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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當前,由于在規范和理論層面對檢察權的性質和地位界定模糊,客觀上導致實務層面檢察權全面履行的不能,亟須在公法視野下立足于國家權力劃分的,提煉檢察權的基石范疇,明晰檢察權的內涵和外延,實現檢察權的宗旨與職能的耦合。
關鍵詞
檢察權;基石范疇;公法視野
1檢察權的基石范疇
1.1緣起當前,由于在規范和理論層面對檢察權的性質和地位界定模糊,客觀上不利于了實務層面檢察職權的全面履行和實現檢察權維護憲法和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立法宗旨。
1.1.1規范層面在規范層面,對檢察權的界定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來進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在根本大法層面揭示了檢察權與法律監督的密切關系,但由于憲法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其規定的是國家政治和經濟、文化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因此還需要其他部門法,對檢察權的內涵和外延進一步明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在進一步重申憲法關于人民檢察院的地位和職權的同時,在立法宗旨、具體職權和人權保障三個方面進一步對檢察權進行了明晰,全方位詮釋了檢察權的內涵和外延。但由于對檢察權和法律監督關系的界定不明,即在第5條第1款和其他款中對檢察權外延界定不清,甚至存在混淆公訴權和檢察權的情況,并缺乏對法律監督職能與檢察權內部關系的清晰界定,導致了實務層面對檢察權性質和實際運行的爭議,進而對在理論層面科學的界定檢察權帶來相當大的障礙。
1.1.2實務層面但在檢察權的實務運行中,檢察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進行法律監督,保障憲法和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不能落到實處,且忽略了對公民私權利的法律監督,對當前社會法治意識淡薄都產生一定的影響;此外對公權的監督中存在這一定程度的重刑事輕民事的情況,并在對行政訴訟和行政權濫用的監督中存在著相當大的問題,進一步加劇了理論層面對檢察權準確界定的困難。
1.2界定從當前我國國家權力配置的角度而言,最高權力衍生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軍事權這四種基本權力,這是由我國議行合一制度所決定,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優越性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就國家權力配置的歸屬來看,將檢察權獨立于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外,配置為法律監督權是與我國政治生活中國家權力配置格格不入的,也從根本上混淆了我國議行合一制度與西方三權分立制度的本質區別。為實現檢察權根本宗旨,保障國家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檢察權的基石范疇———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給各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因此,可以將檢察權界定為:通過法律監督來保障我國憲法和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國家權力,是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外延包括:偵查權、批準逮捕權、公訴權和監督權,并以監督權為核心,貫串在整個檢察活動的全部運行運程中。
2法律監督權作為檢察權基石范疇的證成
2.1概念解析
2.1.1探索爭鳴當前學界關于法律監督職權的行使,有廣義說、狹義說以及折中說。
2.1.2條文法源當前我國對法律監督權的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官法》的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129條對法律監督的職權機關做出了綱領性規定,將法律監督權賦予給了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在第1條中進行了進一步重申,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官法》則在第6條中明確規定了,檢察官的首要職責是進行法律監督,在規范層面將法律監督權賦予給檢察院專門行使,以實現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統一和正確行使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根本利益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宗旨。至于以人大為代表行使的法律監督權,在我國的議行合一制度下與檢察院的法律監督權并不存在矛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第11款規定,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以及第66條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和監督憲法,撤銷與憲法抵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一方面,在議行合一制度下,檢察機關和檢察權由全國人大和最高權力產生,檢察機關是具體進行法律監督的專門機關,這也是我國議行合一制度與西方三權分立的根本區別;另一方面,在國家權力配置方面,法律監督權是檢察權的核心和基石范疇,而檢察權又是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和第5條中,對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規定檢察機關,通過對行政權和審判權濫用的控制來全面實現檢察權的職能,與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擁有的對憲法的監督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撤銷權不屬于同一范疇。從前述檢察權概念的界定和學界關于法律監督權的界定以及法律監督權條文發源的分析,可將法律監督權確定為檢察機關專門行使的,通過對行政權和審判權濫用的控制來行使的法律監督權。
