絕對不允許被告收集證據,兩種情況下是可以的:第一,經法院許可,可以取證。第二,程序上的證據仍可以取證,《行政訴訟法》不準被告自行收集證據,指的是實體上的證據,程序性問題不是解決當事人違法與否的問題。
(三)分工負責,搞好配合
公安機關的委托訴訟人,實踐中一般是法制部門和辦案單位各一名民警擔任。在庭審中的法庭調查階段,委托訴訟人需要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研究原告方有可能從哪些方面發難,作為被告方的公安機關如何舉證應對。舉證的順序是什么,都要擬出提綱。注意出庭時兩名委托訴訟人要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相互配合,發言時要做到相互補充,堵塞漏洞。誰負責宣讀答辯狀,誰負責補充答辯,誰負責進行舉證,誰進行相應的補充,誰擔任主辯,誰進行補充辯論發言,以及針對庭審中突然出現的意外證據情況如何做出恰當的反應等都要在事先有一個大致的規劃,才能做到應訴時從容應對。
(四)不卑不亢,展示形象
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維護社會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作為委托訴訟人,在法庭上應當警容嚴整,落落大方,展示公安執法形象。要注意庭審辯論技巧,“雄辯是銀,沉默是金”,一名優秀的公安委托訴訟人,不僅應當是一名演說家,更應當是一名法律專家。要規范語言,使用法言法語。應積極動員第三人參與訴訟,以減小公安機關的訴訟壓力。第三人主要是指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主動申請或者經法院通知參與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與原告地位相當的人員。關于第三人,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公安機關處罰的多人中未起訴者,亦可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對此種情況,應盡量阻止其參與訴訟,以避免應訴中的被動。
(五)從容應對,認真舉證
訴訟的博弈,在某種意義上是原被告雙方意志的較量。在治安行政訴訟中,原告當事人和被告公安機關雙方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因為公安機關在治安行政程序中已擁有優勢的處罰權,所以在訴訟程序中所享受的訴訟權利要相應地少一點,處于原告地位的當事人就有較多的權力。原告起訴時只需證明行為存在與否,被告須證明行為合法與否。各地公安機關應注意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獲取律師資格證書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人員中選拔復合型法律人才到法制部門,以提高應訴能力和應訴質量。被告對自己作出的處罰決定合法性的舉證是否充分、有效,將是決定公安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是敗訴或是勝訴的重大問題。應訴人員應明確舉證范圍,在治安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責任僅限于證明被訴行為的合法性,只提供與被訴處罰決定有關聯的證據,對于原告方提出公安機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應訴人員應提供公安機關系依法履職的證據。公安機關應主要從證據符合法定形式、取得途徑合法、證據內容客觀真實等方面舉證,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否則不能成為法院認定被訴處罰決定合法的依據;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是被訴處罰決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證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舉證,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處罰決定的相關證據材料,否則,人民法院視為被訴處罰決定沒有證據、依據;要規范制作并及時提出答辯狀。應訴人員在庭審中完成了舉證責任,就為勝訴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六)反擊有力,力求主動
在庭審中,特別是在法庭辯論中,委托訴訟人應善于捕捉并緊緊圍繞案件的焦點和要害問題展開攻防,而不必去糾纏其他細枝末節。要注意技巧,特別是要注意原告人是以律師身份或是以公民身份作,不同的身份決定著其權限,影響制約著其功能的發揮。應訴人員發表辯論意見應做到言簡意賅,抓住重點,爭取讓庭審法官更多地接受本方的觀點,而不必在庭審中與原告及其人在口頭上爭輸贏。庭審中應主動配合法官就本案焦點問題進行梳理,協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主動舉證,大膽反擊對方辯駁,掌握法庭辯論的主動權。庭審中要利用專業和訴訟知識,靈活應變,盡最大努力減少自己失誤,善于捕捉對方漏洞,及時展開反擊。委托訴訟人應盡最大努力爭取勝訴,全力維護公安機關的合法權益。若在訴訟中發現被訴處罰決定確屬明顯違法,已無勝訴可能,應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出發,積極向法定代表人匯報,認真糾正錯誤。如果在宣判前同意撤銷或者變更原處罰決定,應通過合法途徑通知原告及人,要求原告撤訴,以終結訴訟。
(七)經驗教訓,總結汲取
通過治安行政訴訟,公安機關對于勝訴案件可以從中總結應訴經驗,從中思考案件為什么勝訴,有哪些辦案經驗值得推廣。對于敗訴的案件可以從中汲取教訓,更好地糾正不正確、不規范的執法行為。理性思考當事人為何會提起訴訟,公安機關需要從中改善哪些工作方法,也能夠充分認識到法庭不僅是審判場所,同時又是一個法制教育課堂,通過雙方辯論,從中受到啟迪,以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實現公安執法目的。
作者:楊世昌單位:河南警察學院開封校區公安同步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