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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腐倡廉指導方針的全面確立
把反腐敗放在了關系新中國政權存亡的高度來看待,反腐倡廉建設堅持的是教育為先,依靠群眾運動反腐的方針。新中國成立之初到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主要是針對執政后,黨員干部經受不住權、錢、色的誘惑而開展反腐斗爭;1956年以后的社會主義建設曲折探索時期,以及十年“”,主要是針對“反修防修”開展反腐敗斗爭。改革開放后,隨著黨的工作重心的轉移,反腐倡廉建設也摒棄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模式,扭轉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服務經濟發展的軌道上。鄧小平確立了“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懲治腐敗”,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和在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腐敗的方針,對反腐敗要側重遏制。強調反腐倡廉必然是“治標”和“治本”的統一,持久性和階段性的統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而把反腐倡廉建設與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一起,確定為黨的五大建設之一;把“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八字”方針,發展為“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十六字”方針,特別是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這些都標志著反腐倡廉建設在科學化的軌道上邁出了新的步伐。
二、反腐倡廉策略的漸進發展
中國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經歷了從運動反腐、制度反腐、權力反腐到體系反腐的發展階段。新中國成立后30年,即主政時期,運動反腐成為這一時期反腐倡廉的主要特點。從1950年到1966年前,中央發動與反腐倡廉有關的全國規模的運動有9個之多,比如,整風、整黨、“三反”、新的整風、農村“三反”、、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等,而十年的本身就又是一個大的運動。我國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也為群眾運動提供了可能,上有指示,下即行動。通過各種運動,確實檢舉、揭發和處理了一批貪官污吏和官僚分子。新中國反腐第一大案———劉青山、張子善就是在“三反”運動中被查處的。在改革開放以后,制度反腐成為鄧小平領導時期的突出特點。十年動亂,充分暴露出我們黨和國家制度方面的缺陷,鄧小平總結說“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所以說廉政建設“要靠法制,搞法制更靠得住些。”說它是制度反腐,主要指的是把反腐置于黨的領導之下,依靠專門機關和群眾,建立起制度和法律的權威,依靠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來進行反腐倡廉建設,而不搞所謂的“大民主”,不搞群眾運動。在領導時期,權力反腐的特征表現的比較明顯,主要是以權力保障制度實施,以制度規范權力。比如說,與當時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轉型相適應,通過制定和執行大政方針、政策這種形式,運用國家權力使政府職能從“全能”向“有限”轉變,使資源配置方式從政府的行政命令轉入市場競爭,減少政府權力對市場的滲透。在讓行政權力退出市場的同時,也讓企圖尋求政府特殊保護或通過政府“尋租”而形成的“權力經商”退出市場。在主政時期,體系反腐是這一時期的突出特征。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接著頒布了實施綱要,又制定了5年工作規劃,它使反腐的戰略更全面長遠,主體更多元,手段也更多樣,這樣就逐步形成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建設體系框架,表明了反腐倡廉的系統化和規范化。
三、反腐倡廉機制的不斷完善
從建國到今天,作為反腐倡廉機制建設的兩個重要部分———專門機構和制度建設都經歷了建立、破壞,再到恢復、完善的曲折發展過程。1949年,黨和政府這兩塊的反腐倡廉的紀檢監察機關,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人民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署均告成立。但是,黨的這一塊,在1955年,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代替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這是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職能的一種加強。而政府這一塊,1954年由國家監察部,代替了人民監察委員會,這是對行政監察部門職權的一種限制,1959年后連國家監察部也撤銷了,目的仍在于強調黨委的領導。但是,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在中也難逃厄運。到了1969年,中央監察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都被撤銷,監察干部全部被下放到“五七干校”勞動。失去了監察和制度約束的社會和權力,只能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像“”這樣,把紀檢監察機構徹底打碎,紀檢監察法規徹底廢棄,制造了大批冤假錯案,可以說是一種歷史的倒退。同時也說明,摒棄人為因素,建立剛性制度來對權力進行制約的重要性。改革開放后,反腐倡廉的專門或相關機構相繼恢復或新建起來,有司法部、監察部、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員會、國家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等等。中紀委在1979年恢復后,它的主要任務一直是糾正各類冤假錯案。直到1993年8月,中紀委二次全會才全面研究和部署反腐斗爭,也是在這一年中紀委和監察部實行了合署辦公。2003年,中紀委和中組部正式組建專門的巡視工作機構,到2007年共設立11個巡視組,分為地方、金融、企業和國家機關四塊。近年來查處的陳良宇、侯伍杰、徐國健等案件的部分線索,就是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在巡視中發現的。目前,強調以民眾的權利來制約權力。典型例子就是網絡反腐的興起。經網絡曝光后,陜西“表”哥、岳潭“神父”、“開房局長”、“房叔”“房姐”等紛紛落馬,接受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甚至法律的制裁。在信息科技時代,網絡反腐暢通了利益表達和民主監督的渠道,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一種新方法。但是,它也是把雙刃劍,需要正確引導,嚴格規范。
四、總結
制度建設上,一是出臺專門的反貪法律法規,如,新中國成立初期,1952年就頒布了第一個懲治腐敗的刑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規定個人貪污人民幣一億元(舊幣)以上,可以判處死刑。二是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做出懲治腐敗的規定,特別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法律法規得到恢復健全。在我國刑法、公司法、會計法、國家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專門設立了懲治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等腐敗行為的章節或條款。同時,黨內也對黨員干部廉潔自律及違紀處理做出了相應規定。我黨歷史上第一個準則《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在1980年頒布。隨后又頒布了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黨內監督條例、黨務公開制度、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詢問質詢制度,等等。僅在1992年至2001年期間,黨和國家制定的廉政規則就有217條之多。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是1993年以來反腐倡廉的一個重要特點,它可以將反腐敗的“關口”前移,這其中最令人注意的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制度等“四項”制度和加強紀委監督制約的權力的“五項”監督措施。這些對于加強對領導干部權力的監督,保證紀檢機關獨立公正地執行公務都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國際反腐敗合作也在向制度化方向邁進。截至目前,我國已與100多個國家開展了包括引渡在內的國際司法合作。中央紀委和監察部也同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反腐敗機構開展了友好交往。據有關統計,近年來我國已有300余名潛逃境外的腐敗犯罪嫌疑人被緝捕歸案。
作者:朱文偉單位:中共河南省直機關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