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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美貿易摩擦涉知識產權爭端持續升溫、我國實施“一帶一路”倡議面臨的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和糾紛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提高企業海外知識產權風險應對能力,已經成為我國迫在眉睫的議題。借鑒美國利用制度、法律和貿易規則應對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的政策手段,實現對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保護,提出了確立國內法的域外保護效力、加強多邊和雙邊合作、制定相應阻斷法案、加快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和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信息預警機制建設、加大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建設等對策,以提升我國應對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的能力。
[關鍵詞]美國;知識產權;風險;啟示
一、研究背景
(一)中美貿易摩擦中的知識產權爭端持續升溫。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加入WTO以來,我國經濟突飛猛進,逐步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2020年我國出口總額達17.93萬億元,位居全球第一,美國成為我國第一大出口國。隨著我國的快速崛起,中美關系也從克林頓時期的“戰略伙伴關系”、小布什和奧巴馬時期的“建設性關系”,發展到特朗普和拜登時期的“戰略競爭對手關系”。2017年8月14日,特朗普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備忘錄,要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針對我國展開“301調查”,中美貿易摩擦升級。中美貿易摩擦的焦點之一是美國指控中國侵犯其知識產權,這也是美國“301調查”的重點方向。中美貿易戰實質上是一場知識產權之戰,是美國試圖通過知識產權打擊我國在第四次科技革命中表現出的科技競爭力。
(二)我國實施“一帶一路”倡議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問題日益突出。2013年“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知識產權事業進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據統計,我國在簽訂“一帶一路”協議的國家專利申請公開量為5293件,同比增長8.5%,共進入24個國家;專利授權公告量為3557件,同比增長8.0%,共計進入22個國家。然而,“一帶一路”倡議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環境的復雜性和知識產權制度的差異化使我國面臨的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問題日益突出。
(三)美國經驗具有借鑒價值。美國自1940年以來,創新和創造力是推動經濟增長并維持美國經濟競爭力的必不可少的要素,知識產權是實現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美國商會全球創新政策中心的《2019年知識產權指數研究報告》顯示,美國的知識產權指數仍居全球首位,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依舊是美國在未來幾十年中持續保持經濟競爭力的關鍵。作為當今世界頭號強國的美國,在推進全球化過程中,是如何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的?研究借鑒美國的相關經驗做法,對我國主動破解海外市場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順利實施“一帶一路”倡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美國應對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的政策手段
(一)推動知識產權國內立法的國際化延伸適用。美國非常重視通過國內立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20世紀70年代后,技術貿易在國際貿易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多,與尖端技術和技術貿易有關的專利、版權、商標和商業秘密等均與國際貿易產生了客觀的內在聯系,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在國際范圍內維護本國利益,美國于《1984年貿易和關稅法》第182節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知識產權與外貿的關系加以明確,并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3節中對其內容作了補充,作為《1974年貿易改革法》的182節歸入美國法典第19卷的2242節,俗稱“特別301條款”。該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要對“缺乏對美國知識產權的充分和有效保護以及對公平市場準入的拒絕,嚴重阻礙了依靠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國人的出口能力”的國家保持特殊關注。根據法律規定,USTR每年年度《特別301報告》,總結美國上一年度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和市場準入方面所做的工作,指出無法充分有效地保護或執行知識產權或使用不公平的壁壘限制美國企業進入市場的國家,確定本年度的重點國家(PFC)、優先觀察國家(PWL)和觀察國家(WL)名單。針對列為PFC的國家,USTR在名單公布30天之內必須對其發起301調查;針對列為PWL的國家,USTR為每個國家制定“行動計劃”,確定行動基準,以幫助該國的美國企業和公民實現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
