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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中,經理通常受到行政干擾,由上級黨政機關“一紙任命”,對其無法形成制約。同時,由于國有企業經理人員與股東的利益并非一致,經理人員在實際公司經營過程中會利用有利條件來謀取自身利益,侵蝕所有者權益,給公司造成不利后果,諸如:利用職權牟取灰色收入、在職消費膨脹等。
(一)實行國有資產經營的人格化,實現產權多元化
改變國有企業產權主體權力職責不明晰問題,當務之急便是創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新體制,明確國有資產的出資人,使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盡快到位。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人對國有資產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要求變只服務于國有經濟的政府為服務于各種所有制經濟的政府,變政府對經濟的直接管理為間接管理,切實把政府的職能定位于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同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將監督管理定位于把方向、立規矩、管程序、抓獎懲方面,在把握出資人剩余控制權的前提下,將不易管、管不了、管不好的經營事項充分授權給企業。即:國資委可以通過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把出資人的權利授予大型企業集團。該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經營者和企業其他人員都成為公司經營的部分資產的“盈虧承擔者”,其個人收入與公司資本收益密切相關,國有資產經營者人格化后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率。解決國有企業國有股一股獨大問題,就要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對此,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和途徑解決:發展和吸引非國有產權主體;引進和利用外資外商;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入股;激勵和幫助經營管理者投資入股,并持有大股;建立和完善職工持股會;改進和推動無形資產作價入股;鼓勵和促進公有產權之間互相參股入股,交叉持股。
(二)明確董事會職責、在公司法中引入董事受托責任,吸收工人參加董事會,增設債權人
完善我國董事會制度,對董事會形成制衡,應明確董事會的職責和權力,強化董事會制定公司戰略目標、監督激勵企業經營者團隊、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等職能;規范董事長個人的權力,在公司法中引入董事個人的受托責任及相應的處罰規則;界定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的職責權限及其關系,其中董事長主要以董事會召集人的身份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總經理則向董事會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由其全權處理。對總經理職權范圍內的事,董事會及董事長不能越俎代庖、隨意干預。在完善董事會的構成方面,在國有企業中吸收工人參加董事會,履行工人階級當家作主的權利,更具有合理性,工人董事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選舉產生;同時,可增設債權人董事,由于我國目前信用秩序還很不規范,設立債權人董事,有利于遏制隨意拖欠和逃費債務的行為,也有利于銀企關系的改善和穩定
(三)提升監事會地位,在公司法中明確監事責任
針對我國公司制企業所采用的單層董事會制而使監事會監督權有限這一問題,在國有企業內部公司治理中,應改變現有董事會和監事會權力并行的治理結構,以提升監事會地位,突出其獨立性。同時,在公司法中應對監事的責任作出一般的規定,監事違反義務對公司造成損害時,應單獨或與董事連帶承擔賠償公司損失的責任。首先,經營者侵害出資人利益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時,怠于監督的監事應當與企業經營者一同向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接受一定的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其次監事因不當監督造成公司損失時,應當向企業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再次,當件事的違法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時,監事應當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完善經理外部聘任制,同時注重內部提拔
打破行政任命制,完善經理聘任制,培育競爭性經理人市場。優秀的經理人對那些不盡職和素質低下的國有企業經營者是一種潛在的威脅,對其也會起到一定的激勵和促進作用。在面向外部招聘的同時,內部提拔也是經營者選擇的重要方面,可以此激勵員工努力工作。
二、結語
筆者通過對我國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現狀與問題進行分析,在對國有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情況有了比較清晰的了解之上,提出了國有企業在產權、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從公司法的視角對其提出完善建議,,以期能對國有企業改制有所幫助。
作者:賀薇艷徐丹鳳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