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醫療行業中勞動關系的法律保護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1],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事實勞動關系的外延還在擴大,而我國理論界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和效力等問題觀點不一。面對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如何界定勞動關系,是新時期的一個新的課題,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
關鍵詞:
勞動關系;執業;醫療行業;法律保護
1醫療行業中勞動關系現狀與問題
(一)醫療行業專業技術勞動服務需求問題突出為了促進醫院的可持續發展,滿足患者的需求,醫院根據實際情況招聘了大量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這部分聘用人員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醫院人員不足及梯隊建設的需要,為醫院正常運轉以及健康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同時也給醫院的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因不能及時解決聘用人員的編制,造成聘用人員無歸屬感,一部分聘用人員為了生活,只能選擇待遇好的醫院執業,對于醫院的長期培養計劃無法實現[2]。
(二)勞動者執業資格與勞動法律關系形成矛盾突出《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產生很大的影響,這種影響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3]。按法律規定,醫院應與無執業資格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可這與非法行醫相悖。在醫療行業中,每年119萬的醫學畢業生如何就業?按照訂立勞動合同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讓其從事醫療工作,因其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證書,其不符合主體要求。醫師執業資格考試指醫學類本科畢業生在畢業一年后方可報考,有的畢業生甚至七年未通過考試,那么對于醫學畢業生來說畢業后在醫療機構見習培訓期間,難說是事實勞動關系。醫療行業執業資格的法律規定與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最終承受這個矛盾的主要一方為醫療機構。法律規定,從事醫療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對于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不能從事相應的診療活動。但在實際當中,勞動仲裁及監察部門認為,醫療機構與醫學畢業生已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醫療機構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標準的工資及繳納各類保險,享受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待遇,這對于醫療機構來說是不夠合理的,這就需要我們法律部門能夠結合勞動者執業資格與勞動法律關系的情況制定相適應的法律條款。
2醫療行業中勞動關系的法律保護問題的原因
(一)醫療機構所面臨的執業許可我國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了醫師實行資格考試制度,這是醫師法的重要核心內容。醫療質量優劣是醫療工作的關鍵,而醫師專業技術水平直接關系到醫療質量的好壞,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健康。并嚴格規定未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不得做醫師工作,充分體現了醫師依法執業的合法性。《刑法》曾做出規定,對于醫生來說,由于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指未取醫師資格的人員,并不是指未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醫師,那么對于醫療事故罪,是指犯罪主體為已經取得醫師資格的醫生,其中包括經過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醫生和未經注冊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師。因此,臨床上的試用期醫學畢業生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不構成此罪的犯罪主體。例:一家三級醫院的醫學畢業生三年未能通過醫師資格考試,認定與醫院有事實勞動關系,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訴,勞動仲裁部門裁定有事實勞動關系,要求醫院按衛生技術人員同級同類人員標準支付雙倍工資及補繳各類社會保險。事實上對于一名未通過醫師資格考試人員,不能獨立從事醫療活動,如果讓其從事醫療活動,屬非法行醫。那么請問勞動仲裁部門,這應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呢?醫師資格考試的通過率太低,造成醫院人才結構分布的不合理,按照《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與評審細則》要求,三級醫院的人才梯隊結構應達到如下比例,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醫師比例為1:3:5:7,結果實際的人員分布結構是:1:2:1:7。
(二)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培養一個醫生需要時間和資金的大量投入,這也是醫療行業的特殊性。美國的醫學生在博士畢業后,需要接受近10年的住院醫生培訓和專科醫生培訓。同樣,在我國1名醫生能夠獨立執業并處理相關專業常見病、多發病至少也需要十年的時間,其中還要外出進修培訓多次。醫學是不斷變化發展的,生命科學是無法預見的。可見,對于一個名醫生的培養要花費的財力也是相當巨大的。教育部2008年的數據顯示,中央本級財政給醫學教育生的人均撥款提高到了1.15萬元,2011年又增加了0.25萬元,每年都有很大的提高。
3醫療行業勞動關系法律保護的對策
(一)政府和培訓醫院共同為培訓醫師提供較為優厚的待遇國家應對參加住院醫師培訓的醫學生提供相應的生活補助及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可以參照“三支一扶”等政策,對于培訓基地加大投入辦度。根據住院醫師培訓的需要,給予醫院相應的經費,既解決了醫學生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之前的各類待遇問題,也緩解了醫院作為培訓基地的壓力,為推進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建立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利于為13億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高水平的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特別是有利于把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落到實處,從人才培養方面為實行分級診療奠定堅實基礎。
(二)國家根據衛生行業的特殊性,不斷完善醫療行業的勞動關系的法律保護因為衛生行業的特殊性,在國家還沒有要關配套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勞動仲裁部門能否結合衛生行業實際,結合執業醫師法、執業護士法,針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在規范化培訓期間,勞動仲裁部門不要按事實勞動關系來處理醫療機構與醫學畢業生之間的關系,維護醫學畢業生的權益同時,對醫療機構的權益也做出具體的可行政策。否則就會出現惡性循環,近百萬醫學畢業生畢業后無法進入臨床見習,醫院也不能培養臨床醫師,造成大量的醫學生改行。
綜上所述,對于醫療行業的勞動關系的法律保護,我們期待國家結合衛生行業特點,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既能解決醫療行業非法行醫與事實勞動關系的矛盾,也要保護醫學畢業生的合法權益,保障衛生人才的長足發展,為進一步提高國民身體素質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陳艷.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業經濟,2012,31(3):126-128.
[2]郁曉霞,李廷玉,王萱玲.新醫改背景下公立醫院人事制度改革研究[N].重慶醫藥衛生人才網,2013-6-24.
[3]何瑾.勞務派遣中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保護研究[D].長沙:湖南大學,2008.
作者:趙鑫 單位:內蒙古林業總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