2.2歷史沿革就我國法律監督權的制度變遷而言,大致可以分為御史制度和檢察制度兩個歷史時期。以沈家本變法修律為分水嶺,中國古代御史制度逐漸被改造成審、檢分離的近代檢察制度,有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也開始圍繞公訴權為核心逐漸建立和發展起來。但就我國法律監督職權的性質、地位和我國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設置和權力配置而言,加強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權過程中的應有職能,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模式,甚至也不能直接適用大陸法系的職權模式,這是由我國議行合一制度下合理配置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軍事權的國家權力配置體系所決定的,這既決定了我國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過程中應當圍繞維護憲法和法律統一和正確適用的立法宗旨,注重程序公正,以回應新《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時代要求;又決定了我國檢察機關行使的法律監督權是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檢察權的基石范疇,不能將檢察權獨立為西方三權分立體系背景下的第四種獨立權力,也不能將檢察權簡單歸屬為檢警一體制背景下的大陸法系職權模式。綜述法律監督權與檢察權的密切關系,以及對法律監督權的概念解析和歷史沿革的回顧,可以對法律監督權的內涵和外延進行邏輯構建。(1)內涵。法律監督權就內涵而言,不僅包括檢察機關對“司法審判權”的監督,還包括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對“普通公民嚴重刑事犯罪”的監督。其中,前兩項是對公權力(審判權、行政權)的法律監督,第3項是對公民私權利的法律監督。(2)外延。法律監督權的外延,根據對公權力的法律監督和對公民私權的法律監督可以分為以下三方面:其一,對“司法審判權”的監督;其二,對“行政權”的監督;其三,對“普通公民嚴重刑事犯罪”的監督。
3法律監督權作為檢察權基石范疇的價值和意義
當前在規范層面和理論層面檢察權性質和地位的界定不清,導致了實務層面檢察職權的全面履行的客觀阻礙和檢察權立法宗旨的貫徹實現。因此,要真正實現檢察權的歷史使命和現實功能,就需要提煉檢察權的基石范疇———法律監督權,來滿足檢察權全面履行的現實和理論需要。具體而言,法律監督權作為檢察權基石范疇的重要價值和意義如下:其一,在理論和規范層面。提煉法律監督權作為檢察權的基石范疇,不僅有助于在規范層面進一步明晰檢察權與法律監督權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促進檢察機關通過法律監督在司法權范圍內全面控制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濫用,對國家利益和公民基本權利侵害,而且還有助于理論層面真正明確檢察權在國家權力配置體系中的地位,促使實務層面檢察權的全面履行。其二,在檢察權運行的實務層面。提煉法律監督權作為檢察權的基石范疇,有利于解決檢察機關在實務運行運程中存在客觀障礙。有利于解決公權監督領域存在的重大問題,如在審判監督領域,有助于消除重刑事輕民事引發的對民事訴訟活動監督不到位的問題,以及逐漸完善對行政訴訟領域執行、立案難的監督制度。同時,還有利于充分發揮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檢察監督的探索和實踐,從而大力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力度,如山東等省份已經開始了“行政執法行為檢察監督”的專項試點活動;而對抽象行政行為,則可以在明確法律監督權作為檢察權基石范疇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行政立法文件備案、檢察機關初步審查、提請人大開展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等監督手段和監督模式;并有利于在公民私權利范圍內進行法律監督完善的相關問題,如對不屬于檢察院自偵案件的公民普通犯罪進行法律監督的完善。最后,有利于檢察權立法宗旨和歷史使命的實現。提煉法律監督權作為檢察權的基石范疇,可以明確檢察機關在檢察活動的全部過程中,貫徹法律監督職能,通過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和統一實施,在控制權力濫用和私權泛濫的法律監督控權過程中,維護國家根本利益和公民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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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永 張世濤 單位:閩南師范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重慶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