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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教授在《刑法的價值構造》一書的前言中明確指出:刑法學何以成為一門科學。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困難的,因為對于科學本身就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理解。然而,這個問題的思考又是重要的,因為它關乎刑法作為一門學科的安身立命之本。筆者認為,科學之所以成為科學,就說明科學并非是一個沒有定數的存在,而是一個被反復證明而不變的真理。刑法學之所以成為科學,其主旨即在于刑法所規定的內容有其存在的價值,這一價值一方面表現為統治階級的需要,另一方面表現為社會的需要。這兩種需要的相互契合,不僅說明刑法存在必要性,也說明刑法存在的必然性。刑法的這兩方面屬性的存在將刑法的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淋漓盡致地表現出來。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是刑法學之中的一系列個別范疇的有機集合。個別范疇是刑法學體系的局部反映,因此,要研究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必須弄清刑法學的基本體系所包含的內容。而對于這一方面的問題,目前在我國刑法學界尚未達成共識。
從刑法學術界研究的情況來看,關于刑法學的體系,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1)刑事責任——刑罰模式。這一觀點認為,一個人實施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基礎。刑事責任和定罪的含義是基本一致的。(2)犯罪——刑事責任模式。認為犯罪是刑事責任的前提,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罰只是刑事責任的基本實現方式,而不是唯一的實現方式,刑罰與非刑罰處罰方法一樣,是刑事責任的下位概念。因此,傳統的犯罪——刑罰的標準,應改為犯罪——刑事責任的體系。(3)犯罪——刑事責任——刑罰模式。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刑事責任是具有實在意義的獨立實體,這意味著刑事責任具有區別于犯罪和刑罰的獨立性;刑事責任填補了罪和刑之間的空白,從而形成了一個解決犯罪問題的前后貫通,層層深化的全面細致的線索,從而該觀點認為罪——責——刑的邏輯結構,應當成為處理案件的具體步驟和過程,成為刑法理論的基本體系。(4)刑事責任——犯罪——刑罰模式。這一觀點認為刑事責任是刑法中一個帶有根本性的概念,沒有刑事責任就沒有犯罪,沒有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受刑罰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責任是刑法的內在生命,因此刑事責任理論在刑法學科中具有自己獨立的地位,而且對其他各方面的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是刑法學的基礎理論。(5)罪刑關系中心論模式,這是我國刑法學界少數專家的觀點。其基本設想是:以罪刑關系的基本原理為經線,以罪刑關系的辯證運動為緯線,建構成新的刑法學體系,這一體系打破傳統的犯罪論與刑罰論兩大塊格局,在內容的排列上更大程度地超越刑法條文體系,而服從于罪刑關系辯證運動的內在邏輯。
從以上對刑法學體系的研究觀點來看,他們對刑法學體系的不同見解,反映了他們對刑法學基本范疇的認識也有所差異。第一種觀點對刑法學體系的認識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有二,即刑事責任和刑罰。其中刑事責任是刑法學的基石范疇。第二種觀點對刑法學體系的認識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有二,即犯罪和刑事責任,其中犯罪刑法學的基石范疇。第三種觀點對刑法學體系的認識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有三,即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其中犯罪刑法學的基石范疇。第四種觀點對刑法學體系的認識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有三,即刑事責任、犯罪和刑罰其中刑事責任是刑法學的基石范疇。第五種觀點則打破常規,將罪刑關系的辯證運動作為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內容,雖然此說沒有直接表明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但就其研究的中心內容而言,犯罪與刑罰的辯證運動不僅構成了整個刑法學體系的基本內容,也是刑法學的兩大基石范疇。
二、筆者觀點
前述幾種觀點雖然都各有特色并各有理由,但是作為刑法學研究的基本范疇應當是對刑法學所研究的各種具體范疇進行高度抽象的產物,它在整個刑法體系中,不僅應當具有奠基功能和凝聚功能,而且還應當具有聯結功能與整合功能。只有如此,我們才能在浩如煙海的刑法學理論中找到其網上的網結。具體來說,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一是基本范疇涵蓋內容的全面性。所謂涵蓋內容的全面性,是指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應當是對刑法學所涉及的各個方面的內容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就其研究的內容而言,應當全面地反映該學科所涉及的全部內容,而不應當有任何遺漏。在以往的觀念中,對刑法學所包含的內容,一般僅將其限定于罪刑關系的范圍之列,認為犯罪與刑罰是刑法學所要研究的全部內容。其實,罪刑關系只是刑法學的重要內容之一,遠非其全部。刑法有許多關于犯罪自身或刑罰自身的規定,除此之外,還有諸如刑法的目的、任務、適用范圍等一般性規定,都不屬于罪刑關系的范疇。因此,撇開刑法的本體而只將犯罪與刑罰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顯然有違于基本范疇所涵蓋的內容的全面性要求。
二是基本范疇所起作用的基礎性。刑法學是一門以犯罪與刑事責任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的科學。由于刑法學在世界各國的研究源遠流長,因此它所積淀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可謂種類繁多,對于刑法學研究上所出現的眾多個別范疇,如果不通過基本范疇將它們聯結起來,那么,就像沒有經過串接的珍珠,不成體系。諸如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特定的身份、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等,如果不通過犯罪主體這一基礎概念將其串接起來,所有這些名詞就會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同理,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和犯罪的客體,如果不通過犯罪構成將其串接起來,也同樣不能說明它們在整個刑法理論體系中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因此,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它應當是刑法學理論體系的網上之結,對整個刑法學理論大廈起到奠基石的作用。如果離開了這些基本范疇,刑法學的理論大廈就會頃刻土崩瓦解。
