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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法鑒定人員的選擇作為準入的審價機構應挑選業務精干的人員從事司法造價鑒定。司法鑒定人員應具備以下素質:①業務嫻熟、專業知識豐富,對當事人提出的專業方面的質詢能給出權威性的意見。②面對糾紛、實際解決矛盾的能力。司法審價過程中往往遇到比較多的爭議,審價人員要能以客觀冷靜的態度面對糾紛化解矛盾。③較強的表述能力。司法審價存在一個質證過程,所以要求司法審價人員具有較強的表述能力,包括文字表述與口頭表述。文字表述能力具體表現為所出具的審價報告必須條理清晰透徹、闡述明了易懂。口頭表述能力具體表現為審價人員在法庭上針對當事人提出的質疑能夠作出明確的解釋。
1.2判斷司法鑒定資料的有效性
1.2.1招標投標文件的有效性判斷招標投標文件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據,是中標后工程造價調整的指導性文件。合理合法的招標投標文件是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重要參考依據。招標人手續不齊全、招標人主題不合法、招標機構主體不合法、招標行為不合規、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招標答疑、廢標處理以及評標程序不合法、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等情況,都會導致當事人招標投標文件的無效性。在工程造價司法鑒定過程中,招標投標文件的有效與否,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
1.2.2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判斷目前建筑市場中“,陰陽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陽合同”是合同當事人作為合同備案的一個程序文件,并不真正履行,真正履行的是“陰合同”。對施工方而言“,陰合同”的條款往往更加苛刻,有時甚至實質性違背招標文件和中標價格,一旦發生合同糾紛,訴諸法律,首選需要明確的就是以哪份合同為準。20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如何處理“陰陽合同”的問題給予了明確說明。《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1.3司法鑒定的原則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的必須遵循如下原則:①從約原則。司法鑒定過程中要尊重當事人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就是有效的。②取舍原則。有些鑒定可能需要不止給出一種結論,而需根據不同的計算原則或標準給出兩個結論數據,最終由法官判斷取定。③獨立原則。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應嚴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人的干擾,在事實與證據材料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技術標準、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作出鑒定結論。④合法性原則。鑒定方法、鑒定材料的采集、鑒定標準的運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⑤公正原則。作為中介鑒定機構,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平等對待當事人,維護各方的利益。⑥回避原則。鑒定人員應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相關規定。(本文來自于《價值工程》雜志。《價值工程》雜志簡介詳見)
1.4司法鑒定方法與依據的選擇
1.4.1應依據“鑒定委托通知書”確定工程量的計算范圍大多數鑒定申請人均能表述清楚鑒定范圍,也有少數鑒定申請人僅提出對自己有利的鑒定內容和范圍,造成工程量計算范圍的不確定性。
1.4.2計價辦法的選用有合同的,依據雙方簽訂的備案合同為依據,確定采用清單計價辦法還是定額計價辦法;沒有合同或合同中未注明的與原、被告雙方溝通確定,并在勘察記錄中寫明,由原、被告雙方簽字確認。2.4.3材料價格的選用有合同的,依據雙方簽訂的備案合同為依據,確定材料價格的執行文件,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沒有合同的,按主要施工日期和定額要求執行的日期范圍確定,并在勘察記錄中寫明,由原、被告雙方簽字確認。
1.5鑒定結果的確定鑒定意見不是鑒定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而是對案件專門問題所作的判斷,具有“意見證據”的屬性。鑒定意見的科學性、真實性和權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不取決于鑒定意見本身,而依賴于鑒定人的主體屬性、鑒定過程和判斷能力。因此對于鑒定結果,要判定司法簽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的范圍是否符合要求;鑒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據是否得當,鑒定的結論是否正確。
2結論
工程造價鑒定過程中,司法鑒定人員的選擇、判斷司法鑒定資料的有效性、司法鑒定的原則、司法鑒定方法與依據的選擇、鑒定結果的確定都給司法簽定帶來困難,只有采用有效的措施,才能法院提供有利的、有效的、準確的參考依據。
作者:張曉麗單位:寧夏建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