(二)運用雙邊或多邊貿易談判機制保障本國權益。一是積極推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制定。在以美國為首的發達經濟體推動下,經過八年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要求WTO成員要根據TRIPS協議的規則制定和修改國內法,使國內法與TRIPS協議保持一致,迫使原來對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WTO成員提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TRIPS協議還向成員國提出了最低的保護標準,這些標準接近主要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因此,TRIPS協議的通過意味著美國完成了在多邊貿易談判機制下對本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二是美國利用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尋求保護美國利益。隨著美國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美國認為TRIPS協議所規定的保護水平依然低于美國標準,因此,致力于通過雙邊貿易協定打造一個以美國為中心的自由貿易區域性網絡。正如美國國會在2000年《雙邊貿易促進法案》聲明中所說的那樣,美國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總體目標是鼓勵貿易伙伴同意按美國法律的標準制定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美國通過自由貿易協定的方式把美國的知識產權標準輸出為國際間的通用標準,因此,自由貿易協定被認為是一種保護美國知識產權的有效機制,所達到的保護程度超過了TRIPS協議。這樣的結果使得美國在國際范圍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演變為TRIPS+FTA(自由貿易協定的英文縮寫),該模式為美國在區域范圍內保護本國知識產權提供了雙重保障。
(三)利用國內訴訟體制制約海外市場。美國長臂管轄權的管轄范圍很廣,近年來更是不斷將“長臂管轄”的范圍擴充至民事侵權、金融投資、反壟斷、出口管制、網絡安全等領域,并在國際事務中動輒要求其他國家的實體或個人必須服從美國國內法,否則隨時可能遭到美國的民事、刑事、貿易等制裁。”而當長臂管轄權與針對案件當事人的禁訴令制度相結合時,禁訴令的規制范圍就可能被無限擴大。但凡美國法院認為外國自然人或公司與美國存在“最低接觸”,便可以用禁訴令制度進行規制。因此,美國公司在處理海外相關訴訟風險時,可以考慮在美國國內申請禁訴令。如果法院批準簽發禁訴令,就可以通過長臂管轄權,暫時或永久禁止外國公司在國外起訴,或者逼迫外國公司參與美國訴訟,從而起到規避涉外訴訟風險的作用。
(四)利用遍布全球的使領館為本國盡可能爭取利益美國在全球的使領館始終將知識產權事務視為與駐在國政府和多邊機構進行政策對話的優先事項。主要實踐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與駐在國政府聯合開展知識產權執法行動。合作領域涉及增強專利、商標、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打擊網上盜版和假冒商品生產等方面。二是協助美國政府在駐在國開展知識產權全球領導力建設等活動。三是定期跟蹤上報駐在國知識產權動態,并充當政府與駐在國政府信息交流的媒介。四是為駐在國美國企業服務,并代表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與駐在國政府對話,幫助美國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捍衛知識產權權利。
(五)在全球范圍內開展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培訓和能力建設美國政府始終致力于建立更強大、更精簡、更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體系,確保其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全球領導力。美國在全球范圍內的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是由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聯合國務院、商務部、移民和海關執法局、版權局等聯邦部門共同完成的。全球知識產權學院(GIPA)、ICHIP計劃、商法發展計劃(CLDP)、知識產權專員計劃(IPAttaché)、國際訪客領導計劃等是全球能力建設的典型代表。美國通過向外國政府提供知識產權培訓和技術援助活動,輸出美國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制度及最佳實踐,引導貿易伙伴在本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政策執行中以美國經驗為標桿,從而確立美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全球影響力。
(六)加強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邊境執法合作,捍衛美國企業在全球的利益。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執法機構定期與其他聯邦執法機構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執法機構和國際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侵權和假冒活動,確保美國企業在全球的知識產權權益。如,2019財年,美國國土安全調查局(HSI)、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知識產權中心(IPR)等機構參加了由國際刑警組織領導的全球執法行動PangeaXI,旨在破壞非法在線銷售假藥的犯罪網絡;美中聯合聯絡小組的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工作組、美國司法部和美國執法部門(包括HSI和FBI)與我國執法部門保持穩定的信息交流和案件線索交換,成功打擊了假冒盜版行為。
(七)加大對本國中小企業海外知識產權布局的指導,助力其開拓海外市場。美國大型跨國公司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和科技水平,通過全球專利布局等方式,保護自身知識產權權利。中小企業受自身實力的限制,在參與海外市場競爭時,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的應對能力相對較弱,因此,美國對企業海外知識產權布局的指導對象主要集中在中小企業(SME)。除全球知識產權學院(GIPA)提供的針對中小企業的培訓計劃,以及駐在國使領館和美國商會提供的服務外,國際貿易管理局(ITA)的標準與知識產權局(OSIP)通過STOPfakes.gov網站也提供了一系列指導,幫助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政府通過對中小企業提供國內和海外雙重指導的方式,助力企業開拓海外市場。
