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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社會中的基因權利沖突解決機制中應當意識到知情權是極易被忽視的一個權利。在基因研究中,這個問題現在尤為突出,并且會對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復雜化而激化。隨著基因檢測技術的日趨成熟,基因隱私權和基因知情權之間的沖突問題在社會關系中經常會發生。權利之間會產生沖突歸根到底是由于利益分布不均衡和利益位階不同所產生的。在實踐上,制定或解釋法律,規制新興的生命科技權利時需要顧全多元利益之間的平衡,旨在建立起長期合理性的法律規范體系。基因科技的發展在創造了偉大的醫學成就的同時,它也已經納入到了法治化的發展軌道,努力構建權利沖突研究與解決機制是探索法治社會發展目標。
關鍵詞:
法治;基因權利;權利沖突;解決機制
基因權利沖突由生命科技發展所引發,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呈現出普遍性的態勢。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不僅會出現在父母子女之間、還會出現在夫妻之間。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雇主和雇員之間以及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都會產生基因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隨著基因檢測技術的日趨成熟,基因隱私權和基因知情權之間的沖突問題在社會關系中經常會發生。為此,在當代法治環境中,必須以基因隱私權和基因知情權為重點,考慮建立起具有前瞻性的科學的基因沖突解決機制。
一、明確基因知情權
在后基因組時代,隨著基因技術的向前邁進,社會對個人信息存在著多方面的需求。每個公民作為與外界交往的社會個體,在從社會獲得一些資源的同時也必須向社會輸送一些關于自身的一些信息,以共同構筑社會發展所需資訊的動力。在生產力發達的當代,人類對憑借生產力發展改造世界的需求比以往更加突出,而這種聯系的紐帶就是包括基因信息在內的信息交流,收集和利用。探索基因隱私權的保護方法也應當以公民基因信息為基礎的利益矛盾領域進行解析。在我國民法中,目前沒有基因權的直接相關規定。在一些部門法之中有關于基因權利的規定。關于隱私權方面的規定比較集中且可供事務研究的部門法典型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容基本集中在關于消費者商品的信息上。
只有在民法物的信息暢通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愿意從事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醫學領域中經常注重本人的知情權,在醫療診斷中,在臨床治療過程中、以及在醫學實驗過程中,本人獨有知情醫療過程和內容的權利。而這些權利主要還是從自然法學中衍生出來的、較為抽象的“規則”。在實定法中關于公民的知情權是一個空白。所以在今后的法治社會中的基因權利沖突解決機制中應當意識到知情權是極易被忽視的一個權利。在基因研究中,這個問題現在尤為突出,并且會對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關系的復雜化而激化。因為人體上可以從多處取得樣本,的化驗信息極易被他人獲知并泄露。在知情權的內涵上,應當包括本人對自己的基因權利有知悉的而權利,而且還包括對自己的生命信息不去知情的權利。我國立法中應當借鑒在基因權利立法方面發達的國家關于當事人對于自身身體的奧秘已經知曉的,或者不曾知曉的的信息的規定。這些信息有可能還不能憑借自己的能力去獲取,依靠相關的專門機構和組織才能獲知。這些機構或組織即成為基因信息的掌握主體,他們在法律層面就是應當如實告知本人相關信息的義務主體。法律應當規定:
(一)個人有權向專門的基因檢測機構提出申請,獲得自身基因信息的權利。專門的機構應當除了如實告知外,還應當承擔保守基因信息秘密的義務。
(二)法律也應當規定保障公民自主地決定是否進行基因檢測的權利。其他主體不得在本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為某種目的進行基因檢測。
(三)法律的調整范圍應當逐步擴展到基因研究領域,在這個領域受實驗對象應當具有知情同意權。a/基因研究者應當向受實驗者提供基因基因項目研究的目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風險概率、使用方法、保密協定、損害賠償等信息。b/保障受實驗者正確理解相關的研究信息。保障語言和信息傳遞方式的便捷和暢通。提供的信息應當在當事人理解的基礎上盡可能如實詳盡。c/在當事人充分理解前述兩點的基礎上保障當事人是否參加基因科學研究的自由,保證其不受威脅和利誘,杜絕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民事行為。
