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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秋冬季森林防火期以來,由于持續干旱,氣溫偏高,全區森林火險等級居高不下。為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遏制和杜絕森林火警火災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全區森林資源安全,區政府決定,對當前一切野外生產、生活用火實行全面戒嚴。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2009年12月1日—2010年3月1日,全區森林防火工作進入戒嚴狀態,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禁止一切野外生產、生活用火。
二、凡造林煉山必須報經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實施。煉山過程中,造林單位要嚴格按照造林整地規程實施,并指定專人負責看守,嚴防失火。
三、加強對癡呆患者、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若因上述人員玩火而引發森林火災的,依法追究相關監護人的責任;學校要加強森林防火知識的宣傳教育,加強學習管理,若因學生在校期間玩火而引發森林火災的,依法追究學校校長等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嚴禁在林區從事燒木炭、野炊等活動。機動車特別是公共汽車進入林區路段,嚴禁司乘人員向窗外扔煙頭等火種。
五、各鄉(鎮)、村、組要專門組織巡邏隊伍,加強林區巡邏。戒嚴期間,嚴禁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和林緣,嚴禁在林內和林緣燒荒、燒田、燒土坎和燒灰積肥。各森林防火重點鄉鎮和生態旅游景點要加大火災隱患排查力度,做到應查盡查,杜絕死角。巡邏人員失職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對違法用火的,群眾有義務監督舉報。
六、一旦發生火警火災。要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當地政府接到火情報告后,應及時組織人員撲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不得組織老弱病殘、未成年人和孕婦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參加撲火人員要服從指揮調度,以確保安全。
七、凡違反野外用火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