三、啟示與建議
(一)確立國內法的域外保護效力,用法律武器捍衛我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權利。我國現行域外適用規則散見于各類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中,所涉領域較為廣泛,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亦缺乏相應的法律規范賦予我國法律的域外適用。根據《民法典》第12條規定,我國的法律適用依舊是嚴格的屬地原則,不利于對域外企業的保護。因此,建議我國的民事立法摒棄絕對屬地主義觀念,運用國際私法思維,實現“中國立法、全球分享”的目標,盡快完善《法律適用法》,制定《國際私法典》,通過國內法規范的制定來加強知識產權的域外保護,對外國濫用知識產權行為進行規制,為我國民事法律具有域外適用效力提供立法基石,更好地為我國企業保駕護航。
(二)加強多邊和雙邊合作,實現區域間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組織協調作用減弱和各國意識形態與政治路線等分歧不斷加大的情況下,我國應繼續堅持和發展全球化,反對貿易保護主義,積極推動區域性多邊和雙邊合作,發展以知識產權合作與交流為主的“技術外交”路線。一是繼續加強“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交流,大力促進與鄰國的區域合作,積極構建多邊和雙邊貿易合作關系,將知識產權納入雙邊合作框架,積極推進知識產權雙邊保護和多層次合作。二是加快推進地區全面貿易伙伴關系方案即《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在區域范圍內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競爭政策等領域合作,進一步鞏固中、日、韓三國知識產權合作機制,推進兩岸四地專利審查一體化機制等。
(三)針對美國的禁訴令制定相應阻斷法案。為反制美國長臂管轄和禁訴令,歐盟、加拿大、墨西哥和阿根廷均制定了“阻斷法”,規定本國企業不必遵守美國對其他國家的單邊制裁。國家商務部2021年第1號令公布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表明了我國反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嚴正立場,提供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的救濟渠道,也體現了我國維護國際經貿秩序的責任擔當。建議在實際操作中,立足企業實際需求,確保阻斷辦法的實施效果不打折扣,切實保障我國企業海外投資和知識產權權利不受侵犯。
(四)加快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和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信息預警機制建設,實現信息的共享和雙向流動。我國應著力培養一批熟悉WTO規則、國際知識產權法律、精通外語等綜合素質的專家,加強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預警信息建設。一是有效監控目標市場知識產權動態并及時信息,使企業及時掌握最前沿技術、知識產權糾紛訊息等,主動規避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二是有針對性地收集知識產權數據,對海量信息進行整理加工、分析研判,形成專業報告,發揮建言獻策作用。三是建立駐外機構及國內機構之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企業之間、行業協會與企業之間的多渠道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知識產權信息網絡的順暢運作和信息的雙向流動,切實發揮信息預警的效果。
(五)加快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為知識產權發展提供優良的制度環境。堅持實施以戰略引領、改革創新、市場主導、統籌兼顧為原則的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加快推進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提高知識產權制度整體的運行效率和創新能力,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優化知識產權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制度供給和技術供給,促進各類資源向創新者集聚,提升我國整體創新能力和自主研發能力,破解知識產權支撐創新驅動發展瓶頸制約,以知識產權戰略為新基建建設保駕護航,打造基礎研究、區域創新、開放創新和前沿創新深度融合的協同創新體系,進一步激發全社會的創新創造動能,助力我國參與甚至是引領第四次工業革命,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國際地位。
(六)加大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提升其應對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的能力。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中小企業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弱勢群體,缺乏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能力。政府應組織實施專門的知識產權能力提升計劃,通過線上線下培訓相結合,組織勝訴企業及時分享國際知識產權糾紛勝訴經驗和應訴策略等手段,幫助中小企業提高知識產權認知水平,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了解并熟悉海外市場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訴訟流程、應對手段,積累應對海外知識產權風險及糾紛和糾紛案件的經驗,提升應對能力。
作者:魏雅麗 單位:廣東省 WTO/TBT 通報咨詢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