(四)對基因研究的法律調整的主體范圍不應當僅僅適用于公民和家庭等微觀層面的個體,還應當將知情權調整范圍擴大到群體為主體的更廣闊范圍。發揮法律調整社會中相同法律行為的規制功能和提供公權力主體執法的充分依據。
(五)廢止知情權的概括性行使,一次知情權只能從一次具體的基因研究或實踐中產生。
二、明確基因隱私權
研究基因權利體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基因隱私權和知情權。隱私權指自然人對屬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疇的事項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隱私作為一種法律概念及權利,是西方法治的產物,后廣為世界各國接受。在大陸法系下對隱私之保護,是從人性尊嚴出發,主要由一般人格權之“非財產法益”性質來加以定位的。隱私權是一種封閉性的抵制性的權利,抵制外界對信息的獲取、知悉和對外傳播,而知情權則是一種拓展性的積極權利,目的在于拓展認知世界的能力和視域,試圖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獲取與之相關的或關注的事物信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認知世界和探知世界的能力取得了突飛猛進的進展,可謂是今非昔比。人類不斷地欲想獲得更多重要的信息并進行技術性處理以形成一定的科學依據來滿足自身發展的需求,以推動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此情勢下個人作為社會屬性的生命個體也不可避免地被列為信息調查、收集和分析的對象,這是公民參與社會分工所形成的必然性結果。因此,在對這種權利關系的解構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是隱私權和知情權的法律保護問題。
從我國目前的部門法體系和立法工作現狀來看,我國法律體系沒有關于隱私權的具體法律保護的規定,在基因領域更加沒有涉及到。在我國現行憲法中有規定中國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性規定。《民法通則》中第101條有規定關于公民名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并不含有具體的隱私權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20世紀九十年代公布過“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之他人名譽受損,應當定性為侵害他人名譽”的司法解釋。所以這些都是關于公民隱私權的零散的規定,建立獨立的隱私權乃至基因隱私權機制,我國法學研究人士和司法界正在形成共識。我國一些重要的法學家現在參加民法典人格權法編的過程中已將基因隱私權的相關規定納入到了人格權法編。這其中已經有明確的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自然人的身體基因密碼。”可見基因隱私權隨著生命科技的發展,越發顯現出重要的地位,作出基因權利的相關規定是適應了時展的需要。所以要在現有關于隱私權研究和發展的基礎上應當進一步做到:
(一)法律規定的內容上對隱私權的內容進行擴充,以立法形式確定新型的隱私權———基因隱私權。
(二)對于基因隱私權,法律規范應當將基因隱私權被侵犯的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構成要素全面包括進法律規范。
(三)明確基因隱私權的主體是自然人,基因隱私權應當被包含在民法隱私權之中。明確規定基因隱私權是一項基本人權。
(四)明確基因隱私權的客體是公民個人的基因資料信息。
(五)明確基因隱私權的內容可以參照民法隱私權的規定,包括基因隱私保密權、基因隱私利用權、基因隱私維護權、基因隱私支配權。
(六)對于侵害公民基因隱私權的行為可以比照普通民事行為的違法后果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經濟賠償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侵權主體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各基因信息接觸組織和機構應當嚴格保管公民個人的基因信息資料。禁止無關的行政部門、組織和人員接觸基因信息。對作廢的基因信息資料和實驗研究樣本應當進行無害化匿名處理。
(八)法律應當規定為公共衛生需要、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需要、國家數據統計需要等領域可以合理公開基因信息的例外情形。當代法治環境下的醫療發展必將催生醫療部門法和日臻完善的醫學法律體系的形成。
