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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先例原則在香港刑法中的適用
香港地區繼承了中世紀威斯敏斯特法院的判例法,于1905年開始判例匯編制度。在大量的判例中,將其中比較重要的判例匯編成冊,收入《香港判例匯報》,作為普通法判例的補充。香港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則,在“九七”之前,不論是從適用判例的種類、形式還是效力上看,都直接受到英國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則的影響。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最高法院的判例對全香港法院有約束力,英國樞密院的判例對香港法院都有約束力,法官審理案件也遵照判例來處理。
而香港回歸后,更多的意見認為:第一,從約束到參考的轉變。英國法院的判例,其中包括英國上議院的判例,只有同香港的案件情況及其相似時才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在一般情況下,上述判例只可作為香港法院的參考。第二,對于英國聯邦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在內的判例,香港法院一般予以尊重。只有當其對普通法的解釋方法與香港的方法相同是,香港法院才予以采用。第三,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說明以前上訴法院的判例是明顯錯誤的,那么,下級法院可以不予遵循其判例。我認為,香港刑法的走向無論是從淵源還是從“一國兩制”的制度上看,都深受英國刑法的影響,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很難做到香港法院完全剔除遵循了英國判例的烙印。但是長遠看來,我國大陸的刑法與香港刑法的互動,必將影響其發展。
二、香港刑法的遵循先例原則對中國大陸案例指導制度的借鑒
2005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在第13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案例指導制度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指導性案例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序、方式、指導規則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以正式的方式向全社會頒布的關于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改革意見。對于我國引入判例制度還是構建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存在異議。一種觀點認為,在我國以建立判例法制度為目標實行逐步改革和探索;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制下,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案例的效力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在英美法體系下,判例被認為是法律的正式淵源,遵循先例原則被遵循為判例法的核心原則。判例法國家遵循先例的原則是從歷史的土壤中生長起來的,根植于文化之中。以英國為例,首先,從政治體制上,從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后,遵循先例原則就在其后逐漸形成;其次,在民族文化和思維模式上,英國經驗主義為普通法提供了濃厚的哲學基礎,英國人強調的是經驗和法律的實際運用,普通法就是法官的共同經驗的反應,其靈魂存在于法官的具體判決中。最后,體現在獨特的法官職業化路徑,在中世紀英國,法官和律師師出同門,這使得他們有著共同的價值觀念和思維方式,他們接受的早期法律教育和后來的司法實踐都是以經驗為基礎的,因此他們只接受實踐檢驗過的東西。因此,相對于香港刑法的遵循先例原則,案例指導制度是在借鑒判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大陸的法制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提出的,而不是推倒重來,完全和徹底地改造我們既有的法律體制。
根據香港刑法中遵循先例原則的優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例指導制度需要因此借鑒哪方面的內容呢?一方面,提高法官的素質。普通法系國家,以遵循先例作為判例法的核心,因此對法官的素質要求很高。而在我國,“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已經不鮮見,其原因很復雜,但不可否認的是現階段司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參差不齊,從而導致對于法律的理解和適用的分歧應該是極為重要的原因之一。因此在法官人才的培養上,需要借鑒普通法系國家的做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長遠的計劃,將法官的素質一步步提高。另一方面,維護司法權威。法律適用不統一的現象在我國相當普遍,因此對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應當做出相應的限制,借鑒判例法中對于法官的約束,用經典案例“指導”法官判案,在一定程度上統一司法裁判的尺度,維護法律的權威。
作者:劉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