三是基本范疇抽象概括的凝練性。按照張文顯教授在《法學的基本范疇》一書中的劃分,法學的范疇可以分為普通范疇、基本范疇和基石范疇三種。其中基本范疇是以法律現象的總體為背景,對法律現象主要方面或深層本質的比較復雜的抽象,屬于高級范疇。依此理論,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也同樣不是各種個體范疇的簡單相加,而是對刑法學所包含的各種具體范疇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如果我們不借助于這樣一種高度的抽象化手段,就無法面對紛繁復雜的大千世界所發生的各種特殊情況。因此,刑法的基本范疇具有高度的凝練性,它們之中的任何一個范疇都包含著博大精深的思想容量。只要我們抓住了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也就等于把握了刑法學的理論精髓,從而超越對客觀事物的表象性認識,真正弄清刑法的本質。故而刑法學最基本的范疇有以下幾種:刑法、犯罪和刑事責任。在它們之中,刑法是刑法學的研究對象,也是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在刑法這一范疇之下,又包括犯罪與刑事責任兩大基本范疇,而在犯罪這一范疇之下又包括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這兩個基本范疇,在刑事責任之下又包括刑事處罰和非刑事處罰措施這兩個基本范疇。這兩大基本范疇最終的歸宿是定罪與量刑。這是因為,研究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的全部目的是為定罪服務,而研究刑事處罰與非刑事處罰措施的全部目的是為量刑服務。而具體來說,整個刑法學的理論體系是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范疇構成的:
第一,刑法。刑法作為規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雖然其主要內容規定的是犯罪與刑事責任,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刑法作為刑法學的研究對象,其本身亦存在許多需要研究的問題,這無論是從刑事立法的規定還是從刑法理論研究的情況來考察,都不難得出結論。可以這樣說,如果在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中忽略了對刑法本體問題的研究,那么就等于一部精彩的戲曲只看了一半,這是一件非常遺憾而又糟糕的事情。
第二,犯罪。犯罪是行為人實施了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法的規定并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作為刑法學研究的基本范疇之一,是引起刑事責任并由國家對行為人動用刑罰處罰的起因。一般來講,犯罪這一基本范疇包括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兩個下位概念,這兩個下位概念不僅涵蓋了犯罪的整個內容,而且通過對這兩個基本概念的研究,可以幫助我們進一步準確地把握犯罪的內涵和外延,分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從而更好地加深對犯罪這一基本范疇的理解。
第三,犯罪概念。犯罪概念是對犯罪這一特殊的社會現象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本質的揭示,也是刑法學區別于其他法律學科的重要表征。由于犯罪概念在刑法學中是一個具有表征意義的基本概念,因此,是刑法學中的一個重要的基本范疇。犯罪概念作為整個刑法學基本范疇的核心內容,是刑法學理論體系建立的重要基礎,如果離開了犯罪的概念,那么,刑法學就失去了其賴以生存的土壤,由此不難看出,犯罪概念在刑法學體系中是何等的重要。犯罪概念不僅在刑法學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基礎地位,同時也是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總體標準。
第四,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刑法所規定的、為某種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整合。犯罪構成作為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在整個刑法學理論大廈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毫不夸張的說,在刑法學理論中,如果離開了犯罪構成,那么一切就無從談起。這是因為,犯罪構成不僅是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有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據,而且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犯罪構成是一個重要的集合概念,不同的集合反映的行為性質也有所差異,這種差異的存在,對于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當某種集合元素所反映的內容不符合法定的構成時,我們即能對此作出無罪的結論,反之,我們即能得出有罪的結論。與此同時,通過各種不同的集合元素之間的比較,我們還可以將某一犯罪與另一犯罪區分開來。因此,犯罪構成不僅是劃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也是劃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
第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它在整個刑法學理論研究體系中所占的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刑事責任的意義不僅在于它揭示了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的必然性,而且反映了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之所以成其為犯罪在刑法上的規定性。這是因為,法律責任就其表現形式而言,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情況。在上述法律責任中,能夠說明行為人的行為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程度的標志,當然是行為人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又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的,我們才能將其作為犯罪來懲治,否則,就失去了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刑事責任作為刑法學的基本范疇,在我國以往的刑法學理論研究中,曾一度被忽視。
第六,刑事處罰。刑事處罰一般簡稱為刑罰。作為刑事責任一個重要的下位概念,刑事處罰既是刑法學中的一個重要范疇,也是刑罰學中的一個重要范疇。刑事處罰作為懲罰犯罪的強制方法,是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也是刑事責任實現的最主要方式,從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規定來看,刑事處罰主要有主刑與附加刑兩種,其中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一般來講,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于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刑。
第七,定罪。定罪是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的刑事審判活動。在刑法學理論體系中,犯罪概念和犯罪構成是整個犯罪論體系的基礎,研究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其最終目的都是為定罪服務。關于定罪的內容,除了定罪的本體問題之外,有關認識錯誤與定罪問題以及罪數與定罪問題,都是定罪這一范疇所必須解決的主要內容。第八,量刑。量刑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行為進行裁量的活動。定罪與量刑作為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兩大中心環節,是人民法院整個刑事審判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刑法理論研究的角度來考察,無論是研究刑罰的概念、目的與功能,還是研究刑罰的體系和種類,其最終目的都是解決量刑的問題。(本文作者:沈麗莎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