三、明確沖突根源
權利之間會產生沖突歸根到底是由于利益分布不均衡和利益位階不同所產生的。例如生命權的利益位階就高于財產權利益,在調整并整合各個利益時要盡量在設計上達到衡平狀態,必須采取最輕微侵害手段或盡可能微小的限制。例如人的生命權財產權位階要高,那么財產利益就要讓位于生命利益,也就是由于生物性要素的人格利益(如生命等)優先于非生物性要素的人格利益(如隱私)。必須明確的是權利作為一種法律關系是客觀的,并沒有高低上下之分,有區別的是這種關系所指向的富含價值判斷的利益。法學給社會帶來了一個權利規則的有力揭示和建構進路,即任何權利的確定都是人為的自覺和不自覺的一種社會化規則體系建構,體現了一種時代的建構性。它排除了其他非法律的規則體系,雖然具有片面性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當代實定法關于當代基因隱私權的規則保護體系的發展。人對其基因享有的民事權利方面的立法還處于剛起步階段,從理論上而言,人對其基因享有的隱私權、知悉權等權利,國際組織的有關文件對此已有所確認,相應的國家立法還處于滯后狀態,應制定清晰、合理、嚴謹的法律體系來規范人對于基因的權利,同時,也應規定權利人對基因的相應的保障責任,任何經由基因資訊的主體都有維護人類基因信息的責任。同時研究機構與研究者個人對于其支配之下的基因物質、基因、細胞等等,不能任意地運用、拋棄或釋放,必須負起更嚴謹的應盡保密義務。
在實踐上,制定或解釋法律,規制新興的生命科技權利時需要顧全多元利益之間的平衡,旨在建立起長期合理性的法律規范體系。對于長期法律規范體系的構筑最根本的是合理分配社會主體的利益,但處理時是一種相互融合性的保障機制、利益分享機制和商談機制,力求達到各個機制之間的多元平衡,以解決利益的沖突而不是一種非輸即贏的博弈制度。基因科技的未來法律制度架構也不能局限于法律規則和原則進行推論。法律規則和原則的邏輯思考較多地運用于法院司法實務,這個范圍較之當代社會生活還是比較狹窄的,也不能從本質上有效解決基因科技發展引發的社會利益問題,所以應當避免局域性的法學思考,應當立足于整個法治化社會并且面向未來的體系完備并且具有前瞻性的制度架構。
我們對基因權利沖突的分析研究是一種階段性的目標,而終極目標是尋找到這些沖突的有效解決途徑,特別是法律制度化建設尤為突出。只有相關制度建立起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基因權利沖突帶來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因為立法確實是一種具體的權利配置(衡平),化解沖突的有效路徑,但是法律規范總會體現出一種滯后性的特征,不能完全規制日新月異的權利沖突。所以首先要解決制度性構建問題,從制度層面上分析隱藏在利益沖突背后的法律關系問題。通過建立利益沖突的衡量解決運行機制,使其調和與共融,不再對抗是法律制度設計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在建設相關法律制度設計時要考慮基因人格的平等、隱私、自主高于對他人的基因財產利益。在勞動和保險領域,法律制度所涉及也應當將其平等權放置在首位,其效力應優先于基因財產利益,在法律連帶關系中要規范家庭成員、基因族群的個體與共同體利益衡平途徑。
四、結語
隨著我國“法治中國”戰略的推進和深化,與高新生命科技發展相關的生命權利問題比任何一個時代都倍受關注。基因權利的法律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人類已經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生命權利關注和研究的時代。當代高新生命科技的發展使人類看到了生命科技開辟的美麗新世界。與此同時,人類也享受到了高新生命科技帶來的幸福和便利,但也面臨著新的生存和發展的危機以及法律關系的新課題。高新生命科技為人類實現生命權利價值提供了多樣化的路徑,同時也須面對許多由此而生的負面影響。基因信息權利就是征途中的重要基點之一,它其中所蘊含的隱私權的保護及其衍生的基因歧視相關法律問題、社會治理問題的研究在當下生命科學領域是一個研究的至關重要的問題。它為促進多元化的社會合作、促進法治化正義的實現、相關制度化保障機制的形成、基因科技立法的理念與商談機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牽引作用。基因科技的發展在創造了偉大的醫學成就的同時,它也已經納入到了法治化的發展軌道,努力構建權利沖突研究與解決機制是探索法治社會發展目標。在未來的醫學領域和法學領域關于它的新型權利的研究將產生重大的理論前沿意義和法治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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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湯曉江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